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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考员资格制度是确保考试管理质量的根本途径]10人小公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14 04:32:25 影响了:

  [摘 要] 在教育考试监考管理中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到教育考试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而且会严重威胁到教育考试的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建立一支稳定、专业、高素质的监考队伍成为教育考试管理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关键词] 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 G40-0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004X(2012)08-034-07
  一、问题的提出
  监考既是教育考试管理的程序性环节,也是教育考试管理中惟一面对考生、并有考生直接参与的、对公平公正原则的执法性环节。在现代法治社会,监考既是监考人员对考生考试行为规范的监管和督察,也是考生对监考人员执考行为规范的服从和监督。监考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当场考试管理的好坏和考风考纪建设质量的高低。监考成为了教育考试质量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标志。
  对于教育考试监考工作来讲,在各种考务管理、监考制度与操作规范完善之后,监考人员就是考试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因为考试管理所有规定的落实、所有纪律的执行、对考生所有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制止,全都落在监考员身上。所谓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监考人员素质的高低、责任感的强弱、业务能力的大小、自律意识的浓淡、职责履行的多少,直接决定着考试管理质量的高低、决定着考风考纪的好坏,决定着考试信誉的成败。因此,作为监考工作的实施主体,监考人员和监考队伍在教育考试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别地位和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湖北省现行教育考试管理由省教育厅委托授权,由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和行使,具体现状如下:一是全省教育考试的管理是依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就是说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只能管理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除省教育考试院直属考点外,省教育考试院不能直接管理市、州教育考试机构所设置的考点及其各类考试工作人员,如考务人员、监考人员等。另一个就是监考权来源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即教育考试的监考权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给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将监考权委托授权给各个考点,各考点再将监考权委托授权给被选聘的监考人员。这种层层委托、分级授权的教育考试管理体制,使监考工作和监考人员的管理仅成为了考点的事务,最多是在高考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直接管理监考工作和监考人员。因此,在现行教育考试管理体制中,教育考试机构对监考工作和监考人员的管理中存在“用”“管”分离、“聘”“管”分开的“两张皮”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教育考试的监考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报酬低,大部分在校教师都不太愿意承担监考任务,如有的高校教师就在校园网上公开发贴“拒绝承担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监考工作”。可见考点在监考管理方面普遍面临着选聘难、管理难、考绩难、稳定难等问题。
  到此可知,在教育考试监考管理中,存在教育考试机构对监考工作、特别是对各考点的监考人员不能实行有效监控和直接监管的问题,存在监考人员选聘难、管理难的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到教育考试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而且还会严重威胁到教育考试的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如何调动教师及相关人员参加监考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一支稳定、专业、高素质的监考队伍,成为了教育考试管理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故此,本文主张,实施监考员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积极性、确保教育考试管理质量的根本途径。
  二、对研究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本研究开始之时,首先需要对监考、监考员、监考队伍和监考队伍建设等概念进行逐一界定。
  1.监考。监考是在考试的施考过程中,按照考试管理规定,在某一具体考室承担执考任务、监管考试纪律的一项考试管理工作。监考是教育考试管理的关键环节,对考试管理质量与考试的社会信誉具有决定性作用。监考具有四项功能。具体表现如下:一是执考。监考的第一要义是执考,即按照考试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场的考场布置、桌椅的清理与摆放、座号的张贴、卫生的打扫和维护,负责本场试卷的领取、发放、清点、回收与封装等。二是监管。就是按照考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预防并制止考生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实事求是地记录考场情况和各种违纪作弊行为,为考生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考场环境。三是服务。监考工作也是服务,即要尊重考生,关爱考生,为考生排忧解难,包括为身体不舒服的考生送医送药,为考生提供意外损坏或丢失的考试用品,如钢笔、铅笔、圆规、墨水等。同时还要为一些特殊考生提供特殊照顾,如残疾考生等。四是教育。监考的教育功能是指专项教育,即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如组织考生学习考试管理法规,包括《考生须知》《考场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增强考生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帮助考生避免无意识犯规,有效维护考场秩序和纪律。
  监考工作具有四种属性。首先是程序性。监考是考试的施考过程。施考是考试的具体体现和主要程序。没有施考过程也就无所谓考试。因此,监考是考试的程序性过程。其次是执法性。监考具有监管功能,即要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维护考场秩序、监督考试纪律的执行和落实。因此,监考实质上具有执法性。这一属性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表现最为突出。其三是规范性。监考无论是履行执考功能还是履行监管功能,都要讲究规范,要语言规范、举止规范、操作规范。其四是服务性。监考要关爱考生,为考生服务,这是监考的本职要求。
  综上所述,监考的内容较多、任务繁重,既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执考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如核查身份,发放、回收和清点试卷、答题卡,维持考场秩序等,又要履行监管所赋予的维护考场秩序、坚守公平公正原则的神圣使命,还要对考生开展专项教育、提供必要的服务。因此,规范而细致的工作,使监考成为了一项繁重而紧张的特殊劳动。
  2.监考员。所谓监考员,就是在施考过程承担具体监考任务的人员。监考员是教育考试的执考者,也是考试纪律的监管者,还是考风考纪的监督者和教育者。也就是说,监考员在监考工作中,要承担起执考、监管、服务和教育四项职责。因此,监考员的选聘需要有一定的任职资格和选聘程序。监考员的素质、工作责任感和对监考业务的熟练程度,决定着教育考试监考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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