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档案导盲犬 [案说奥运]
2008北京奥运会在人们的依依不舍中落下了帷幕,13亿中国人共同为共谱和谐的奥运乐章而努力,但瑜不掩疵,这其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自2001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履行承诺,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些年来,我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研究制定了查处奥林匹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方案、加强奥林匹克专利商品和专利广告监管方案,各地有关部门均把做好北京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执法重点,将涉及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本文只是选取了最近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简要评述,以飨读者。
奥运视频转播有“限”
2008年8月4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起诉了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迅雷公司),告其侵犯了转播奥运火炬传递权。起诉书称,2008年6月30日,迅雷网的“迅雷看看”直播频道在线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的“体育中心特别节目:与圣火同行”,播放内容为吴忠市奥运圣火传递活动。迅雷公司的网站服务器由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而该节目已由央视独家授权给央视国际负责网络传播,迅雷公司并未获得授权,故索赔210万元。
央视国际代理律师、天闻律师事务所的戎朝表示,“2007年12月,央视国际成为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机构,独家拥有内地和澳门奥运新媒体转播权利。该节目只由中央电视台独家授权央视国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且央视国际也从未将网络转播权授予迅雷。”“迅雷的浏览量很高,因此,它侵权实时转播奥运圣火传递的影响不言而喻,给央视国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央视国际请求法院判令迅雷及其服务器提供商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这是涉及2008北京奥运会转播权的第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但迅雷是否侵权还有待进一步核实。迅雷公司副总裁罗为民接受采访时进行回应,表示得知央视国际指称迅雷侵权后,公司立即进行了调查,“在我们的服务器上并没有相关记录”,由于“迅雷看看”直播频道的特殊性,导致调查难度很大。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对于网络侵权的调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对于侵权人的定位、侵权程度的核实都需要事实的查证。但相信相关司法部门一定会秉公办理,做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为奥运视频知识产权的保护树立榜样。
场馆建筑也要合法
我国射击队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了5金2银1铜的辉煌的成绩,成绩如此辉煌离不开场馆的建设。北京射击馆座落在北京西五环路边,南临香山南路,北靠翠微山脉,是北京奥运会新建的主要比赛场馆之一,院内有一“五环标志喷泉”。不想美丽的喷泉差点延误了射击场馆的按时交付使用。原来奥运前夕,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庭接到一纸诉状,矛头直指“五环标志喷泉”。原告为“电脑彩色音乐立体力形喷泉”的发明权利人,其在诉状中指称:在奥运场馆前,制造、使用“五环标志喷泉”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事关奥运工程的合法使用问题,该案引起二中院的充分重视,审理的重担落在了民五庭。
通过开庭审理,案情事实非常清楚,作出判决并不复杂。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长期以来积累起来的抵触情绪,又牵涉到奥运场馆的建设问题,法庭没有轻易下判。秉承着依法办案的精神,承办法官多次找原告和被告谈话,为他们宣讲法律规定,分析双方的证据,最终原告主动撤回起诉,“五环标志喷泉”专利纠纷圆满调解成功。为奥运成功开办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场馆建设增加了别样的美丽。
奥运标识不可侵犯
沈阳市作为奥运会的协办城市之一,也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奥运侵权案件。2008年5月27日,沈阳市工商东陵分局东北日杂市场工商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销售的服装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案件。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和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从河北省廊坊市以每件10元的价格购入标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服装400件,然后在沈阳市东陵区文翠路综合小区,以每件13元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至被查获时止,已销售服装370件,获违法所得1110元。工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没收了侵权服装和非法所得1110元,并处罚款3890元。
在奥运侵权中,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最多。奥林匹克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未经北京奥组委的许可是不允许随意仿制、使用的。为此国家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分别指定并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企业为营利而打擦边球,认为只要不使用奥运标识,就不会构成侵权。事实上,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2008年的吉祥物福娃,还包括奥林匹克的会徽、会歌、会旗等各类知识产权。比如“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名称及简称都进行了文字备案,不经授权私自使用都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严重可处刑律
2008年8月15日,浙江温州平阳县林爱娟、郑圣利等7人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北京奥运注册商标标识,被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初至2008年4月,林爱娟、郑圣利等人在未取得北京奥组委授权的情况下,委托钟某、朱某等人非法制造福娃五枚,水立方、鸟巢、“北京欢迎您”等涉奥纪念章、纪念册,并委托叶某印刷带有奥运注册商标标识的“2008奥运盛世鉴定书”4000张,“北京2008奥运会特许商品”外包装5000个,内包装、说明书5060个,合格证10120张。之后,先后向他人销售涉奥纪念章860套、纪念册2324册,非法经营额达32万多元。检察机关认为,这些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许多在奥运中投机取巧、牟取利益的人,都认为奥运侵权只是会罚些款,做些行政处罚就会了事,所以,东风倒了西风起,并不把处罚看在眼里。其实,奥运侵权的处罚严重的也涉及到刑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刑事处理。
2008年以来,温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涉及北京奥运会注册商标标识侵权的犯罪案件,已经依法批捕、起诉了5起这类案件。希望想借奥运的东风非法谋利者,掂量一下,孰轻孰重。
隐形营销有底线
招商银行借助VISA全球奥运合作伙伴身份发行以“和”理念为宣传核心的奥运卡,同时在2007年3月启动“2008和世界一家”信用卡品牌理念系列活动,希望借助奥运提升信用卡发行量。北京奥组委紧急召见招商银行负责人,责令其立刻停止类似活动。招商银行的营销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奥运隐性营销行为。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的定义是隐性营销亦称隐性市场,是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在奥运会赞助商所在的行业里,只有赞助商可以在奥运会期间进行有关的营销活动,而非奥运赞助商则不享有这样的权利。而招商银行并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中国银行才是真正的合作者。招商银行的营销使外界误以为其企业是与奥运有关的,谋取了非法的利益,故受到制止。
隐性营销行为都是一些企业瞄准了奥运的商机,想顺搭奥运便车谋利。不仅损害了奥运赞助商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同时,奥运隐性营销覆盖面非常广,与奥运有关的标识文字都属于保护的范围之内,企业也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避免触犯。
总之,奥运的举办给许多的商家带来机遇,各路商家也都想分享一下奥运这块大蛋糕,但蛋糕的分享要在合法的基础上的,幻想投机取巧、以身试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奥运的保护也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相关法律的制裁也相对比较完善,奉劝有些企业不要妄想钻法律的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