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的启示【寻找社会团结的适当基础:佩迪特的启示】
摘要: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为实现社会团结而开出的药方对公民来说要么负担过轻、要么过重,佩迪特理论中的“公民参与”则在二者之间实现了某种平衡。参与不仅是实现“无支配自由”这一基本共同善的重要保证,也是其他一般性共同善的实现方式,如此既保证了自由主义的自主,又克服了社群主义一元共同善的压迫性特征。
关键词:参与 社会团结 共同善 佩迪特
众所周知,共同体的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基础,但对于这一基础的具体构成,不同的理论流派分歧很大。自由主义者认为使人们形成对一定正义原则的认同或者基于共同历史感和语言等的民族身份认同已经足够,但因其给个人的道德负担过轻而不能保证团结感和对合法性的认同。1社群主义者则主张“社会团结的基础必然是某种共享的‘生活方式’。”但问题在于诉诸某种特定的共享目的不仅可能会造成对个人自主的侵犯,这种“共享目的”本身是否真实存在也是值得怀疑的。2笔者认为,新罗马共和主义者佩迪特理论中的“公民参与”为社会团结纽带的构建提供了一种更为适当的理解。
一、重新认识“共同善”
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来看,一种社会团结的适当基础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效性——能确保团结结果的实现,二是非强制性——不能损害个人自主。佩迪特理论中的“参与”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两点。由于在他的观点中“参与”是服务于“共同善”的,所以首先需要对他的“共同善”观念有一个简单的认识。
对于“共同善”的内涵,学者霍诺汉总结了四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一个社会团体集体性的善”;二是“个人善的集合”;三是“个人善的条件的总体”;四是“对每个作为某个社会或团体的成员都有利的善”。3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个团体拥有一个单一的目的作为其共同的、唯一的善。这显然是一种社群主义式的理解,在其中共同善是一种“至善”,其确立与自主选择无关,而是作为共同体中与他人共享某种生活方式的人必须接受的。这种理解显然冲突于当今社会中人们多元化的生活选择,其遭致崇尚自主的自由主义者的反对在所难免;第二是一种自由主义式的理解,与前一种理解相反,其认为共同善依赖于个人的选择,其仅仅是个人利益的聚合。这里个人自主得以充分彰显,但问题在于如果自主是优先的,又如何能保证个人对共同善的信奉与追求,从而实现其作为团结纽带的作用呢?
后两种观点则是新共和主义的理解。其中第三种理解对共同善的认识类似于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选择过任何一种好生活都必需的善,“工具论共和主义者”采取的是这种理解。4相较于前两种理解,这种共同善缓和了与自主之间的矛盾,甚至在二者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然而其也面临着与自由主义式的理解同样的问题:由于其更像是一种“共同关心的事务”而非共享的价值,所以其对个人选择没有很强的道德约束力,也就同样无法保证团结作用的发挥。因此其还需要第四种理解的补充,这是一种“主体间——实践”意义上的共同善,其认为共同善只能在与共同体中其他人的互动中才能实现,因此其在维护团结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而且其与追求个人性私利也是并行不悖的,因为其认为个人的善包括纯粹个体性的善和作为团体成员与其他成员共享的善两个方面,所以共同善只是个人善的一个组成部分。5
在佩迪特的共同善观念中,这两种理解都有体现。首先,其将所谓“无支配的自由”视为一种过任何好生活都需要的基本善,同时也是一种共同善6;其次,其他一般性的共同善则是通过公民在公共理由导向下的共同协商而达成的。
二、以“参与”作为社会团结之基础的优势
那么佩迪特所谓的共同善是如何实现的呢?这就引出了公民参与的重要作用。一般性共同善的确立无疑需要公民对公共协商的积极参与,而对“无支配的自由”这种作为基本善的共同善,更加需要参与的作用。因为支配是由于某个群体共同的脆弱性特征而产生的,所以无支配是不能被单独实现的,只有当人们之间形成一种无支配的“共同意识”时,才算是从根本上消除了易受支配群体的脆弱性,从而真正实现了该群体的无支配。7具体到制度,佩迪特诉诸于一种“论辩式的民主”,相较于以往民主理论对“创制权”的重视,论辩式民主更加强调的是“修正权”。在这种理解下,人民不一定要每个决策都事必躬亲,但只要他们发现某项立法或决策与公认的、共同的利益相悖时,他们可以随时提出质疑,而代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8佩迪特认为包括论辩式民主在内的“共和国”的制度设计与无支配自由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工具——目的”的关系,而是一种构成性关系。9如同人体血液中的“抗体”与免疫力的关系一样,抗体的存在并没有导致(cause)免疫力,而是构成(constitute)了免疫力。10
那么为何说以佩迪特作为共同善之实现方式的“参与”观念作为社会团结的基础是适当的呢?下面笔者将通过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观点的比较来说明这一点。
首先,佩迪特的参与观在充分保障自由主义自主观的同时对公民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第一,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中的定义,“自主的个人是指那些可以切实地选择其目的和目标的人,与之相对的是那些听任外部力量来限制自己的人。”11而佩迪特所提倡的“无支配的自由”无疑是有助于这种自主的实现的:相较于自由主义一般所理解的无干涉的自由,“无支配的自由”加入了“非专断”这一保障因素,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人们共同的、公认的利益,由此消除了个人由于有权势者权力的不可预期性所产生的生活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策略性选择。12因此同时作为无支配自由之外在保障和内在构成的协商性参与是自主的重要促进因素。第二,正因为如此,参与的道德要求也就要强于自由主义中公民对共同正义原则或者共同的民族身份的认同,因为既然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自主是一个人过上好生活的基础,而共同参与是实现无支配(进而是实现自主)的重要保障,那么参与对一个理性的人来说也就成为难以拒绝的。
其次,佩迪特的参与观成功避免了社群主义式共同善的压迫性特征。因为在其观点中共同善不再是直接作为社会团结之基础而给定的,而是通过参与这一社会团结的纽带而“发现”的:第一,对于“无支配的自由”这种作为基本善的共同善来说,其本来就是一种个人善,国家不需要也不会强制个人认同并追求这种善。这一点在“论辩式民主”的设计中表现得很明显:公民可以只是在其对决策产生质疑时才采取行动。这实际上已经与自由主义对公民的底线性要求很接近:“自由主义的公民应该承认自己有义务在正义制度尚不存在的地方去进行创造,在正义制度受到威胁的时候去进行捍卫。”13所以佩迪特也是赞同“中立性国家”的,只不过他认为共和主义代表的是一种“价值共享的中立主义”14。而由于无支配的自由只有在易受支配的群体通过参与摆脱其共同的脆弱性时才能实现,因此国家所要做的就是为个人自己参与其实现提供充分的条件(如相应制度的保障、民主论坛的构建等)。第二,对于一般性的共同善来说,由于其是未确定的,有待于个人通过共同参与而进行认同和塑造,如霍诺汉所指出的,“处于共和主义中心的共同善的模式是那些由于其共同的弱点而共享自治实践的公民的主体间认同”。而对于这种共同善来说,重要的是“一种公共空间的存在,在其中公民可以通过行动和协商来塑造其社会及社会实践。”15这里国家所要做的依然是提供参与条件而非强迫认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佩迪特的参与观念较好地克服和弥补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社会团结模式的种种弊端及缺陷,能够更好地满足作为社会团结之纽带的要求。
注释:
[1][2][13] [加]威尔·金里卡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pp.463-465、p.490,p.472,pp.541-542
[3][4][5][15]Iseult Honohan. Civic Republicanism,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2002,pp.150-154,pp.151-152,pp.152-154, pp.154-158
[6][7][8][10][12] [澳]菲利普·佩迪特,刘训练译.共和主义——一种自由与政府的
理论[M].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p.102、p.137,pp.105-108,第六章,p122,第二章、p.74
[9][14]Philip Pettit. Reworking Sandel"s Republicanism,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XCV,No.2,1998, p.86 ,p.90
[11] [英]大卫·米勒等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p.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