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范文 > 评语 > 企业员工停职处理办法
 

企业员工停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1 04:19:04 影响了:

企业员工停职处理办法_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 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管理与公司职工 依法维权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 《工会法》、 《劳动法》、 《劳 动合同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总部、板块公司、实体企业及其所 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由中央和国家机关 任命的领导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 进行处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谁管辖、谁处理” 的原则。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的原则。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 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第二节 处理的方式 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 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批评教育、问责处理和纪律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 方式和手段。

批评教育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

问责处理适用于不够纪律处分,但涉及领导干部、影响较坏的情 形。

纪律处分适用于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全体职工。

问责处理的适用对象为公司总部、 板块公司处以上干部和实体企 业中层以上干部(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问责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 责令检查,是指责令领导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 停职检查,是指临时停止领导人员所担任的职务;责令辞职,是指责 令领导人员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免职,是指免去领导人员所担任的职 务。

降级,是指降低职级(岗级);撤职,是指撤销有领导职务职工 的现任职务。

第九条 受问责处理的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 资格。

受停职检查处理的职工, 在停职检查期间, 职级和薪酬待遇不变。

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职工,职级不变,改任非领导职务,薪 酬待遇按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 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

第十条 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间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影响 期间为半年;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影响期间为一年。

受纪律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内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 不得 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工资档次,不得晋升职级。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

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 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按企业所属 地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外)的职工,在处分期 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 解除。

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公司总部表 彰的,原处分决定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处 分解除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工资档次,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 原待遇。

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三年内不得录用,三年后重新录用的, 不得担任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从事重要、关键岗 位的工作;重新录用后再次违纪违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一律不 得再录用。

第十二条 职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 时,本人职级发生变化的,在现任职级上降级或撤职。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 务开始依次撤职。第三节 处理的运用规则 第十三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情节、违纪违 规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判定情节轻重后作出处理决定。

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情节较轻、较重及严重三种。情节较 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问责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纪违规行为, 需给予处理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理加重一档给予 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违纪违规应受到处理的,在处理决定作出前已经 退休(不含内退)的,不再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 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 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 第十八条 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理情节的,在相应的处理 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

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理情节的,在相应的处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理档次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或部门违纪违规的,根据个人在违纪违规中所起 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或部门违纪违规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起 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 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及造成的后果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 1 至 2 个档次。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 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 题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理的标准,一般应比 直接责任者低 2 至 3 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共产党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建议所在党 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四节 对犯罪职工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除被宣告 缓刑的外,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若属故意犯罪,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若 属过失犯罪,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三条 职工依法被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 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五节 附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职工,应当扣减其当年的绩效工资 或奖金。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五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 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记大过处分 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五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降级处分的,扣减 其当年百分之二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 分之二十五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 之五十的绩效工资或奖金;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 之百的绩效工资或奖金。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纪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 退;职工因违纪违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附加处理,由人事等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办理。 第六节 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违纪违规 行为负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尚未设立监察部门的,由实际履行 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上级监察部门发现应由下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可责成下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直接调查处理。

人事、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若发现职工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 及时向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有 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 要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违规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其他有 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二十九条 在立案调查中,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 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在报请总经理会议等具 有处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审议批准后,可暂停其职务。

第三十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 经初步核实, 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 需要给予批评教育的, 由监察部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的,监察部门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 可不经过初步核实,直接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问责处理,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问责处理 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由总经理会议等具有处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对处理意 见进行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四)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被问责人,并在一 定范围内宣布; (五)人事部门将处理决定等材料存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 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 申辩,并采纳其合理意见; (五)监察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提出处分意见; (六)由总经理会议或具有处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对处分意 见进行审议,作出处分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受处分人,并在一 定范围内宣布; (八)人事部门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存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三十四条 受到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的职工,如对处理(处分) 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 诉。上一级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 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

在上一级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决定 以前,仍然按照原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征求 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 裁。

第三十六条 板块公司、实体企业的违纪违规职工处理情况,应 按照管理权限于每季度末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备。第二章分则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规操作、违章施工、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进行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国家、企业财物被非法侵吞、盗窃、 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企业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违反计量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 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奖励的。

第三十八条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健康保障方面,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和消防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爆炸、火灾、翻车、 建筑物倒塌、有害物质泄露、原材料流失、设备损坏、产品报废以及 其他事故的; (二)不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导致 环境破坏、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不认真执行健康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导致 放射性污染、急性职业病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在组织生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 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 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致使损失扩大的; (六)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 合同, 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 致使国家和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 企业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 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致使企业遭受经 济损失的。

第四十条 在产品营销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 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致使被消费者索赔或者被国家行政执 法机关处罚的;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有害产品,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 损失、人身伤害,使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不对市场进行调查,或者未经批准,盲目经销,给企业造 成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在物资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 规定标准商品的,或者购入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的; (二)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 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三)购入商品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造成严重积压、浪费、变 质、失效的; (四)违反关于招标投标、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法规及企业有关 规定购买商品的。

第四十二条 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因提供虚假论证材料,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 (三) 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 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和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三)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四)不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 法接受监督或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 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 料的; (七)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五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转移、截留国家和企业收入,收入支出不纳入本单位财务 账内,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二)以联营合资、兴办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 非法转移利润的; (三)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搞资金体外循环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拨款或补贴的; (六)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 (七)在收益分配中,侵占企业资产收益的; (八)违反规定抽逃资本金或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十)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混乱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虚假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 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在开具票据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骗取财 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串通,骗取财物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国家资产或本企业资 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 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 瞒真实情况,致使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流失的; (四)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国有资产或企 业资产的; (五)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重大科研 成果,造成国家或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 (六)违反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的; (七)对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 失的。

第四十八条 在涉及资金运作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进行大额度资金运作,或者违反报批 规定及程序进行资金运作的; (二)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 存款的; (五)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六)违反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七)违反规定进行期货交易的; (八)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九)违反资金授权管理制度,越权授权办理资金支付的。

第四十九条 在投资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的; (六)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 (七)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从而规避监督 和审批权限规定的; (八)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的; (九)违规擅自批准投资业务或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第五十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预结算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设计; 对违反工程建设设计规范做出的错误设计,未经审核就擅自批准;将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未按程序审批而随意变动设计方案的; (二)在施工中不遵守规定,没有设计图纸,擅自同意施工;违 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将施工任务 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的; (四)违反工程建设预结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 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 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 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发生,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 零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参与招标的人员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 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招标单位或个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确定中标人, 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的; (五)编制招标文件故意列入歧视性条款或具有倾向性的技术条 款,影响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第三节 违反政治、组织、人事纪律及其他 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募捐、签名等 活动,组织参加制作、散布反对政府的宣传品,或者以提供财物等方 式支持反对政府活动的; (二)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 (四)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 非法组织的。

第五十三条 拒不执行上级机构的规定,或者制定与上级机构颁 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且予以实施的。

第五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分配、调动、交 流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的行为失于监督, 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 不纠正、 不查处或拖延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处置失当,致使矛盾激化, 造成罢工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正常秩序 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为出资者代表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中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 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 权,使本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 员的; (二)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四)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 弊的; (五)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拉票贿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等非法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务的; (六)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者失误的。

第五十七条 在职工的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奖励、 处罚、考核、考试、招聘、录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以及在征兵、 安置复转军人等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 假,营私舞弊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国家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 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给职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 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串联、 煽动集体上访,影响社会、企业和谐稳定的。

第六十条 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的。

第六十一条 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监察、审计的; (三) 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及与监察、 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四)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 拒不执行监察、 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 (六)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利用监 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不尊重当地 的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公司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四)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 路线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 培训团组的; (六)发现在国外工作的人员出走不归,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向上级 部门报告,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犯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岗位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 正常进行的; (五)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者利用单位的设备、材料以及 其他条件为个人创收的。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

第六十五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 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或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 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 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 他报酬;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 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或者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的; (二)将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其他关联业 务单位报销的; (三) 本人及亲属接受下属单位或关联业务单位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的; (四)用企业资产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婚丧喜庆、患病事宜敛 财的; (五)违反规定建房、购房,或在其中侵犯企业和职工集体利益的。

第六十七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 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 子女、 其他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 索取或者接受资助的; (四)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营利 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谋取利益的;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的; (六)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及其 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的; (七)按规定本人的配偶、子女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的。

第六十八条 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 利的;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的; (三) 在职工利益分配中, 不依据有关规定, 暗箱操作、 有失公平的;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 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的。

第六十九条 奢侈浪费、违反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一)违反规定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新建和装修办公楼、添置高档 办公用品的;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 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的; (三)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的; (四)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 明的; 第七十条 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将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 让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的; (三)擅自抵押、担保、委托代理的; (四)以个人名义用企业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或投资参 股的; 第七十一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贪污、侵占、私分公共财物的;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 动或非法活动的;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 其他社会组织以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的; (四)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索取或者收受各种名义上 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 (六) 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 为第三人谋利, 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的; (七)收受下属单位和关联业务单位现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的。第五节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及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妨害企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一)有包养情人、通奸行为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嫖娼、卖淫、组织卖淫或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参加赌博,赌资较大或影响恶劣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八)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骗取财物 的; (九)盗窃公私财物的; (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 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第三章附 则第七十三条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司总部、板 块公司、实体企业方能实施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境外企业应当依照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参 照本规定,依法制定本企业职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涉及职工违纪违规处理的有关规定,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核的,适用原 有规定;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 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企业员工停职处理办法_公司奖罚制度

违返公司制度罚款收支规定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 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 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 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一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 有功必奖, 有过必罚” 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 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三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 处罚方式:现金处罚(自综合办开出罚款通知单当天交 清,迟一天翻倍)上交财务。

2、 奖励方式:现金奖励或工资中体现。

所有奖罚必须通过公司由领导签字,不得私自奖惩 第四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 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以下处罚: 1、 通报批评; 2、 经济处罚; 3、 体力处罚; 4、 辞退。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 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 的; 3、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4、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5、 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 迟到、早退罚款;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情; 3、 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 4、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的; 5、 不按要求打扫卫生; 6、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 7、 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 8、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 9、 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 督负直接责任; 10、 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 不服从管理者, 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 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 与损失; 11、 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 或包庇下属、 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2、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 下一道流程, 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 行投诉及处罚。

13、 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 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 14、 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 15、 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 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 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 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 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 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 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尚未达到刑事处罚 的; 9.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 恶劣的; 10.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 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 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 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4. 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 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 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 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 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 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 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 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 人进行申辩。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员工, 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 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员工停职处理办法_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 服务、交接、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 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二、聘用 第一条 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公司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 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核 准。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 5 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 35 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 2 年以上实际工 作经验,年龄在 25 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 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 1.72cm 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三、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五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验)学历证。

四、保证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 一切规章。

新进员工于协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之责任 均按保证书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 之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 当之团体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 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有营私、舞弊、盗窃及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 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保证人之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形式 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而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 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 面通知本公司, 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 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之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告知被保人在规定限期内换保, 在换职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 6 个月内如未发现任何弊端时 才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人之保证责任。

五、职务行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会核定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 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按新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六、迁调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 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 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均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 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迁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 10 日内,其他人员应 于 7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别繁杂,无法 如期内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 5 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 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依检附单据及单位 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 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在准延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迁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七、解职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 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规定给抚恤金。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 应于请辞日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 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之假期超过 6 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15 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 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6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即被资 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职或解雇,但经侦 查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金,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 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八、服务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 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 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 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 无故拖延。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 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 公司名誉之行为。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 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 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 管理办法另订之。

九、交接手续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之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 物或事务之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主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 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 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所有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上述第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上述第四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所有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 任移交后 3 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 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其 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 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节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国庆节。

(二)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14 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 年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 1 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1 年; (三)婚假(均包括节假日):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 3 天; 2. 子女结婚可请假 2 天。

(四)产假(均包括节假日) 1. 员工生育可请假 90 天,晚婚产假加 15 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 35 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 10 天。

(五)丧假(包括节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丧假 3 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 2 天;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 1 个月者或应国家 考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此 3 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 3 天内由主管核准,3 天以上由经理(主任) 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 3 天内由经理核准,3 天以上由总监或副总经理核 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总监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 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 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1 年内事假积计超过 30 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 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销, 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金;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 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时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外, 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 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 7 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 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在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中 途停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 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 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 1 年以上满 3 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7 天;服务 3 年以 上未满 5 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 10 天;服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14 天;服务满 10 年者给予特别休假 15 天,满 10 年以上每增满 1 年加给 1 天, 但至多以 30 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 每年初 (元月) 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 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

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 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 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 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 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为奖金, 若干休假期间, 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 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 1 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 21 天者; (二)旷工达 3 天以上者。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天工作时间外所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 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作;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节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 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 值班。并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的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 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 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发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个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 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 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 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 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十二、考核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 3 个月。试用 3 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 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有必要 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抑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 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 3 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 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 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 操行、 态度、 学识随时进行考核, 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 主管人事人员, 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 核之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 6 月底举行,但经决议认为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 员工于每年 12 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 考核时, 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之假勤记 录,填具考核表报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 3 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 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 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准,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案,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 等。

(一) 所请各假 (不包括公假) 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中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 2 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的终奖金: 1. 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0%; 2. 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30%; 3. 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资金 60%; 4. 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 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 20%,满三星 期者,减发 40%,满三星期者减发 60%; 2. 记过一次减发 20%; 3. 记大过一次减发 60%; 4. 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 1 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十三、奖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劢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件,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 协助第(一)项 1 至 3 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 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计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 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之奖励, 以嘉奖 3 次等于记功 1 次, 记功 3 次等于记大功 1 次。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 “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 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 汇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在损失者; 9.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 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 连续旷工 3 天或全年旷工达 7 日以上者; 12. 记大过达两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全年旷工达 4 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 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 7 次(含 7 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之惩处,警告 3 次等于记过 1 次,记过 3 次等于记大过 1 次, 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与抚恤 (以上三项皆依当地政府有关条例及本单位实情另定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