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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惩罚学生的底线_规则 底线 惩罚

发布时间:2019-02-04 04:07:47 影响了:

  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和制裁,是人们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手段。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何为“适当方式”?此问题涉及教育惩罚过程中必须把握好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度的问题。一方面,在学校教育中不能缺少惩罚。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另一方面,教师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存在着底线。教育惩罚必须在守住其底线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如果教师对学生随意惩罚或惩罚不当,很容易对学生的心灵造成伤害,阻碍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鉴于研究者们对惩罚的价值和功能问题已做了充分讨论和相关研究,本文将着重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来探讨教师惩罚学生的底线问题。
  
  一、惩罚学生的道德底线
  
  教育惩罚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合理的惩罚能够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尊严感。但是任何道德行为都存在着一个阈限问题,超出这一阈限,就会走向不道德。受“尊师重道”、“师道尊严”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学校教育中难免有压制和盲从等糟粕因素的存在。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应该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惩罚,爱中有罚,罚中有爱。只有守住以爱为主线的道德底线,惩罚的道德价值才能得到充分体现。而这种爱又主要体现在充分地尊重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以及一切工作从有利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等方面。
  
  1 尊重性底线
  孔子所倡导的平等的师生关系是他留给后人的一笔宝贵财富,它要求学生“当仁不让于师”,提倡“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m。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应该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一方凌驾另一方之上的关系。要想为学生所尊重,教师首先要学会尊重学生,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教师更应该坚持尊重性原则。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接触孩子的心灵世界是一门小心翼翼的艺术,就如同接触含苞待放的玫瑰花瓣上的晶莹露珠一样,需要世界上最细致的工匠。与成人不同的是,学生身体和心理还未完全发育成熟,因此他们的心灵是需要悉心呵护的。如果在惩罚的过程中丢掉了尊重学生的原则,对学生随意惩罚,必将对学生的心灵造成伤害,进而严重影响师生关系和谐发展。
  
  2 公平性底线
  皮格马利翁效应告诉我们,教师对学生不同的期待会对学生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教师惩罚学生的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期待以及教师自身的情绪情感等主观因素很容易掺杂进来,造成惩罚标准不一致而影响惩罚的有效性。具体来说,教师应根据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有错误行为的学生执行统一的惩罚标准,而不应该以学生的性别、学习成绩、家庭背景以及同教师的亲疏关系为依据而轻易改变惩罚标准,造成惩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为了守住惩罚学生的公平性原则底线,教师还应做到对学生的惩罚应该指向学生的过错行为而不是指向过错学生,做到对事不对人。除此之外,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教师应该学会“摘掉两副眼镜”:一副是“放大镜”,不能因为学生一时的失误而放大学生的错误;另一副是“有色眼镜”,不能因为学生有过犯错误的经历而丧失惩罚的底线,更不能以惩罚手段发泄私人愤怒,进而影响教师的权威性。
  
  3 发展性底线
  教师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守住发展性原则底线是由教育惩罚的目的所决定的。社会范畴内的惩罚和教育范畴内的惩罚存在许多差异,突出表现在惩罚目的上的差异。社会惩罚的目的在于增加违规者的违规风险和违规成本,从而遏制违规者违规行为的再次出现,惩罚的目的不在于消解违规者的违规动机而在于遏制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而教育惩罚的目的不是仅仅停留在对违规行为的遏制上,而在于帮助受教育者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进而消除或减少学生再次犯错的动机,以促进学生的长远健康发展。正如古人所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是圣贤,也不会无过,而贵在知过必改。教师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守住发展性原则底线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充满对学生的关爱和良好的期待,如果越过了发展性原则底线,超出了受教育者的心理承受范围,就会适得其反,违背教育惩罚的初衷。
  
  二、惩罚学生的法律底线
  
  在探讨惩罚学生的法律底线之前,我们首先应对法的概念问题作相应的了解。法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法是什么?其二,法应该是什么?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是真实的法与理想的法的问题,也就是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的问题。由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目前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要想更好地探讨惩罚学生的法律底线的问题,除了要探讨“真实的法”即现行教育相关法律中的惩罚底线的问题外,也要相应地探讨“理想的法”即遵循法的精神的惩罚底线的问题。
  
  1 现行教育法中的惩罚底线
  目前我国教育相关法律仅对教师惩罚学生过程的体罚现象做了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中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可否认,这些教育法律对杜绝体罚现象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教育法本身具有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教育强制措施实行的柔软性等特点,无法根除教育领域内除体罚外种种不当惩罚现象的发生,这就要求教师提高法律修养,根据法的精神和特征守住惩罚学生的法律底线。
  
  2 遵循法的精神的惩罚底线
  (1)法的行为规范性底线
  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要遵循,这些规范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并指明方向。因而,法约束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内在动机。具体到惩罚过程中,教师要想对学生实施惩罚,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学生有过错行为。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证据,而仅凭教师的主观判断或主观情绪对学生进行惩罚,必将给学生的心灵蒙上阴影。给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对学生的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2)法的肯定明确性底线
  法具有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行为规范。因此,学校首先应该在充分吸收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意见的前提下,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肯定的、明确的惩罚规则和规章制度。教师在惩罚学生的时候,必须以肯定明确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尤其是关于惩罚的规定为依据。由于传统不平等的师生观以及教师对学生实施惩罚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等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和随意惩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一来,不仅教师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学生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的相互配合
  
  法律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形式出现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在教育惩罚的过程中,道德底线是一条暗线,要求教师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对学生的爱要自始至终贯穿其中。而法律底线是一条明线,要求教师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要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背法的精神。法律约束的是外在行为的自由,具有他律的属性。道德约束的是内在的自由,具有自律的属性。如果仅靠法律来约束教师惩罚学生的底线,惩罚显得刚性十足,有违背教育基本规律之嫌疑。若单凭道德来规范教师的惩罚行为,惩罚变得柔性有余,为随意惩罚和不当惩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温床。所以,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教师既要守住惩罚学生的法律底线,也不能忽视惩罚学生的道德底线,两条底线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充分发挥惩罚在教育过程中应有的价值。
  
  (责任编辑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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