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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的三大误区【韩俊:“统筹城乡发展”的三大误区】

发布时间:2019-02-17 04:22:00 影响了:

  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党中央从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但一些地方以统筹城乡为名,统农村的土地资源多,筹农村的公共服务少;统城市的建设项目多,筹农村的民生工程少。这些做法背离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宗旨。从根本上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公平对待农民,使农民获得平等的教育、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误区之一:片面强调土地规模经营
  
  根据观察,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的第一个误区是,片面强调搞土地的规模经营,片面强调要流转土地。
  2005年我们在全国2749个村庄做了一个调查,发现有23%的农户发生过土地流转。到农民那里问,有没有想多种地的?有很多。有没有农民不想种地却又找不到租种的?几乎没有。农民不想种,总会有办法流转出去。这说明,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比较充分的。
  
  误区之二:拿土地换保障
  
  片面强调农民当了市民,拿土地换户口和住房,拿土地换保障。这个问题在现实中非常复杂。
  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在设区的地级市以上城市落户,要放弃家庭承包地。南京市要给50个优秀农民工落户,但只有一个农民办了落户手续。农民讲,家里还有十几亩地,把土地就这么放弃了,给一个城镇户口,不划算。
  要明确土地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物权,拿着土地权利去换户口,对农民来说可能是一个更大的损害。对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要把它说透,在现实操作中才不出偏差。鄂尔多斯东胜区搞了一个城乡统筹实验区,就是要让农民成为新型市民后,农村的土地权利没有任何改变,城镇居民能享受的所有权利都可以享受,而且比城镇居民还要优惠。
  在一定阶段这种做法是有意义的,是有价值的。农民刚到城里来,就把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都给拿走,一旦不适应,连个退路都没有。
  
  误区之三:城建地增加同农建地减少挂钩
  
  现实中一讲到城乡统筹就强调城市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这种挂钩的规模非常大。当项目来了,没有建设用地指标了,就要让农民把宅基地倒腾出来,土地腾出来以后大都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农村庞大的建设用地背后是一个巨大的利益调整。农民可能只看到三五年,房子比原来漂亮了,但没有看到土地如果真的权利明晰以后,可以给社区集体,给农民带来一个长远的巨大利益。在土地问题上,如果现在操之过急,没有一个规范,最后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统”没了,就会把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给“统”没了。
  土地制度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事关农村稳定大局。我们需要关注什么是农民关心的真问题。局部地区可以做一些实验,可以做一些探索,但是一定要意识到有一些探索可能会有风险,学术界在总结这些经验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谨慎。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政策方向。
  一是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颁发农户长久拥有的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权证书,确保农民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保证农民是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在现阶段,不应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以防止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和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
  二是在农民变市民过程中,不能把农民的土地权益“变没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现阶段让农民以放弃土地为代价,获得市民身份并享受与市民一样的待遇是不现实的。
  应当看到,农民市民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创造条件,让农民在城市里能够住有所居、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又允许农民继续享有对承包地的权益,以此作为应对不确定性及各种风险的生存保障,让农民“既进得了城,又回得了乡”。“家中有地,进退有据”。这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是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权益。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首先要把增加优质耕地作为目标,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要优先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能把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作为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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