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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平台是骗局吗【国内外关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7-10 03:58:49 影响了: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兴起,出现了一系列彰显循环经济思想的理念,如“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零排放工厂”等。目前,在西方主要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西方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并发展了物质闭环性经济的三种代表性思路,主要体现为三个层面,即企业、区域、社会。西方国家据此,逐步探索出了几种典型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这些循环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规与政策体系。
  一、国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规政策概况
  (一)美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法规政策
  1,美国循环型企业模式。循环型企业模式是企业层面的小循环范围,又被称为杜邦化学公司模式。基本特征是: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组织企业内各工艺间的物料循环使用,减少生产过程中能源和物料的使用量,延长生产链条,尽量降低废弃物和有毒物的排放,使得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被利用,同时提高产品的耐用性等。其实质是人类对物料和能源消费最少活动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损耗,降低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将循环经济中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它是一种绿色化、生态化的生产全过程污染调控模式,以期通过绿色设计、绿色生产及绿色消费等手段,尽可能实现零排放的循环生产,以达到较少甚至没有污染物产生的目标。
  2.美国循环经济法规与政策。美国循环经济立法模式被称为混合立法模式,因为在美国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律,有关循环经济或再生利用资源的内容都是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所体现。如1980年修订的《资源回收和保护法》,1990年出台的《预防污染法》,都体现着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先后根据各州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循环经济法规。截至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循环经济法规。这种立法模式中,美国将循环经济仅仅作为环境污染防治的一种方法,也就是从法律上确立环保优先序列,并实行多种经济政策。1990年美国颁布了《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次提出源头防止废物的生成是环境保护首选策略,使环境保护的重心,从末端处理转向事前预防,从治标转向了治本。不过,相对而言,在1970年施行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才具有最高的环境基本法的地位。因而,这种模式又被称为污染预防性模式。
  在经济政策方面,美国主要采用四种生态税收、保证金政策、新鲜材料税、填埋和焚烧税、垃圾收费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废旧资源的减量化和再生利用。
  (二)丹麦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法规政策
  1.丹麦循环工业园模式。循环工业园模式属于区域层面的中循环范畴,典型代表为丹麦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因此又被称为卡伦堡模式。丹麦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已经成为各国循环经济膜拜的“圣地”。在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内主要以四大企业为循环载体,其基本特征是:按照生态工业学原理,企业通过物质、能量和信息集成,形成产业问的代谢和共生耦合关系,使一家工厂的原料和能源都来源于另一家工厂的废物排放,如废气、废水、废渣等。这样不仅省去了各个企业末端排放物的处理费用,还降低了各自生产成本,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2.丹麦的循环经济法规与政策。丹麦于1991年颁布施行了《预防污染法》。该法在清洁生产和回收废弃物一章中规定,资助采用清洁生产和回收废弃物而大幅度减少对环境污染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同时资助有关清洁生产和回收再利用方面的信息活动。一年后,丹麦着手制定废弃物排放和循环利用规划,并且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须制订地区性规划。1997年,丹麦颁布法律规定所有可燃性废弃物必须作为能源回收利用,禁止填埋。
  (三)德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法规政策
  1.德国废弃物回收模式。废弃物回收模式,属于社会层面的大循环范畴,是在社会层面上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体系,又称DSD模式。基本特征是:建立废旧物资的循环再利用体系,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的物质和能量的再生循环。
  德国的公共回收系统是指德国人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或垃圾袋分别回收不同种类的可再生利用的垃圾。德国的包装物双元回收体系(DualesSystem Deutschland),简称DSD,亦被称为绿点公司,它是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非盈利性社会中介组织。产生之初由95家产品生产厂家、商业企业、包装物生产厂家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自愿联合组成,截止目前共有1.6万家企业加入。这些企业组织成网络,控制着德国包装废弃物的搜集、运输、分类、处理。
  2.德国循环经济法规和政策。德国是循环经济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出台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1978年,德国在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后先后制定了《电子产品的回收制度》和《废弃物处理法》,但在当时这些法律仅仅强调生产过程后废弃物排放的末端处理。1986年德国制定《废物管理法》,强调应通过节省资源的清洁生产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减少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即由末端治理慢慢向事前预防转变。德国于1994又年推出了对世界有深远意义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提出将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环节,把思想高度从仅仅对废弃物做出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并且规定处理废弃物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此后,德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99年颁布了《垃圾处理法》和《联邦国家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年制定并发布《符合环保标准社区垃圾处理及处理场令》,2002年通过了《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又修订了《再生能源法》。以上法律制度的设计,开创了德国环保立法的新局面。
  由上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针对性强,层次分明,体系完备。归纳起来,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一般是在个别重点领域立法,在施行一段时间后,立法者对于该部法律的不足及先进经验有了深刻把握后,再制定统一规范的综合性法律。这种立法体系的优势在于,立法经过实践的考验,形成成熟的立法经验和立法理论后,再制定综合性法律,这样制定出的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并且节约立法成本。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对世界各国循环经济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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