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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布时间:2019-02-23 04:38:57 影响了: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制约着广大农户融入农业市场化的进程,农民增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作为农业经营的有效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经济,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从而必将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三农”问题;农民增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0;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4-3007-04
  
  Development of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Farmers Income Increase
  
  WANG Qing,KE Zhen-tang
  (College of Business,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 Huanggang 438000, Hubei,China)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onflicts between agricultural small-scale production and big market restricted the process of farmer integrating into the market-oriented agriculture. Income increase of farmer was stocked by severe challenges. As an effective form of agricultural business operations, 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was go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scale production, could improve farmer market competition and surely play an active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and increasing farmer income.
  Key words: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farmers and rural area;farmers income increase;farmer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农民增收问题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实现“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增加农民的收入。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民增收不仅关系着占全国近70%人口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着全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关系着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新时期,广大农户如何在资源禀赋的刚性约束下实现持续增收,是理论界与社会各界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大问题。
  1关于我国农民增收的基本判断
  新农村建设、农业的发展,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增加农民的收入,可以说,农民增收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1978年到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33.6元增加到5 153.0元,增长约38.6倍(表1),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然而,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我国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受到农产品产量、农产品价格和政府农业政策的显著影响。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快速发展和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提高,在政府提高多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农民收入实现了第一次高速增长,由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了1984年的355.3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增加了1.3倍,年增长率达到了17.71%[1]。随着1984年农产品首次出现“卖难”的情况,政府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这一时期,随着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体制的松动,大批农民工进城就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工潮”现象;加上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农民增收渠道日趋多元化。而在农业方面,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减少,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产量的提高。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着我国农民收入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的持续增长。1997年,随着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型农业向质量型农业转变的新阶段,农业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日益突出,而同时期乡镇企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导致企业效益下滑,农民非农产业的收入也随之减少,从而造成农民收入增幅趋缓。尽管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连续发出“一号文件”,出台工业反哺农业、取消各种税费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使农民收入增速迅速恢复,对农民收入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受到知识、技能、经验和信息不足的严重制约,2004年以来,农民收入实际增速也仅保持在6%左右的水平;从国民经济发展现状和整个农业发展环境来看,农民持续增收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2我国农民增收的现实困境
  一般来说,收入是进行资源或要素投入后所应得的利润或报酬。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收入的高低。从我国农户拥有的资源来看,大致可分为土地、劳动力和资金三方面。但从目前农户的资源存量来看,仅仅依靠这些资源大幅度提高收入水平显然不太可能。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4月12日发布的2006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我国人均耕地不到0.1 hm2[2]。在农地流转制度还未健全与完善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禀赋的先天不足必然成为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的首要约束因素。另外,与劳动力对应的工资性收入由于农民人力资本的不足而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难以得到快速的提高;而对于生产性资金来说,由于长期以来工农业“剪刀差”对农业剩余的剥夺,使得农业自我积累能力大大削弱,再加上过重的农民负担以及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失,农民资金拥有量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当前解决农民增收难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在农户现有资源存量的基础上挖掘农民的增收潜力。
  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靠政策,二靠科技”的农业发展方针,将农业科技进步作为农民增产增收的根本途径之一。但总的来看,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的逐年增加并没有带来农民收入的逐年增长[3]。在农产品短缺的时期,农民收入是农产品产量与农产品价格的函数,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产品产量的贡献也必然会对农民收入的增长产生作用。但是,自农业剩余产生以来,农业科技进步对农民和农业发生的总体与基本的效应是增产不增收(或少增收、减收)[4]。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恩格尔系数稳定下降,居民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产品供给的需求制约开始显现。在这种形势下,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产品增产的贡献无疑会产生“谷贱伤农”的后果。另一方面,从农产品价格来看,长期以来,政府对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都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保证,但是进入农业发展新阶段后,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食糖等一些主要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经高于国际价格,在加入了WTO的大环境下,面对国际市场上农产品价格的上限约束,政府进一步大幅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措施难以继续。受中央和地方财力的限制,依靠财政支持和价格补贴等方式促进农民收入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的难度很大,且这些政策措施很难具有持续增收的效果。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另外,从当前已经占据我国农民收入1/3以上的工资性收入来看,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对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乡镇企业,其固有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渐暴露,增长速度明显放慢,面临着结构调整与技术升级的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现了资本对劳动力替代的趋势,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而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来说,由于其素质相对较低,大多数只能选择工资低且脏、累、重、苦的工作。特别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大中型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强,缺少知识与技能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农村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偏差,将会成为当前促进农民增收工作中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民增收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农民增收不仅面临着农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而且存在因农村人力资源存量不足而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问题,同时由于政府政策促进增收空间的有限性,使得农民增收问题在短期内依然难以解决。因此,在解决农民增收的问题上,必须采取“开源”与“节流”齐头并进的方式,一方面必须跳出农业发展农业的固定模式,通过积极发展非农产业转移剩余的劳动力,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另一方面则必须降低包括农用生产资料、交易费用在内的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利润。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必须依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这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环境;但是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农业生产资料费用支出却可以通过农户自己的努力来实现。
  3.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更多的潜在利润,这种所谓的潜在利润是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无法获取的利润。之所以会出现潜在利润,是因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某种要素或产品因为某种原因变得稀缺因而相对价格或价值上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获得这种稀缺的要素或产品,就可以获得潜在的利润,因此,“相对价格的变化创造了一个建立更有效的制度的激励”。农业的市场化进程极大地提高了农产品的商品率,也增加了农户与市场的交易频率,交易成本在农业生产成本中的比重逐步加大,因而产生了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需求。由于交易成本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就越高;农户经营的规模越大,则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也就越低。因此,农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就决定了单位农产品所要分摊的交易成本的多少,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和利润空间。而要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一种方式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农地的集中,使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扩大;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来实现外部规模的扩大。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政府鼓励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行农地的市场流转,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缓慢的情况下,农地所具有的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农户宁可抛荒或粗放经营也不愿放弃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此也决定了依靠土地规模的扩大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不具有现实性的客观存在。因此,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并通过合作的优势获得了家庭小规模生产之外由农业的外部性、内生于规模经济中的利润和交易费用降低等带来的潜在利润。
  3.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现代经济学中,市场结构依据产品性质、产品差别、市场份额、竞争状态等因素被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类型。农业因其产品的同质性、进入壁垒低、买者和卖者众多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通常被认为是最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众多且过度分散,任何单个的卖者或买者都不具有影响市场价格的能力;因此,农产品市场长期处于一种盲目、无序、过度竞争的状态,导致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行为不经济,市场绩效差。而就整个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各环节来看,产业的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生产和销售部门与产后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部门大都处于一种垄断竞争的状态,相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这些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操纵和支配市场的能力,从而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权力中心地位,是市场价格的主导者。可见,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市场结构是非对称的,这种非对称的市场结构使交易双方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农业生产者无论是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还是在农产品市场上,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由此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农业本身是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弱质性,比较利益低下,难以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在市场竞争中,农业生产者不仅要受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而且要接受市场交易中的不平等对待,生产者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加上农产品“蛛网效应”造成的价格波动对农业生产预期收益的影响,使得农业生产要素向非农业部门持续流出,严重影响到农业自身的积累能力。因此,要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必须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来弥补农业生产具有的天然弱质性,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等级;另一方面则必须改变农业市场结构,使农业生产者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获得应得的经济利益。由于市场绩效和市场行为能够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的形成与演变,因此,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突出、农业生产者承担的风险大而分享的利益小、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现实下,必须依靠农业生产者的联合来有效地改变农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把分散和小规模的农户直接组织起来,以“集团军”的形式共同进入社会大市场,这是提高农业的市场集中度、进而矫正农业的所谓弱质特性的根本途径[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统购统销、直营连锁等方式,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极大地改善了“小”农户在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方面的不利地位,有利于广大农户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扩大利润空间。因此,对于广大农户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是在不动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的一种帕累托改进,有利于农户在资源要素约束、人力资本约束和市场环境约束等不利条件下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这种组织形式既有利于农民的增收,也有利于农业实现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
  3.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完善利益分配
  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一度被认为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近20年的实践表明,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在促进各地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却难以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作为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契约稳定性受制于频繁的价格波动,特别是当企业与农户双方在利益关系上出现分歧时,“龙头企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所带动的农业生产的产供销联接将会变得十分脆弱。对于企业来说,农户始终只是企业的原料生产车间,而不可能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正是基于单个农民自身力量薄弱而难以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果的现实,我国政府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协调功能。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强实力,搞好服务,同其他专业合作组织一起发挥联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指出“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党和政府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广大农户能够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成果的一种有效载体,充分肯定了合作经济组织在增强农户自身实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合理利益分配格局形成当中的作用。因此,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模式,应该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形式,这必将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4结语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性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有步骤、分层次地逐步推进;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历程来看,作为一种组织载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具有的规模优势、组织优势和竞争优势,在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近年来,党和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和推动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2004年到2006年连续三年,中央的一号文件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方面都提出了从信贷、财税、外部环境等方面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2006年11月,我国出台了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继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引导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依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深刻的现实针对性。
  
  参考文献:
  [1] 江观伙. 我国农民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其启示[J]. 农业经济问题,1995(11):10-15.
  [2]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我国现有耕地18.27亿亩 全国人均耕地1.39亩[EB/OL]. http://www. zhejiang.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8/node371/node383/userobject9ai61952.html. 2007-04-13.
  [3] 黄俊. 农业科技在农民增收中的有效供给问题初探[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26(3):143-144.
  [4] 李忠鹏. 技术进步与农民增收[J]. 农村经济,2006(11):58-59.
  [5] 靳相木. 试论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着重于农业产业化实践的理论解释及比较分析[J]. 农业技术经济,1998(1):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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