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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村级经济合作社建设的理性思考 2018合作社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9-06-13 04:23:38 影响了: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村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共同构成农村三大基层组织。这一组织是促进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成员物质权益和民主权利、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很多地方的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在稳定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由于一些的村级经济合作社有名无实,没能较好地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本文拟针对当前农业农村农民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加强村级经济合作社建设,尤其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作一些理性思考。
  当前农村所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各自为阵,村级组织的指导职能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一再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生产的规模化、作业的机械化、产品的安全化程度,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补贴政策,但农村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村级缺乏统管功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脆弱,村级组织无法借助经济手段号召农民,以致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客观上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造成了阻碍。农民不脱离小农意识,依赖“小而全”的生产,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订单农业、规模效益等新的农业生产模式难以植入。笔者在某村调查,发现该村有耕地1600亩,经济林3400亩,水面200亩,生产格局是粮棉油、果茶麻、鱼禽藕样样俱全,没有一个拳头产品。因而,农民自食有余的农副产品无法形成“扎堆效应”,根本无法与规模化生产实现的市场价值同日而语。
  (二)土地资源无法统一,农村生产力低下。土地资源无法统一利用,直接带来的是参差不齐的粗放耕作,机械化耕作、机械化防病治虫,滴灌节水等减轻农民劳役负担的好事无法实施。一些地方连国家投资进行的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都不能唤起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肩挑背扛、手提篮卖,依然是部分农村开展农业生产的真实写照。低下的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带来了投入过大、消耗过多、产出不高,持续增产增收的难度正日益加大。这些现象与现代农业、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已格格不入。
  (三)市场主体发育不全,农民抗风险能力弱。由于历史原因,村经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明确。现今在农村出现的专业合作社,大多以单一农产品销售上的“垄断”方式出现,没有形成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的完整产业链条,加之其人员素质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和农民认可度不相适应,其生命力不容乐观。此外,大部分农村农业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低。仅有的也多局限于作坊式生产,主要是初级产品加工,缺乏大而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带动,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弱。在此情况下,农民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市场起伏,则无力抵御风险。
  (四)农村劳力外流、科技缺乏,农业潜在风险增多。笔者在某村调查,发现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力85%异地转移,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文盲半文盲还占有一定的比例。优质劳动力外流,现有农村劳动者素质不高,导致发展规模生产劳力不足,新农村建设缺乏主体,科技推广没有对象。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市场化,带来了科技投入不足,依靠科技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生产水平,正面临着体制和机制等因素的困扰。一些地方因为劳力外流、农产品比价低,还出现了占有农田只为拿惠农补贴,无视丰歉的望天收或撂荒现象。
  破解农村问题呼唤经济合作组织补位
  村级经济合作社应该破茧而出,发挥补位职能,通过土地有偿流转方式,重新聚集土地资源,进而重构农村利益分配机制。村级经济合作社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乡镇负责”的原则,与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村级合作社负责人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通过发展可以逐步扁平化村级机构,最终使村级机构由股份制性质的村级经济合作社取而代之。
  (一)分村成立股份制性质的经济合作社,明确法人地位。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村经济合作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便利,解决村级经济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问题,回避村级经济合作社因工商登记后增加税费而不愿登记的弊端。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后,由乡镇财政所及时分村做好村经济合作社的清产核资等工作,按“村账镇管”模式建立台账,实行数据库管理。现有村“两委”班子成员为合作社领导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流转给村级合作社后成为合作社股东或社员,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对合作社日常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质询权。土地流转后,农民自主选择是否成为合作社农工,成为农工则在享受收益分配的同时实行按劳取酬。
  (二)强化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基层民主政治。明确集体财产主体,妥善处理好村经济合作社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各类组织建设,在”村改企”的过渡期内,实行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村级组织管理体系。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性群众组织,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自主权;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法人经济组织,负责做好村集体资产管理开发工作,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为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同时定期组织合作社管理层开展思想政治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级经济合作社的行政管理主体,乡镇财政所指导督促村经济合作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作社章程》,编制社员(股东)名册,并依照《会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村级经济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派制,确保各村经济合作社有具备上岗资格的财务核算人员。同时,效仿村务公开办法,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财务预决算、现金和银行存款、资金审批领用、票据、工程项目招投标、债权债务、财产清查以及内部事务等管理制度,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加快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扎实推进村级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每一年度终了,村级经济合作社要召开社员(股东)大会,决定分红事项,分红方案由乡镇财政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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