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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移送案件法条 刑诉法修改对案件报道的法律影响

发布时间:2019-04-02 05:35:59 影响了:

  在修订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记者因对法律修订之处不了解,可能出现两种不利情况:一是记者仍然照“老规矩”办事,找不准自己活动的底线,结果涉嫌非法获取信息或者侵权;二是不会运用法律赋予权利而畏首畏尾,失去了合法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机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它的修改和实施与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也和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活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充分运用修订刑诉法生效前的准备时间,了解并熟悉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媒体从业者的采访报道行为专业化、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沉默权
  沉默权,又称禁止自我归罪。该原则起源于17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们反对教会和国王,争取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斗争中,之后被世界多国效仿采纳为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有些国家还为沉默权提供了宪法性保障,最典型的如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美国从第五修正案就确立下来了嫌疑人的沉默权,又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该规则要求警察在讯问嫌疑人时须告知其应有的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讲的一切都可以在法庭被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该规则明确了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就享有沉默权,并为侦查机关规定了向嫌疑人告知的义务。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得自证其罪,即沉默权的制度,第一次进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这一修改是国内法与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衔接的一个突破。《公约》的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对我国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使我们联想到目前的媒体案件报道。电视法制节目中,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在镜头前自述其罪,讲述作案经过,表达对受害人的悔过或者对自己亲人的愧疚。比较近的一例是2012年5月8日,中央电视台某节目播出的“小偷”与长刀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龚某(化名)声泪俱下地面对镜头哭诉自己的罪行。而此时,诉讼尚处于侦查阶段,法院并未开庭。
  虽然通过嫌疑人现身说法能使受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重要,达到普法宣传的某些效果。然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之后制作这类节目在法律层面将会面临三个困境。
  首先是涉嫌违反侦查阶段保密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大量的保密条款,意在控制侦查阶段信息流动,从而保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此类的信息保密包括:辩护律师对委托人信息的保密(第四十六条),公检法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和涉**的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保密(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情况的保密(第一百五十条)等。这类节目在侦查阶段播出,很容易出现泄密情况。
  其次是对嫌疑人是否“自愿”难以证明。刑诉法已经规定了无罪推定和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如果媒体继续采用这种节目形式,那么侦查机关就难逃公众的质疑,即“镜头里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否自愿?”根据我国以往的司法经验,举证应对这类质疑,对于侦查机关是件棘手的事情。因此可以预料,如果法律被严格执行,那么媒体从侦查机关获得的此类素材,包括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访的机会将会大大减少。
  最后是媒体在侦查阶段采用这种报道方式,将为公众提供片面的信息、证据和对嫌疑人认知的第一印象。一旦该案件形成焦点,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最终导致“媒体审判”的发生。在英美和我国香港地区,司法独立有“藐视法庭法”的保护,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媒体在案件判决之前形成的舆论对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一直是舆论热议并广遭诟病的话题。
  在沉默权受法律明文保护之后,媒体应当在侦查阶段与案件保持适当距离,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司法独立日益受到尊重必将成为趋势。在新的法律框架之下,法制报道如何开拓创新,也必将成为媒体人的新课题。
  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而对法律规定需要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会被处以一定刑罚的制度。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特有的儒法结合的一个重要原则。春秋时孔子曾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通说该制度正式确立源于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经过后来历朝历代的修改和扩充,一直延续到了中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被认为是封建文化的糟粕而被完全摒弃。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亲亲相隐制度的部分回归,是剔除封建糟粕之后,谨慎平衡中国人伦情怀的结果。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视家庭关系的国家,而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以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在法庭上证明被告人有罪,这当然不会像封建时代的亲亲相隐那样被处以刑罚,也可以选择不出庭作证,并且绝不会受到法院的强制。
  这项制度必将对媒体采访报道行为产生影响。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受到控制,难以采访到,于是很多媒体就选择采访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有时甚至是逼访或者发表倾向性的评价。比如药家鑫案件中,媒体对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的报道可谓不吝篇幅。罪责自负、不搞诛连早已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何以出现如此之多的关于嫌疑人家人的报道?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自愿接受采访呢?在法律准许亲亲相隐后,媒体再蜂拥采访甚至逼访嫌疑人家属时需要格外注意:《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没有证明被告有罪的义务,既然法庭都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他们当然也有权对媒体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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