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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鉴定工作的探讨】专利技术鉴定报告

发布时间:2019-02-16 04:29:02 影响了:

  在我国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是判断原告是否能够胜诉的重要因素,但这一判断过程的技术性往往非常强,一般情况下,法院承办法官并不具有解决上述问题的能力。一方面,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有赖于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准确理解,其中涉及的技术术语,机械结构、电路设计,化学方程式等专业知识不可能为一般法官所精通;另一方面,对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分析也同样需要专业知识。某些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可能在法院完成。因此,法院对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纠纷案件,应当在作出裁决之前引入鉴定程序(下文所称“鉴定”特指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工作),以解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这种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因此,在我国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时需要专利鉴定工作,即需要专利鉴定中心的参与。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问题,较容易判断,一般不需要进行鉴定。
  
  专利鉴定的法律依据
  和工作程序
  
  专利鉴定存在于我国专利诉讼中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①《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专利执法职能,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掌专利权取得基础之申请及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职负责专利权效力疑义的复审及无效宣告业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工作。
  民事诉讼程序是一般权利救济最通常的程序,专利权受侵害时,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也是世界各国均存在的救济方式。司法救济中无论是诉前禁令的申请或是本案诉讼的程序,都需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以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指出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并还应当理解为包括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单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专利鉴定工作遵循以下一般程序进行。
  1 人民法院委托专利鉴定中心,并将被控侵权物实物等证据移交给专利鉴定中心。专利鉴定中心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同一家专利鉴定中心的前提下,依职权指定某一家专利鉴定中心进行案件的专利鉴定工作。法院在办理委托专利鉴定中心的手续时,应将案件中涉及技术鉴定的证据,如被控侵权物实物、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等材料移交给专利鉴定中心。
  2 专利鉴定中心应尽快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技术专家,并向上述技术专家介绍相关案情。上述专家名单在选出之后,应当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保密。
  3 专利鉴定中心尽快召开技术鉴定会进行鉴定,并撰写出鉴定报告书提交给委托单位即人民法院。
  专利鉴定中心的职责是受理专利鉴定申请后,运用科技知识和手段,依法解决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专利鉴定工作,须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依靠技术设备,依靠鉴定人的专门技能和经验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是具有科学性的活动。专利鉴定同时是具有法律性的活动,司法鉴定的各项活动的开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遵循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将请求鉴定的技术内容与所涉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判断两者的技术特征及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等同或不同。然后专利鉴定中心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给委托方。综上可知,专利鉴定工作是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专利鉴定时限与鉴定专业问题
  
  专利鉴定中心是否能高效率地完成专利鉴定工作,对于专利诉讼活动持续时间的长短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专利鉴定中心是否能高质量地完成专利鉴定工作,即能否对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的技术特征进行准确分析,是专利诉讼活动中极其重要的工作。这就涉及到专利鉴定中心鉴定时限与鉴定专业的问题。
  专利鉴定中心的职责虽然明确,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专利鉴定中心自受理鉴定申请到出具正式鉴定报告的鉴定时限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专利鉴定中心完成一项专利鉴定工作的时间长短,完全由专利鉴定中心视案情具体情况而定。例如,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时间耗时七年,主审该案件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就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被告所使用技术方案的同异性进行技术鉴定。2005年1月27日,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时间耗时一年多。该案件证明,对于极其复杂的技术鉴定工作,专利鉴定中心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完成人民法院所委托的专利鉴定工作。
  众所周知,受法院委托承办鉴定工作的专利鉴定中心没有完成鉴定报告之前,审理案件的法院是不会作出民事判决的。但是,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专用权,专利权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当诉讼历经长时间的的专利鉴定过程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之后才取得判决时,对于诉讼双方而言都有坏处。从原告方来看,专利权人因无法立刻取得胜诉判决,也就无法名正言顺地将侵权者驱离市场,其专利技术原有的竞争优势地位会急剧下降甚至丧失,导致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从被告方观之,被告也因不能立刻获知到底有无侵权而无法尽早确定是否应停止相关行为。
  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专业问题,涉及到以下问题;专利鉴定中心到底鉴定什么?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是否有统一的操作标准?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专家所擅长的专业是否与涉案技术领域对口?鉴定专家专业水平如何?专家的判断依据是什么?等等。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专业问题没有解决好,将会造成鉴定报告质量低下等问题,或导致专利鉴定工作久拖不决,对原告与被告均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专利鉴定中许多专业技术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这必将对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判断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等同或不同时,由于各位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存在一定差异,从而极有可能导致不同的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差异,这个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完善专利鉴定工作的建议
  
  作为法庭证据之一的司法鉴定报告,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及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较其他科技行业机构的工作应有更严密的操作程序、更严谨的技术规范和更严格的质量保证要求。
  因此我们建议,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应对专利鉴定中心的鉴定时限,包括专利鉴定中心作出是否受理专利鉴定工作的决定的时限和作出正式鉴定报告的时限,以及规范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标准、保障专利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等问题,作出符合国情的规定。其次,人民法院在专利诉讼中应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运用职权对安排专利鉴定工作或安排重新鉴定工作的步骤进行必要的规范,从而避免因原告与被告就专利鉴定中心的选择未能达成一致而造成鉴定工作久拖不决的后果。最后,建议有关部门健全有关制度,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包括组织开展好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进一步加强鉴定质量检查及切实做好司法鉴定人才的储备和利用工作,使司法鉴定工作依法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并保证鉴定结论符合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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