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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什么【农作物品种审定与推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02-15 04:18:39 影响了:

  摘要总结了农作物品种审定与推广的法律关系,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强化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新品种推广中的职能作用,促进新品种推广。   关键词农作物品种审定;推广;法律关系;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3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3-0105-01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是粮食产量和品质飞跃的基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在新品种审定、推广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种植业结构的优化、农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1]。因此,客观了解、分析品种审定与推广中的问题,关系到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2]。
  1品种审定与推广的法律关系
  1.1品种审定与推广的关系
  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规定可知,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品种,不需要经过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试验、示范,即可在全国或该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品种审定前在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生产试验过程已取代了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新品种推广中先试验、示范的环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法》)“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相抵触。
  1.2相邻省审定属于同一生态区域品种的推广
  《种子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根据农业部(农办政函[2006]8号)关于“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解释包括以下2种情形:一是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通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地域品种的,是可以经营、推广的。其理由:一是同一生态区域的农作物品种生长不应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二是《种子法》对违反该规定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在的问题
  2.1审定品种推广中存在的纠纷
  《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规定了对新品种及育种者的权限保护,鼓励群众选种自由等,而忽略了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处理规定。《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经营推广已审定品种或未审定品种造成损失的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7年以来,在泗洪县经营推广通过审定的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当地试验、示范种植而大面积推广,导致严重减产甚至颗粒无收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农民造成很大损失。新品种纠纷案件正在迅速蔓延,而这些纠纷也很难定性、难以处理。种子选育、经营单位、品种审定部门无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最终损失的是农民,危害的是国家粮食安全。
  2.2农民购种成本增加,市场品种多、乱、杂
  随着《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新品种保护力度加大,新品种选育审定数量增加较快,品种所有权人为在短期内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制定的种子价格较高,其价格通常是未保护品种的1~2倍。由此带来的:一是增加了农民的购种成本;二是影响了新品种的推广,新品种价格高也是造成老品种仍有生存空间,市场品种多、乱、杂的主要原因之一[3]。
  2.3审定品种的退出管理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大了已审定品种的退出力度,对促进品种更新换代、遏制套牌侵权、确保品种真实性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种子法》制定了品种审定制度,没有品种退出制度的法律规定,虽然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品种退出的规定,但《种子法》对继续生产经营退出品种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罚则。
  3对策
  3.1健全严格的品种审定制度
  国家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制订主要农作物审定标准,品种审定部门严把品种审定关,在同一生态区域内增加、扩大区域试验、示范点的范围,避免区域试验点在气候、栽培等方面因缺乏代表性问题出现的偏差;又要根据各地各个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及时修订审定标准,使其审定通过品种与大面积推广使用品种相比确实在产量、品质、抗性上或其他方面有较大的提高,在适宜种植区域真正体现良种优势,达到品种更新的目的[4]。
  3.2按《农技推广法》的要求做好新品种试验、示范工作
  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做好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充分发挥农技部门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广大农民自觉使用新品种;总结出适宜该地种植的栽培技术,做到良种良法相结合。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品种推广计划,定期公布推广品种名录,确定适宜该地种植的主推品种;未经当地农技部门试验、示范,或试验、示范过程发现不适宜当地种植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并将有关情况报品种审定部门。
  3.3完善品种推广机制
  为加快新品种推广,要强化县级农业部门在新品种试验示范和宣传推广中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业科研机构的财政支持,建议设立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基金。对推广前景好的审定品种,利用品种审定基金以奖励或补贴等形式让品种权人将新品种投放市场,让更多的企业进行自由经营,既能调节市场种子价格,又能加快新品种的选育、推广,使新品种审定后能尽快地大面积应用于生产。
  4参考文献
  [1] 周新保.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现状与发展对策[J].河南农业科学,2009(7):8-10.
  [2] 阙金华,吉健安,冷苏凤,等.江苏农作物品种区试审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对策[J].中国种业,2005(11):14-16.
  [3] 许明.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多乱杂”的原因与对策[J].种子世界,2010(9):17-19.
  [4] 邵奎武,杨林.农作物新品种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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