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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_浅谈城市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19-07-12 03:49:07 影响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高,国家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提出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产生的结果是许多的中小企业开始更多地向担保机构寻求帮助,以缓解资金的压力,从而使担保机构逐步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行业。但是由于我国的担保机构发展历史较短,有关部门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了担保行业间竞争混乱,并引发了许多的民事纠纷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担保机构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有不到20年的发展历史。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可以分为三类:盈利性的商业性担保机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互助性担保机构。对于我国担保机构的发展现状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担保机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最近的一项调查报告中显示我国共有融资性法人担保机构6000多家,其中民营及外资控股机构与国有控股机构的比例约为3:1,担保额超过1万亿元。担保机构所起的作用重点表现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最近3年,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平均增长率达50%以上。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并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另一方面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我国于2009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并对其监管职责做了详细的介绍,监管体制初步建立。根据通知的职责要求,七部委制定了相关制度,初步建立了行业规范和审慎监管制度框架,监管职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执行。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省级政府可进一步授权制定法定职责内的相关办法和规定。各地方政府可以建立融资担保协会,将政府监督和市场有效结合起来,推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二、我国担保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1、担保机构制度建设力度不够,监管体制还需完善
  首先,目前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混乱、不成体系。各部门针对自身情况而单独制定监管规则,不能从整体上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由于监管法规的混乱和分散,使得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与实际操作严重脱节。这就使得监管规则的适用性较差,监管主体的工作效率也相对偏低。其次,监管主体的设立不合理。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后,可能会出现地方保护的现象,使得外地的担保机构进入比较困难。在现有的监管机制中,银监会的地位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使得银监会既不能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也不能对其进行审批,这就使得银监会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2、担保机构自身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
  第一,担保机构自身业务不规范。许多的担保公司以融资担保以外的业务为主业,出现严重的异化现象。有的担保公司甚至只是挂着牌子,背地里却进行担保业务以外的非法业务,比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并且对担保行业的声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阻碍了国家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第二,担保机构严重缺乏专业型人才。担保行业对专业性知识的要求比较高,但是我国担保机构的现状是担保机构人员专业人才普遍偏少,人员成分复杂,严重缺乏专业性知识,担保机构不能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系统,缺乏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此外,一些担保机构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在进行担保业务时,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从而使得担保机构的风险加大。第三,有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较小,有的甚至虚假注册或者注册之后转移资本,使得担保机构的竞争力相对较弱。由于担保行业的风险较高,所以一旦发生代偿,担保机构将会面临资金紧张甚至公司破产的风险。
  3、担保行业的行业管理粗疏、行政干预严重
  首先,由于担保制度上的缺陷,担保公司在选择资金信托银行和商谈利率方面不能充分行使自主权,这种自主权的缺失造成的后果是经济利益的严重损失。其次,抵押登记费用的收费不合理,并且存在收费过高的现象,此外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剩余资金运用。再次,当前的担保机构不能与人民银行共享征信系统,不能对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查询,不利于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识别和控制,间接地提高了担保机构的成本,从而阻碍了担保行业的有序发展。最后,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由于担保机构独有的特点及其地位性质的不明确,担保机构在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扩大经营方面受到限制,再加上担保公司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担保公司缺少应有的政治待遇,严重制约了担保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三、信用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在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要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对监管规则进行细化并提高担保机构的监管效率,从而使得担保机构持续有效地发展,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一是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监管制度。政府应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监管制度,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完善信用担保法律法规体系。首先,统筹安排相关的监管立法,从而改变立法主体混乱、监管法规分散无序,法律法规不成体系的混乱状况。其次,对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确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法地位,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属性,根据它们的各自特点合理地设计监管制度;二是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监管。首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行业规范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担保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发展起步较晚,更应该在行业自身监管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得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之间能够进行更好的互动和交流,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其次,担保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的合作。担保机构从根本上应该坚持政府的各项政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想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必须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协调和利用各种资源,拓展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实现更大的发展。再次,担保机构要综合提高机构人员的各项素质。担保行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对担保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担保行业的业务涉及多个领域,这就要求机构工作人员要学习多方面的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有利于担保机构制订出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进而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最后,规范担保行业经营理念。随着担保行业规范的逐步建立和行业监管体系的初步建立,担保公司传统的随意性和粗放式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以后的经济发展中,担保公司要逐步规范经营理念,坚决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坚守风险底线,坚决摒弃错误的做法,共同维护担保行业良好的发展局面。担保行业要共同努力提升整个行业的社会信誉,使担保行业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三是政府要加大对担保行业的支持力度。担保业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应,但是担保机构得到的收益不足以弥补担保机构付出的成本和所承担的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支持就变得十分必要了。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且在财政支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要着重提高。首先,当前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在相关规定中已经明确,政府也应该调整财政税收支持的相关职责,从而有利于担保行业监管和政府扶持政策的有机结合。其次,建立健全综合财政支持体系,使得各级财政相互补充,并且针对统一的行业支持和各级地方特色进行充分结合。再次,对于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的担保机构,要进行重点扶持。最后,对担保机构的支持方式进行改进和完善,政府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提高资金利用的有效性,同时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再担保公司或风险基金,以进一步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
  总之,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所以信用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对监管规则进行细化并提高担保机构的监管效率,才能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才能使我国的信用担保行业持续稳定地发展下去,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作者单位:烟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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