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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的机制 [贵州地方政府公共危机防范机制探讨]

发布时间:2019-07-05 04:07:14 影响了:

  摘要: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公共危机爆发高频期,然而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应对这一时期的到来。本文以“6·28瓮安事件”为例分析地方政府在危机防范工作上的不足,提出了公共危机的防范的四项机制,以期对完善地方政府的公共危机防范有所助益。
  关键词:地方政府 公共危机 防范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引发了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配不均、矛盾加剧等诸多问题。近年来,矿难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困扰百姓的正常生活,而我国又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度高,这些都使得提升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成为我国政府一项重要议题。2008年在贵阳发生的“6·28瓮安事件”虽已过去3年,但瓮安政府对“6·28瓮安事件”的处理失败,集中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贵州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公共危机防范机制,应对危机手忙脚忙,没有系统的管理方案,错过了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最终导致事态恶化的情况。本文通过回顾“6·28瓮安事件”的发生经过,研究贵州地方政府该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共危机防范机制。
  一、提升贵州地方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的重要性
  公共危机是严重威胁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引发社会混乱和公众恐慌,需要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介入,运用公共权力、公共政策和公共资源紧急应对和处理的危险情况和非常事态。国务院在2006年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影集预案》中,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1]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同样也适用于公共危机。对于贵州来说,无论是从地质环境、经济条件还是从社会环境来看都是公共危机事件的潜伏区和高发区。因此,提升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既是政府综合实力的表现,也是当地政府的当务之急,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首先,贵州是自然灾害的多发区,贵州位于云贵高原东部,以山地、丘陵、山间盆地三种地貌为主,在这三种地貌中,山地和丘陵占92.5%,山间盆地仅占7.5%,且山地多呈喀斯特地貌。由于受山地、丘陵地形因素的影响,雨季时贵州境内泥石流、坍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到了旱季,喀斯特地貌蓄水能力差,一般的降水很快就从地表渗漏,加剧了旱季旱灾的灾情。所以几乎每年,贵州都会发生或大或小的自然灾害,并且灾害的覆盖面基本遍及每个县域。
  其次,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已进入了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阶段,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动荡加剧,各类社会矛盾也逐渐凸显。贵州经济发展总体上落后于全国大部分省,农村穷困,农民收入低,农业受地域环境的影响难以实现机械作业,常年累积的贫困导致工业原始资金匮乏,且受技术的制约,依然以原始的粗放型为主;城乡贫富差距大,城市消费过高,农民工进城打工劳动力廉价,收入低,权利无保障。在社会的巨大压力下特别容易引起民众心理失衡,社会失序,这个时期,政府应特别注意调节各方利益,缓和社会矛盾。
  再次,社会公共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近些年,贵州城乡经济快速发展,但部分乡镇领导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发展,以GDP为单一的政绩评价标准,以资源、生态环境、群众利益为代价发展经济,粗放式地开发利用资源,与民争利,群众没有分享到经济成果,而引发了一系列矿难事故,食品安全、社会治安问题。
  另外,现有的公共危机管理制度不能应对复杂的综合性危机,主要表现在我国没有明确统一的公共危机管理基本法。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关于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均为一般法律,如戒严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这些一般法律只能适用于某种特定的危机状态,无法应对复杂的公共危机。[2]并且地方官员的危机意识不高,对地方干部的素质培训没有跟上,导致危机预案无法贯彻。此外,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传媒也处于落后状态,政府和民众在平时沟通太少,政府公信力弱,关键时刻发出的调令号召也难实施。
  二、贵州地方政府公共危机防范机制现状分析
  贵州“瓮安事件”起因于一起学生死亡事件。由死者家属对公安局给的死亡判定不服,发展到大规模的群众游行事件,最后演化成群体性打砸抢烧事件。虽然部分原因在于其中有不法分子挑唆群众,导致部分群众不顾法律的约束,袭击政府大楼,但主要原因仍在于政府没有把握好事态的发展,从中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公共危机防范的如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制度规范不健全
  法律保障是我国政府危机管理的根基,虽然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统一的应急管理体制做出了法律规定,也详细规定了公民在紧急状态时期的紧急义务和权利保障等,但这部法律对危机的防范过于单一,部门管理色彩比较浓,从而导致一旦出现重大综合性危机事件死板的套用法规条例,往往适得其反。从“6·28瓮安事件”看来,地方政府针对危机防范的法律法规不仅存在许多漏洞,还有很多空白,更在于部分地方政府连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未能贯彻,早在2004年瓮安县就发生过打砸政府机关的案例,由于当时县委,县政府息事宁人,对当事人教育了事,没有依法处置,成为以后群体性事件的诱因。[4]可见,之所以某些群众如此胆大妄为,部分原因可归咎为该县执法不严,并且缺少相关监督机制,使法律条文流于形式,在关键时刻发挥不了作用。
  (二)我国“条块”状的政府组织形式影响危机应对效率
  在“6·28瓮安事件”中,“游行队伍从李树芬死亡的大堰桥出发”的消息由玉华乡政法委书记传到县委书记王勤的手中就用了40分钟左右,而等到县委领导班子开会商量对策向下传达时,事情的发展早已超乎预料,所用的对策也无法实施,导致事件无法控制。我国“条状”政府分割影响了政府的管理效率,随着管理层级的增加,命令线条的拉长,就会出现组织内部的信息不流动和滞缓的现象,信息的滞缓就会影响到决策的质量,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会影响应对的速度与处置能力。[5]此外我国政府没有设置专门的危机处理机构,各部门都是各司其职,各自为政。所以关键时刻,纵向方面指挥慢,贻误了处理事件的最佳时机,横向方面没有一个有权指挥全局的部门,调度资源。防范公共危机已成为地方政府亟待提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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