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述职报告 > 浅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
 

浅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1-29 03:53:11 影响了:

  摘 要:瑕疵出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狭义的瑕疵出资仅指虚假出资。   关键词:瑕疵出资 抽逃出资 瑕疵出资的危害 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瑕疵出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狭义的瑕疵出资仅指虚假出资。本文就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行阐述。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如公司法第200条所指的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如公司法第201条所指之情形。实践中的典型表现形式为: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物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或者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然持有股权;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却没有办理减少股本登记。
  (三)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判断
  判断是否属于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看公司是否已经有效设立。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危害
  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因此公司股东瑕疵出资将对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
  (一)对其他股东的危害
  股东之所以将其财产用于投资设立一个公司,其根本的目的就是使其投资的财产发挥最大的效用,以获取最大利益。如果存在股东瑕疵出资而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必然会使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即使股东瑕疵出资并未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者丧失法人资格,但只要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风险必然就会转到了其他股东身上,因为其他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的危害
  在我国如果存在股东瑕疵出资,极有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即使公司成立了,却由于存在股东自始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以后抽逃出资,而公司仍然进行以注册资本为物质基础所允许的经营活动,最终导致公司资金运转失灵,陷入困境丧失法人资格甚至破产。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危害
  公司成立以后,其进行经营活动的实际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实有的财产。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商事伙伴其关注的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为他们很难掌握公司财产的变动情况。如果公司的实有财产发生了变动,公司的资本就难以得到维持,必然会削弱了公司对债权人的担保基础。甚至更严重的是股东的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法人资格丧失的时候,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就可能因为公司破产而很难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
  (一)虚假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未缴纳或者未足够缴纳出资的,构成违约。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并签署,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意义。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的行为。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公司设立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资本充实责任既是公司规定的法定责任,不因公司设立者的约定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而免除,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全体公司设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还包括股东向公司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责任。一般便于操作,法院不再要求证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
  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均属**行为,债权人相信公司资力而与其发生交易,所期待的是全部债权的实现,由于股东的**行为使其受到损失且无法实现期待利益,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对债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认定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重要因素,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二是各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限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二)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明确规定了抽逃出资股东应负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后仍然享有公司的股权利益,明显是对其他公司股东利益的侵占。因此,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因此,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已经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公司有权要求抽逃出资股东归还其抽逃的出资。因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也有权要求抽逃出资股东予以赔偿,不以其抽逃出资额为限。
  3、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公
  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属于民事**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行为也应获得赔偿。由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已经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以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