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拟修改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摘 要: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刑事二审程序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具有纠错和权利救济两大基本功能,同时,刑事二审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二审程序的修改内容比较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将面临着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的司法实践,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二审的修改内容及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刑事二审;挑战与应对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1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检察机关跟《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公安机关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的侦查部分,法院主要涉及审判部分,而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刑事二审程序的修改内容比较多,主要包括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等内容。在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刑事二审程序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实现刑事审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作用非常突出。刑事二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本文拟结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的司法实践,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二审的修改内容及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和应对措施。
一、刑事二审的功能与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的司法实践
刑事二审,是指上一级审判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原公诉机关提起的抗诉,对下一级审判机关审理完毕的案件及其所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2]。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有4方面[3]:第一,权利救济与保障:刑事二审为一审中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提供救济机会。第二,纠错防错功能:刑事二审程序对初审裁判已然错误有纠错功能,对初审裁判未然错误有防错功能。第三,统一司法功能:通过对辖区内具体个案的审查判决和审判指导工作,刑事二审为公正衡平地实施法律提供可能。第四,安抚劝慰功能:刑事二审程序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就是一种理性而宽容的姿态,不论是对一审裁判的确认还是纠正,公正的二审裁判都能平息当事人愤懑。多年来,理论界对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性质问题认识并不一致。但无论认为刑事二审具有什么样的功能,总的来说大多都认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纠错功能,二是救济功能。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反映出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诸多缺陷,改革和完善二审程序,切实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共同呼声。
在整个检察职能体系中,检察分院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的主要承担者。现以某直辖市检察分院办理刑事二审案件为例进行实务分析,该分院下辖10个基层院,自2009年至2011年,分院共办理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618件763人,其中上诉案件577件 705人,分别占93.37%和92.40%,抗诉案件41件58人,分别占6.63%和7.60%。从办案情况看,反映出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中级人民法院逐年提高二审上诉案件的开庭率,案件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针对此情况,分院积极探索上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对上诉案件开庭率不断提高的压力。通过与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建立“两集中一简化”的开庭制度,“两集中”即对二审法院同一合议庭承办,且时间相对集中的案件,集中安排开庭审理。“一简化”即上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无争议,仅对量刑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裁判适当的,在庭审中简化庭审程序。这些探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二审案件改判保持在一定比例上,体现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
2009法院判决二审上诉案件164件,其中改判27件,占16.46%,发回重审2件;维持原判124件,占75.61%,撤回上诉11件。2010年法院判决二审上诉案件114件,改判21件,占18.42%;维持原判81件,占71.05%;撤回上诉12件。2011年法院审结二审上诉案件195件,改判43件,占22.05%;维持原判133件,占68.21%;发回重审4件;撤回上诉15件。三年来法院共审结二审抗诉案件39件,改判20件,占51.28%;维持原判19件。二审上诉改判比例与全国水平大致相当。全国刑事二审案件维持原判的比例基本保持在70%以上,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一般在25%左右[4]。
(三)法庭审理方式不统一
《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规定较为模糊,二审开庭审理时因审判人员的不同,在操作上有较大的差异。多数审判人员在二审庭审程序的繁简上有明确的认识,但也有审判人员机械地执行第一审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二审案件,完全按照一审程序进行,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效率;有的审判人员又在“参照”第一审程序时,过度简化或省略某些庭审环节,使二审流于形式。
二、刑事二审程序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
此次《刑事诉讼法》大修,刑事二审程序修改内容较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案件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些问题虽未纳入修改内容,但在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后,仍将是检察机关办案中继续面临的问题。
(一)关于明确刑事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