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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19-07-05 04:09:03 影响了:

  摘要:表见代理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内,是指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由本人对无代理权的他人以本人名义作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怎样的情况下才需本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承担责任呢?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探讨了表见代理的构成及效力。
  关键词:表见代理 构成 效力
  案情
  广德某矿产公司经营萤石生意,由廖某等7名股东投资设立。由于公司的规则制度不完善,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几个股东轮流保管。2009年4月,股东廖某的儿子廖某某和朋友涂某某拿着该公司的合同章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广德某矿产公司向山东某公司供应萤石干粉,数量为800吨,每吨单价为1160元,税票由广德某矿产公司提供。同时约定出售方逾期15天不能发货,需退回货款及每月按货款的3%支付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山东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广德某矿产公司的账户汇入预付货款30万元。但廖某某以广德某矿产公司的名义仅仅送了6万元的货物后,就再也不履行合同。故原告山东某公司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24万元及违约利息。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廖某某持广德某矿产公司的合同章与原告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是廖某某持有公司合同章找到原告,要求向原告供应萤石干粉,作为原告有理由相信廖某某是代表广德某矿产公司,廖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故本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且该公司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 24万元并支付利息。
  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廖某某是否可以代表广德公司,从法律上讲就是廖某某是否有代理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若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则称为无权代理。民法上将广义的无权代理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则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设计代理制度,是为了尊重当事人意志,保护本人利益。但若只考虑一方当事人利益,而忽视第三人利益,则违背了公平原则。表见代理制度,则考虑到第三人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因此,对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间存在特殊联系或者有授权表象的情形时,承认表见代理,是将个人静的安全和社会动的安全协调起来。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行为人无代理权
  若具备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无代理权,毋庸置疑。
  二,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其判断标准应以一般交易情况而定。对于这种客观依据,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三,相对人须为善意
  即若相对人出于恶意,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则表见代理不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行为人和相对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需要该民事行为有效,否则,也无需使用表见代理制度来调整。
  若无权代理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则需要本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本案中,股东廖某的儿子廖某某和朋友涂某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事实存在。在日常生活中,山东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购销活动,本属正常业务往来,股东廖某的儿子廖某某和朋友涂某某持有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个行为使原告相信廖某之子廖某某即代表广德某矿产公司。从这个角度讲,原告相信廖某某之子代表该公司是完全有理由的。并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内容。综上,廖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故本案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因该公司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故此,法院判决广德某矿产公司退还货款 24万元并支付利息。
  综上分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表见代理..htm
  [3]股东之子持章签约 律师解读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1,41886.aspx
  [4]尹田《我国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J].现代法学,2000,5.
  [5]王家福、梁慧星等.《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郭雪悦,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1月,山西太原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09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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