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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等】行政决策程序应该包括哪些步骤

发布时间:2019-06-17 03:56:22 影响了:

  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民生为先导,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通过相关决策内容和决策目标的调整,推动政府职能有效转变。行政机关应当运用法治、规则和程序,以“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为内核,建立具体的正当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这些规则包括:(1)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除对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存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过程将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依照法定范围和法定形式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公众参与。实行听证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完善民意调查和民意反映制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健全利益团体表达制度,畅通参与渠道。(3)专家咨询。要促进公众、专家与决策者在意见表达、信息交流和对话基础上实现有效的互动。(4)可行性论证。一般包括技术、政治、经济、财政可行性以及行政可操作性等。另外,可行性论证还包括不可行性分析的内容。(5)合法性审查。审查应当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6)风险评估。(7)事后评估。事后评估制度是进行决策纠正和再决策的依据。在我国,行政决策的事后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在观念上也需要更新。
  法律起源的人性分析——以人性冲突为视角
  姜登峰
  基由于人性在其各种属性的冲突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在各种具体(不同人、不同社会、不同群体等)的人性之间存在着一种与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与要求不一致的可能,也存在着个别人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的暂时冲突。每个人在其可能的本性中是平等的,它意味着人有同样的欲求和权利,帝王将相与市井小人。“君子”与“匹夫”,概莫能外。基于这样的人性考虑,权力拥有者就可能会在社会生活与国家生活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满足自身所固有的需要本性中,滥用手中的权力,造成权力的异化。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和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人性自身冲突的存在决定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仅仅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并在这样的人性论基础上建立起规范权力运行的机制,即实行法治。这种法治,它是客观地从人性的实在表现形式出发而得出的必然逻辑结论。由于在人类社会中,需要和满足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因此人类社会在相当长的历史进程中都不可能消灭犯罪。于是人类文化开始发展出一套规范制度来对人类的需要进行约束。这种约束在历史进程之中尽管会有所变化,但是它必然将义无反顾地伴随人类的始终,这就是法律。
  (摘自《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中心的考察
  蔡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相对于我国再审程序运行,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显得过于简单且针对性不强,其主要的表现是回应实践严重不足、功能定位模糊、忽视诉讼原理和规律以及重要制度缺失。修改再审程序的目标不应是单纯解决“申诉难”的问题,而应是在完善通常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审级制度内的救济功能、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启动。为此,我们应理性地对待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其定位为特殊救济程序,并根据法治精神和程序的基本原理对其做进一步的修改。具体包括:(1)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事由可分为二三类:事实和证据类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需进一步细化和和科学化。(2)抗诉事由。应当将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严格限定在“违法的民事审判活动或审判行为”的范围之内。(3)再审的审级。建议将再审人民法院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即规定:“当事人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4)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均应当予以限制。(5)对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除现有的规定外,还有必要补充三种情形。(6)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再审程序乃至整个救济机制趋于协调和完善。
  (摘自《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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