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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法则犯罪档案管理_金融档案管理与银行卡犯罪防控

发布时间:2019-06-14 04:33:14 影响了:

  至2011年,中国银联卡发卡量超过28亿张,当年银行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作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刷卡消费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涉及银行卡的犯罪日益突出,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天网2011”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公报,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银行卡犯罪相关案件2.4万多起,抓获逃犯近千人。银行卡犯罪不仅严重危害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且由于其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
  1 当前银行卡犯罪的特点
  当前,银行卡犯罪持续高发,呈现出复杂性、流动性、隐蔽性、团伙性等四大主要特点。
  1.1 银行卡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呈现出复杂性。目前,银行卡犯罪既有窃取、买卖银行卡信息犯罪,又有伪造银行卡、盗刷银行卡犯罪;既有非法套现、恶意透支犯罪,又有短信诈骗犯罪,渗透到银行卡产业从申领、使用到发卡、管理的各个环节,涉及罪名也涵盖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
  1.2 点多、线长、跨区域流窜作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手段和资金支付结算方式等,跨区域流窜作案,使受害人很难及时发现自己被侵害,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困难。不少犯罪分子在甲地盗取银行卡信息,在乙地制作伪卡,在丙地等数地盗提资金,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在境外遥控指挥境内人员作案,手法多样,手段隐蔽,使人不易察觉。
  1.3 犯罪手法狡猾多变,具有隐蔽性。从公安机关已破的银行卡犯罪案件看,既有通过传统的刷卡类交易实施犯罪的,也有通过网络购物、电子机票订购等新兴的无卡类交易进行犯罪的;既有通过偷窥、在ATM机上加装盗码器等手法盗取银行卡信息的,也有在网上设置木马程序等手段窃取银行卡信息的。
  1.4 犯罪专业化、团伙化程度高。此类犯罪熟知银行卡设计上的缺陷,并具有一定的电脑专业知识,作案以3至4名成员的小团伙犯罪为主,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电脑操作和假卡制作,有专人负责放哨望风,有专人负责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针孔摄像头窃取持卡人相关信息,有专人负责在ATM机上取钱或持卡刷卡购物。
  2 银行卡犯罪的类型
  目前,全国至少有数以万计的人参与银行卡的伪造、盗刷、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围绕着真卡、伪卡和机具展开,这三者环环相套。真卡是指骗取真银行卡、洗钱、恶意透支等,伪卡就是伪造银行卡,机具主要指利用POS机和ATM机窃取卡信息、变现、套现等。目前,利用POS机和ATM机作案约占银行卡犯罪涉案金额的90%。
  具体来说,常见的银行卡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恶意透支犯罪。利用信用卡可以透支的功能进行恶意透支,然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催收、还款责任。
  二是骗领信用卡犯罪。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
  三是伪造信用卡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消费、套现等信用卡诈骗活动。
  四是利用ATM机犯罪。在银行ATM机插卡口上安装读卡器和储存器,同时,在输密码键盘上方挡板安装针孔探头和MP3、MP5小盒子,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之后,“克隆”银行卡进行盗取。
  五是非法套现犯罪。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网上交易、电话支付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职业从事信用卡套现中介业务,实施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3 银行卡犯罪的防控
  针对日益复杂的银行卡风险管理形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四部委文件要求,严格和规范金融档案管理工作,防范、监测、打击多管齐下,对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防控。
  3.1 银行卡犯罪的预防
  3.1.1 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申请首张信用卡的客户,采取亲访亲签制度,不允许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必须同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单位员工集体开立的借记卡账户,须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3.1.2 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范围、资信等。认真做好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对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商户,暂停或终止其银行卡交易。
  3.1.3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持卡人的防范意识。金融机构要广泛利用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银行卡犯罪的防范常识。例如,提醒公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避免被人冒用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对可疑的语音电话、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不要回应。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要注意观察机器上是否有多余的装置或摄像头;输入密码时应注意遮挡,并保持银行卡时刻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发现机具可疑情况和“吞卡”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警,切勿相信机具上张贴的“故障电话”,不给不法分子任何可乘之机。树立合法使用信用卡意识,切勿参与非法套现活动,珍爱信用记录;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3.2 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钱学森曾经说过:“管理问题归根结底是技术问题。”发卡机构应积极采用新的技术手段,研究、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建立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发卡机构要将相关银行卡风险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积极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充分利用共享机制进行风险防控。
  3.3 依法严厉打击,震慑银行卡犯罪行为
  3.3.1 加强银行卡相关法律建设。依据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的经验,加强有关金融交易的立法,利用法律明确持卡人及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利用信用卡犯罪、违约的概念及范畴,明确违约的责任与处罚等,是保护银行利益、防范个人信用风险的根本保证。以信用卡业务较为发达的美国为例,关于消费信贷和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有:《***法》、《贷款实情法》、《公正信用记账法》、《信贷机会均等法》、《公正资信报告法令》、《公正索回债款行为法》等,这些法规对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在信用卡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区域,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3.3.2 保持对银行卡犯罪的高压态势。公安部门应积极受理银行卡犯罪案件,集中精干力量,认真梳理犯罪线索,力争侦破一批大案要案,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摧毁一批伪卡制造窝点,形成对银行卡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效果。要加强和完善对银行卡犯罪形势的分析、研究,提高预防、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能力。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建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做到及时沟通、信息共享,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形成打击合力。
  注:本文为2009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基金项目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 来稿日期: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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