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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未聘 2014年四平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17 09:13:26 影响了:
文章摘要: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职称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及申报要求 (一)时间安排 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从6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 6月6日召开全市职称评聘工作部署会议,安排部署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任务. ……

2014年四平市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全省职称评聘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职称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安排及申报要求

(一)时间安排

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从6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

6月6日召开全市职称评聘工作部署会议,安排部署今年职称评聘工作任务.

6月9日至6月22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受理本地、本部门申报人员材料.

6月23日至7月14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按规定时间上报评审材料.

7月20日至7月30日,市人社局报送省高评委评审材料.

8月底前,市评委会申请例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9月1日至9月30日,省高评委申请例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10月底前,各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办证.

(二)评委会的设立

我市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政务大厅初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复审并归类整理后,提交省人社厅授权的各评委会进行评审(各评委会评审范围见附件8:吉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三)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参评人员材料的受理时间:2014年6月23日至7月14日,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四平市政府政务大厅a区人社局窗口(英雄大街2177号).

联系电话:3651026

联系人:郭恩宝

工作信息网站: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

政策咨询电话:3266173

(四)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要求2014年度职称评聘工作相关文件和表格,请在四平市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各评委会评审通知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各自工作网站传发.除信息化评审试点系列申报人员外,其他系列申报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须手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用计算机打印.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和本《安排意见》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知为准.

2、推荐单位申报要求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公示工作制度,并采取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四方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人员经单位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程序报送相应主管部门或各级人社部门,由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并以相应形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二、进一步明确职称评聘相关政策

(一)关于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省“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每年度12月份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认定(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见每年11月份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

(二)关于转岗工勤人员初级职称认定的问题.转岗工勤人员认定初级职称,可由用人单位逐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属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认定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的问题.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中级职称,不再进行转正定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副高级职称.

(四)关于同级改职的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年度内跨系列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职称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五)关于职称申评学历学位认定的问题.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六)关于职称申评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所提供的著作、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职称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评条件.申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技术论文,非本专业岗位相关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以及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中刊发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申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奖项证书,应为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奖励的项目证书,非本专业岗位奖励项目仅作为参考.

(七)关于职称申评相关时限计算的问题.申评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实行“评聘分开”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以实物为准)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中小学校实行“评聘结合”人员的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以实物为准),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有效期均按照申报年度的8月31日计算;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专业技术人员在正常申评上一级职称时,必须符合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5年以上,且市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区)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照单破方式进行申报,且须符合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岗位受聘年限两项均未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的(双破),不得进行申报.

(八)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政策的问题.一是免试的系列(专业).中小学教师系列;艺术、文学创作系列;卫生系列中临床中医药专业;档案和文博系列中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专业;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山、测绘、勘探、铁路和公路建设施工等专业.二是免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人社、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已取得规定级别合格证书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人员;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的人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首次认定的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省派援外回省后首次申评上一级职称人员;乡镇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人员;除民办高校、民办医院外的企业人员;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三是相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的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长期有效,a级合格证书可申评各级别职称,b级和c级合格证书可申评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职称.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和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合格证书.不作职称外语免试的县(市)申评人员,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可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进行申报.

(九)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计算机免试政策的问题.一是免试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50周岁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40周岁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评审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二是暂免考试人员.中小学教师系列;艺术系列;卫生系列的护理人员;年满35周岁以上的体育教练人员;县(市、区)有关部门派驻在农村乡(镇)的单位和农村乡(镇)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人员.三是对照等级.不作免试或暂免考试规定的申评人员,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提交4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提交3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时,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副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县(市)所属单位申评人员(免试或暂免考试人员除外)申评各级别职称,可只提交2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四是其他规定.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限制,长期有效.

(十)关于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定的问题.继续开展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定工作,原则上各非公经济组织只可推荐1名人选.

(十一)关于对企业和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科学评价的问题.在省内各级企业和县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论文著作作硬性条件,其撰写的反映本人本岗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作品、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体会、解决实际问题的发明创造及相关业绩,视同论文著作对待.有关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水平条件参照上述第八、九条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有关人员不予评审的问题.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省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在兼职或服务单位进行申报评审.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我省不再对其进行职称评审和核准发证.

(十三)关于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的问题.凡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专门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限制,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同意,申报认定相应系列的职称.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人员可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实行超岗聘任.

(十四)关于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部队转业干部职称认定的问题.该类人员首次申评职称,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认定.申报认定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受聘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以上,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级以上,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该类人员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编制本、工资表、单位公示表、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部队干部转业证书等相关文件复印材料册.

(十五)省派援外人员职称评聘问题.经我省统一选派到新疆、西藏等省外地区开展援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外期间,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可委托援助地区进行职称评定.援外期间,援外人员也可参加援助地区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成绩我省予以承认.援外人员在援助地区取得的职称,可在援助期满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实行超岗聘任.

(十六)加大对县乡基层一线人员职称聘任倾斜力度问题.从今年开始,在县(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十七)加强各类各级职称考试通过人员的聘任管理问题.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取得该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的各级各类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已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需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属于免试范围的除外).

(十八)切实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问题.在岗位聘用期内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单位在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每年集中一次组织这些人员岗位竞聘.竞聘时间安排在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各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四人保联字[2011]10号)及省、市关于岗位设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岗位竞聘工作.要结合本单位(行业)特点,在坚持相应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突出实绩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单位(行业)实际的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实施方案,竞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人社部门核准.各单位在办理核准手续时,需提交《编制本》;《四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手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级别聘任确认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实施方案、公示公告、聘任报告且经单位人事干部、纪检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及单位加盖公章;受聘人员资格证书,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为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力度,人社部门计划每年度聘任工作结束后,对5%的事业单位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及时予以纠正.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发生分设、合并,增减编制数额的,超编单位编制自然减员的,应及时到人社部门重新核定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十九)关于评审费用收取的问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中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县(市、区)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二十)进一步规范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管理问题.从今年开始,我省将试行评审前集中公示制度,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申请例会前,须将全部审核确认参评人员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经报省人社厅核准无异议后,可按程序申请例会.

各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评审通过比例开展评审工作,正高级评审通过率不超过60%,副高级、中级评审通过率不超过70%,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各评委会例会期间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省人社厅将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核准,对核准无异议人员予以发证.

(二十一)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职称专门认定问题.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开展职称认定工作.结合实际,今年将对职称认定前成果认定原则进行调整:一是科技成果尚未转化的不予认定;二是非成果转化或转化活动不清晰的收益不予认定;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符合认定要求,但效益不明确或无法计算的,按最低类认定;四是产品包含多项科技成果的,由专家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可直接计算,非核心技术由专家酌情计算,折算比例不超过30%;五是成果跨单位转让后取得的利税,可按照不高于30%比例计算到原成果归属人,但最高不超过转让费的50%;六是项目主持人、前2名主要完成人和其余参与人认定当量系数分别按照3:2:1比例计算.成果认定工作由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织.

三、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作为国家试点改革省份,我省顺利完成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扩面)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已向国家正式上报了总结材料.目前,国家正结合国内三省份试点(扩面)改革经验和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研究制定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的各项改革举措.待国家正式研究部署后,我省再对改革工作做专门部署.在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13〕22号)等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扩面改革情况,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如与下步国家部署政策不符,将根据国家要求进行调整).

(一)开展第二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工作部署,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中小学第二批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根据我省评审推荐工作要求,结合国家批复评聘指标数额,我省将按照学校类别、教师类别以及地域层次科学统筹分配省内推荐指标.原则上,我省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教师推荐比例为1:4:5.其中,仍在教学一线岗位工作的教育管理者推荐比例为20%左右,一线专职教师推荐比例为80%左右.推荐指标将按照中省直学校、市(州)直学校和县(市、区)及以下所属学校三个层次进行分配,在保证中省直和市(州)直属学校推荐指标的基础上,计划对县(市、区)推荐指标进行单列,采取公推直报的方式进行,切实保证推荐人选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力争达到国家要求的正高级教师在县(市、区)实现全覆盖目标.有关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二)继续探索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加大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力度,今年9个市(州)均专设1名正高级教师岗位,选聘市(州)直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到县(市)基础教育薄弱学校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探索施行特设岗位副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由各市(州)人社、教育部门联合组织,科学设定岗位指标,每个市(州)选聘不少于2名市(州)或县(市、区)重点学校优秀教师到乡镇中小学校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服务.各市(州)须提前制定特设岗位正、副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方案和岗位计划,认真开展调研,选择确定好受助学校和所需学科,并报省人社、教育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特设岗位正、副高级教师实行岗位专设、职务特聘、待遇先兑、关系不动等优惠政策,推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优秀教师校际交流由被动变主动、化特设为常态.有关工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三)规范评聘工作程序.一是各地区和各学校要本着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学校竞聘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规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遇到特殊问题须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研究批复.二是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竞聘推荐方案,强化公平公正竞聘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优秀教师跨校竞聘.制定的竞聘方案须通过全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校(单位)职工大会集中讨论,经85%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报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竞聘工作必须以差额竞聘方式进行.三是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科学核定竞聘数额,原则上各学校竞聘岗位数额应为本学校空岗总数的40%左右;对岗位空缺数量较多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较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竞聘比例调整到50%左右;对没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单位),可采取退1进1或宏观调整的方式,核定一定数量的竞聘岗位数额.各地区竞聘岗位总量须统筹控制在本地区空缺岗位总量的60%左右.四是各学校竞聘推荐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评审权限,由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共同组建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等额评审.不具备组建条件或因评审人员较少等情况难以组建评委会的县(市、区),须由县(市、区)人社局和教育局联合行文,逐级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可由所属市(州)高评委代评.201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时间为9月1日.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调整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消城乡差别并向农村倾斜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经研究,我省县(市)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比例可按照≤5%、≤60%、≥35%比例执行.

(五)关于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问题.经研究,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必须按照规定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要求申报评审.考虑到我省实际,在一级、高级教师竞聘推荐和评审时,我省标准条件中对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的规定暂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的条件掌握,如国家全面推开有明确规定时,再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六)关于编外在聘在岗人员竞聘参评问题.此类人员的竞聘推荐,可由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制定评聘方案,并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竞聘指标可根据此类人员的总数,首先参照本学校计划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核定初、中、高级教师数量,再按照竞聘岗位核定规定比例核定竞聘数额,统一组织竞聘推荐.各学校竞聘推荐人选须报所属评委会评审.

(七)关于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问题.民办学校竞聘推荐工作,可按照规定程序由批准其办学的教育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共同组织.民办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比例规定执行,原则上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按照设置比例根据实际需要不足时可提高不超过5%的结构比例,具体比例由批准其办学的各级教育部门与同级人社部门研究确定.

四、我省其他职称改革相关问题

(一)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条件.按照职业分类、企事分开原则,修订完善全省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修改工作须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深入实际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修改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经报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须结合各自特点,充分利用修订完善评审条件有利契机,切实做好评审(聘)制度和标准程序改革工作.未完成条件修订和建立规范的评审(聘)制度和程序的,从2015年起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审(聘)工作.

(二)开展非公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首评认定.对省内非公组织中全国知名、贡献突出、诚信守法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企业法人,综合其企业近五年发展规模、同行业排名、产值效益、利税额度、安全监管、就业安置、诚信经营、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择优认定30名左右正高级经济师.

(三)开辟新型城镇化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对省内进城务工有特殊专长、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自学成才、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人才,以及省内农村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农业生产行业中的生产能手、产业大户、创业先锋、致富带头人和各类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开展职称认定工作,认定范围重点为中级或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工艺师以及高级经济师.该类职称是授予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出显著业绩和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的职业荣誉称号,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职称.

(四)增设汽车工程电子电器评审专业.对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工程电子电器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五)增设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评审专业.对在我省各类企(事)业中从事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以上新增设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开展评审.

(六)扩大省属院校正高级实验师和技师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范围.在已选定三所省属院校继续作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四所省属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实验师评聘改革试点.在选定三所技师院校继续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三所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改革试点.

(七)开展省属高职、高专和技师院校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我省今年在四所省属高职院校,在三所省属高专院校,在三所省属技师院校开展教学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自主“评聘结合”改革.

(八)继续探索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今年由省人社厅组建的评委会所属职称评定系列(专业)将全部纳入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范围,职称申报、审核和评定工作将按照信息化操作方式进行,有关工作将在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深化职称评聘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职称工作人员队伍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承担的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开设专门的政策咨询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对政策规定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统一汇总,报送省人社厅研究后予以答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掺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为促进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信息交流,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建立职称评聘工作理论研讨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每个评委会办事机构每年至少形成1篇职称评聘工作理论文章或工作参考信息,加大各评委会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力度,以此推动我省职称评聘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有效提升.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要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接待、处理职称工作的举报、信访事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推荐等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举报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报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对省人社厅交办、批转的职称工作举报、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举报、信访等事项办理通知单》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时上报.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及相关附件均在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中下载.

2014年四平市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上报材料时间安排表

1、6月23日上午:市委办、纪检委、政协、统战部、团市委、妇联、老干部局、机关工委、党史研究室、档案局、文联、社科联、科协、民盟、编办、政府办、法制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爱卫会、人防办、民委、侨办、地方志、老龄委、残联、总工会、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

2、6月23日下午:经合局、接待办、工信局、发改委、体育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3、6月24日上午:林业局、牧业局、科技局、审计局、民政局、司法局

4、6月24日下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局、农委、环保局、公安局

5、6月25日: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委党校

6、6月26日:四平日报社、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开发区

7、6月27日: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才中心

8、6月30日、7月1日、2日:卫生局

9、7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10、7月4日:四平大学、辽河垦区

11、7月7日、8日、9日:企业

12、7月10日:伊通

13、7月11日:铁东

14、7月12日:双辽

15、7月13日:梨树

16、7月14日:铁西

附件:

1.吉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认定办法(试行)

2.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流程图

3.原件材料审查目录

4.申报评审材料册

5.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

6.2014年度四平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

7.2014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专家评委库

8.吉林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9.(高层次人才、机关调动、军转人员、出国留学人员)认定表

10.(科研人员破格)认定表

11.(事业单位)评审表

12.(企业单位)评审表

13.(非公高经)评定表

14.(农业人才)评定表

15.(中小学教师)评聘表

16.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

17.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评定一览表(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18.关于建立运行全省职称理论研讨和信息交流工作机制

19.2012年吉林省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定工作的有关规定

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街151号(自由大路与北方市场交汇处)

电话:0431-84617840 84657570 84685591

附加: 职称评聘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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