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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案例【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02 05:31:20 影响了:

  [摘 要]利用机制设计理论评析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典型模式,均衡考虑法律应用、战略管理、组织集成等影响因素,提出进一步加强目标协同,资源整合、评估监督,机制优化的建议。
  [关键词]机制设计理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081 — 03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一种相对新型的信贷方式,有助于企业缓解资金紧张,提升核心竞争力。2008年以来,我国已在20多个地区开展了三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投融资服务试点及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试验区等不同层次的试点工作,工作成效显著。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国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3361件,质押金额达人民币318.5亿元。①为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与产业化,我们有必要及时总结经验以利于制度创新和应用。
  一、机制设计理论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意义
  机制设计理论源于赫尔维茨1960年和1972 年的开创性工作,现已成为主流经济学的核心部分。它是“研究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及决策分散化的条件下,能否设计一套机制(规则或制度)来达到既定目标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机制的设计都是围绕着特定目标展开的,即考虑构建怎样的博弈形式,使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相一致,通常会涉及信息效率和激励相容两个方面的问题。信息效率是关于经济机制实现既定社会目标所需信息量多少的问题,即机制运行的成本,它要求所设计的机制只需要较少的关于消费者、生产者和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信息和较低的信息成本。激励相容是指当经济信息不完全并且不可能或不适合直接控制时,设计者所制定的机制应当能够给每个参与者一个激励,使参与者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达到了所制定的目标。〔1〕
  现实社会中,经济活动各子系统之间难以自发地进行组织协调,通过自组织系统从混沌变成有序结构需要较长的过程或者花费较大的代价,而此时一种外力即控制参量(如有效的制度、措施) 会发挥重要作用,外界干预行为也最终转化为经济系统的自组织行为。机制设计理论研究的核心不是为什么要进行经济规制,而是如何进行富有成效的经济规制;不仅要指出种种经济规制不可能性的困境,更要提供走出困境的途径。因此,机制设计理论可从信息公开、激励相容、资源配置、机制协调等不同角度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理论依据,提升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统筹能力。
  (一)市场需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前提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的属性和动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合我国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国情,弥补了目前我国民间风险投资基金缺乏、现存风险投资基金数量少和规模较小等不足,对于企业技术转化和扩大生产规模具有积极效应,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激励相容: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的内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正在逐步打造多层次、有梯度、可持续成长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事实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需的技术支持、管理难度、人力成本等因素均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不同,并非金融机构创新一项新的担保品种那样简单,不仅需要各方参与者重新梳理法律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组织架构,更需要强化激励功能,确保融资管理专业化、流程化和链条化,以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协同调适:政府支持的内在要求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的项目大部分是在政府支持下实现的,政府发挥作用不同,取得的效果也各有差异。实践证明,我国采用完全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尚不成熟。目前亟待落实的工作包括: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等。〔2〕
  二、域外主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一)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美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小型企业局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企业提供信用加强和融资保证,具体分为三种方式。
  1.小型企业贷款保证
  中小企业局融资保证是最为主要的一种子模式,扶助对象主要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难以通过审核的中小企业。其操作流程是中小企业局与银行合作降低风险,由中小企业局设立融资限度和标准并提供部分保证。小型中小企业局参与保证的额度、融资期限和受扶助企业条件每年不同,会随着政府每年财政政策和资金拨付顺序而变化。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有短期融资或中长期融资,最长可达25年之久。
  2.小型企业投资公司计划
  该计划是中小企业局根据1958年《小型企业投资法》制定的。中小企业局授权和管理一批小型投资公司并为其提供保证,以帮助中小企业更容易地获得融资。当中小企业产生融资需求时,可向这类公司提出申请,如果请求获得批准,则小型投资公司发放的贷款可以获得中小企业局的保证。
  3.小型企业局再保证方案
  该方案与前两项略有不同,前两项是为银行或小型投资企业提供保证,而该模式并不对贷款人提供保证,是对保证人提供再保证。当中小企业需要融资,金融机构要求提供保证而企业无法通过一般商业渠道找到保证人时,可由小型企业局出面向保证人提供再保证,以便帮助中小企业找到保证人。
  (二)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由法定的担保机构向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法定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该法定担保机构就是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日本通过1953年颁布的《信用保证协会法》规定,信用保证协会的性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宗旨是为企业提供担保,通过信用加强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大幅降低银行风险,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由政府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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