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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研究] 利益共同体

发布时间:2019-06-22 04:18:59 影响了:

  [摘要]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也是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但目前的校企合作,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推动力度不够、缺乏利益机制等问题,导致合作难以深入。构建“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是解决校企合作瓶颈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只海平(1959-),女,河北邢台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研究方向为德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王明耀(1956-),男,河北保定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机械制造与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富国亮(1982-),男,河北邢台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为机械设计与高等职业教育。(河北邢台054048)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2011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HB11JY019)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1-0008-03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也是高职院校提高培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因受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推动力度不够、缺乏利益机制等问题的影响,使校企间的深度合作遇到难以逾越的鸿沟。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研究与实践探索”课题组分别对高职院校、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积极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旨在为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提供借鉴或参考。
  一、“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的概念
  1.“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的概念及特征。所谓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是指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教育利益等。“共同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理性估算的基础上以不同方式结成的类似利益联盟式的行动体,互利共赢是这个行动体中利益不同的双方或多方联合在一起的动力所在。政行企校的“政”即政府,“行”即行业,“企”即企业,“校”即职业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政府、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以互利共赢为前提,以契约和协议形式建立的相互联系、相互开放、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利益实体或实体联盟,其核心是校企利益共同体,它是校企深度合作的新形式。其特点是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
  2.政行企校在共同体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一,政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虽然不参与内在运行和具体项目,但依然是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强有力的推动者。它主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定政策、沟通协调等方式对校企合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中,政府是主导者和引领者,政府的制度供给是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关键要素,并主导着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路径。政府通过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整合、政策制定等方面,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系统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撑产业升级的能力,为区域产业发展培养急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达到缓解就业压力、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目标。
  第二,行业。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促进产教结合的桥梁和纽带。行业组织肩负着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最了解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经济活动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需求预测,专业建设标准,教材课程体系创新,教师和学生企业实践、顶岗实习,技能大赛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共同体中行业通过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等,为企业、学校提供信息服务,引导职业教育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为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引线搭桥,并宏观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行业内校企合作,保证产学合作有序进行。
  第三,企业。企业是职业教育的坚强后盾和直接受益者。参与校企合作,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中,企业和学校互为主体。企业通过共建基地、提供兼职教师、共建专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等,全面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活动,为企业赢得了可持续发展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也为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搭建了资源共享的平台。
  第四,学校。高职院校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天然的联系,校企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教育与经济的关系,校企合作是教育与经济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在利益共同体中,职业院校是合作重要的主体参与者,也是最终受益者。在合作过程中,学校依据企业人才需求规格,把企业岗位技术标准纳入课程体系,与企业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共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共同管理实习实训,使学校的人才培养与就业岗位实现无缝对接,同时学校教师也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过程中,提高了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目前校企合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1.国家支撑职业教育的法规、制度不完善。校企合作是推动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动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通过立法和政策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的《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法》《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学校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支撑了德国的“双元制”教育模式。澳大利亚的《培训保障法》、政府资助制度,以及政府和行业双重监督职教办学质量等,确保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健康发展。英国的《工业训练法》《就业和培训法》等同样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我国尽管也出台了一系列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律与政策,如《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但这些法规都比较宏观和笼统,缺乏具体的校企合作准则、规范以及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缺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政策和税收优惠,导致校企合作遭遇瓶颈。只有从立法的角度把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上升到国家意志,才能真正把合作育人、共同发展落到实处。
  2.政府主导、推动校企合作的力度不够。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校企合作备受政府、院校、企业、学生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关注,并已成为评价职业院校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因行业、企业与教育隶属不同的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倡导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共建高职教育的机制尚未形成。目前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大多停留在自发的状态,各级政府主导、推动缺乏足够的力度,尚未建立协调校企合作的专门机构,未形成完备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虽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对校企合作作出明确要求,但仍未制定出规范行业、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职责、权益的具体法规与实施条例,缺乏推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的具体引导、保障和约束机制。政府的主导与支撑作用缺失,致使校企合作企业冷、学校热,构建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举步维艰。
  3.行业的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近年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对行业发展的支持作用,纷纷建立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积极为行业职业教育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在行业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模式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行业在把职教发展规划纳入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密切教育与产业、企业与学校的联系,促进产教结合,建立校企合作机制等方面,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指导作用发挥不明显,致使目前企业和学院间的合作途径不畅,新产品开发、技术转化和人才需求信息阻隔。因此,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4.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校企合作是校企双方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利益互补的一种需求,合作的关键是校企双方真正实现互利共赢,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及时了解并把握行业最新科研动向和对新技术的迫切需求,获得真实的现场教育环境,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办学目标。企业通过合作获得政府的政策性优惠,把高职院校的人才、技术和科研成果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形成、企业优秀文化的塑造。但长期以来,由于高职院校与企业的性质、资产隶属、管理方式、追求目标不同,加上国家政策缺失等因素,导致企业未能把职业教育的育人功能融入企业价值链中,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使校企合作处在浅层次、低水平,缺乏长效机制状态。
  5.校企合作的层次较低、形式单一。《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加强校企合作、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的奋斗目标。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层次较低,形式单一,职业院校和企业还未形成互为利益基础和前提的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关系。政行企校“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深度合作模式还处在探索阶段。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还有一段相当的距离。
  6.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利益驱动己成为多数企业是否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动因。校企合作长期处在企业冷、学校热的尴尬状态,究其原因在于企业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既没有相配套的制度保障,也未出台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优惠政策,动力机制和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在校企合作中,有些企业存在着明显的短期行为和功利性,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仅仅把参与校企合作看成是解决旺季生产所需劳动力的来源,短期行为和功利化使校企合作最终成为企业对职业院校的公益性支持或功利性投资,甚至在合作中把高职院校片面理解为企业利益的“索取者”,背离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适应性的初衷。
  7.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与服务社会能力不尽如人意。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与经济的结合体,其主要任务是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校企合作是校企双方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谋求共同发展、利益互补的一种需求,高职教育要能够为企业持续发展和市场竞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才能达到企业诉求。目前各职业院校都在积极探索、实践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途径,强化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在拓展就业渠道、实现校企共赢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但由于高职院校办学历程相对较短,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企业发展急需的人才不太合拍,课程体系与职业标准不完全对接,人才培养规格与质量和企业人才诉求不够统一,教师技术研发与服务能力与企业预期存在落差,加上学生去企业实习,缺乏经验,安全生产意识弱,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等,使企业感觉受益周期长,风险责任大,参与合作的热情不高。
  三、“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构建
  1.健全完善职教立法,为校企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法规是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国家应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和规范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义务,把政府、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上升到国家意志,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具体、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导。如德国的《企业基本法》、澳大利亚的《培训保障法》、英国的《工业训练法》《就业和培训法》等,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把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提升到了国家意志的层面,使职业教育成为国家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使职业教育与企业互为主体比翼双飞。
  2.加强政府主导,为校企合作保驾护航。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社会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经济腾飞发挥着重要作用。校企合作的成效直接关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关乎企业市场竞争力,关乎国家振兴和民族希望,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运用政策手段和经济杠杆来调动企业投资职业教育,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成立协调教育、劳动、人事、经济等部门的专门机构,建立职业教育与产业、企业的对话与定期沟通机制,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出台相关校企合作的具体准则、规范、实施细则,以及鼓励校企合作、产学结合,激发企业需求动力的优惠和优先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贴息免息信贷等。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引导、协调和监督,为校企合作提供运行机制和建立保障体系。
  3.强化行业指导,推动校企深度合作。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的桥梁和纽带。加强行业指导,是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加强产学研结合,密切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更加适合国家战略需要的必然要求。澳大利亚的“行业引领”被公认为职业教育成功经验的精髓。因此,我国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积极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发挥其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和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围绕国家产业发展重点,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定期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信息、人才需求状况,引导职业教育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引导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成立和完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人才需求预测机制和专业设置预警机制,总体指导高职院校的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推动行业院校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培养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所需要的高端技能型人才铺路架桥。
  4.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立“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纵观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成功的经验不难发现,利益机制是校企合作的最根本机制,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CBE(Competency based education)模式,英国的“三明治”模式莫不如此。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校参加的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校企合作董事会或理事会,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专业建设委员会等,发挥各自在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经费筹措、人才预测、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选聘、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长效动力机制。建立校企合作的决策议事制度、例会制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出台师资互聘实施办法、员工培训办法,技术研发与服务管理规定、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运行机制。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5.整合校企资源,打造“双师型”专业团队。人才是利益共同体的核心要素,也是实现校企利益目标的重要基础。高职院校要依托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和运行,整合校企资源,建立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知名专家、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相结合,集教学、科研、技术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师资团队,出台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教师培养、师资互聘互流政策与实施办法;建立专兼职教师互融机制;建立名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专兼职教师共同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共同完成培养任务,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开发,逐步形成教学与科研、应用与研发、生产与服务一体的教科研运行机制,使教师的实践操作水平和对生产实践、市场动态、企业文化的把握能力不断提高,同时也使企业技术人员的理论素养和研究水平得到提升。
  6.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校企合作的成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同时也取决于职业教育的发展程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和服务能力是制约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高职院校一方面要以区域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明晰人才培养目标,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与行业企业岗位对接;推行“双证书”制度,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国际化生产的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服务规范等引入教学内容,校企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将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全面提升办学质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要依托利益共同体,与企业共建应用技术研发中心,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同时根据技术服务过程中掌握的一手信息,研究产业所需的职业教育方向,指导学院的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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