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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浅议】

发布时间:2019-04-13 04:08:25 影响了:

  【摘 要】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被喻为民族市场“看不见的臂膀”,在现代市场经济规范条件下,在国家法律层面之下,以民间法的姿态利用自己的价值观、经济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引导和调节着少数民族商业市场的运行。本文从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的几个特点入手对此问题进行相关的阐述。
  【关键词】回族;商事行为;伊斯兰习惯法
  弗洛伊德说过:“随着文化形态的改变,禁忌成为一种有它自己基础的力量;同时也渐渐地远离了魔鬼迷信而独立,它逐渐发展为一种习惯、传统,而最后则变成了法律。” [1]34习惯法正是这样一种社会产物,根植于我们的习惯、我们的生活方式。通过长期的反复体验和实践,在人们中间形成了一种具有权威约束力的生活规则和生活秩序。而这种习惯(或习俗)正是依靠人们从禁忌中获得的神秘内心体验所获得的特殊规范力量。伊斯兰习惯法正是这样一种产物,被认为是“真主之诫命”,源于真主安拉“天启”的神圣法律。是以《古兰经》和以对《古兰经》进行解释的“圣训”①为主要内容,以人与真主之间的宗教信仰关系和婚姻、继承、家庭等私人身份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以“类比”和“公议”的方式创制的习惯法。[2]15它不属于国家法的范畴,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法律体系之外的民间规范体系,体现的是一定社会群体和民间信仰的力量。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是指回族人民因为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将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礼仪等诸多内容固化为一种内在的生活制度,并且通过民间宗教的权威能力予以保障的一套内控型的生活秩序规范体系。②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包括了信仰习惯法、刑事习惯法、民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饮食习惯法和丧葬习惯法等生活的各个层面。本文主要阐述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相关的内容。
  一、禁止不劳而获
  《古兰经》中有规定“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 ③。据此,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是禁止利息的,主要是指***,无论是从事工业的资本、从事农业的资本或从事商业的资本,都认为不劳而获是非法的。“圣训”中有一则故事是用来论吃利息者:“赛姆来.本.朱东传,圣人曾说:‘夜里做梦时我看见了两个人,他们把我带到一个神圣之地。我同他们一起走到一条血河跟前,血河当中站着一个人,在河岸上的一堆石头前站着另一人。当河中人向前游去想离开血河时,站在岸边的人即向他的嘴里投去一块石头,让他回到原处。只要那人一打算离开血河,即向他的嘴里扔石子,迫使他回到原处。我问带我的人中的一个人,这是谁?他说,你见到的站在河里的人,就是吃利息的人。” [3]78所以,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对于“吃利息”是绝对加以禁止的。教法中的规定都是为了鼓励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们能够自食其力,通过自己的勤劳致富,但并不禁止正常的银行利息,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通过“类比”和“公议”的形式对于“利息”作了进一步限制的解释。通常把“利息”限制在了“***”的范畴之内。《古兰经》中说到:“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是真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利息。如果你们不遵从,那么,你们当知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如果你们悔罪,那么,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 ④所以,对于正常的国家银行利息,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是视为正当的利益回报,但绝对禁止“***”。在我们去一些回族自治地区做采访的时候,当地清真寺的阿訇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他认为,正常的银行利息是认可的,但是绝对禁止回族人们之间私下互借***,这是真主不允许的。因为《古兰经》、“圣训”中对于“吃利息者”的规定,都是为了防止人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富,防止人们通过高利盘剥的方式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现代社会,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银行作为社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和社会信用的中介机构,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来完成的独立的一个组织。虽然通过在银行存款可以获得一定的银行利息,也属于没有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但是,这与不劳而获不能产生的直接因果关系,且没有造成第三人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现回族普通民众和阿訇等宗教人士并不介意将自己的钱存进银行。但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更加鼓励穆斯林民众之间进行相互帮助和扶持的无息借款,或者还有一种形式,就是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到别人的生意投资中,而后以分红的形式获得利润。
  在此,需要提到的一点,股票、债券、期货等证券业在许多伊斯兰国家和地区是受不同程度的禁止的,因为这些伊斯兰国家认为股票等投资,类同于**,因为人们无法控制其未来的收益力度和尺度,并且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所以这些国家的穆斯林是不主张从事证券业而或许收益的。但我国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并不禁止这一条,只是认为这是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商业活动。特别是我国回族民众经商的人数众多,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历练和洗涤下,甚至有部分穆斯林企业家已经将自己的公司做到上市公司,所以,对于证券业的行为并不认为违背了教义。
  二、禁止商业**
  《古兰经》中有规定:“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 ⑤ “圣训”中也有相关的内容,“阿布胡赖勒传,他说他曾听圣人这样讲:‘假誓会增加财富,但会丧失福分。’”; [3]78 “哈肯.本.依扎木传,圣人说:‘买主和卖主只要未离开行商之处皆可自由经营。倘若他们在买卖时说实话,不隐瞒商品和钱币的缺陷,则他们的买卖定会兴隆;倘若他们隐瞒商品和钱币的缺陷,买卖时讲假话,兴隆的买卖定会毁掉。’” [3]77所以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是禁止商业**和不诚实的行为的。具体体现在对两方面行为的禁止,首先是生产、制造和销售质量不合格即假冒伪劣的商品;其次是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比如对于买卖类型、买卖内容、买卖方式、买卖利润等方面的**,表现在现代商业活动上,比如合同**、明显有失公平等。凡是通过回族伊斯兰商事习惯法禁止的行为获得利润的,在伊斯兰法上都称之为“哈拉姆”(意思就是非法,不合法),是禁止享用这个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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