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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比空难 从“洛克比空难案”透视国际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发布时间:2019-02-22 04:23:54 影响了:

  一、洛克比空难案情简介      1988年12月22日,由伦敦飞往纽约的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飞机上一枚炸弹爆炸,飞机在苏格兰的洛克比山上坠毁。经过几年的详细调查后,美国地方法院对两名利比亚人提起诉讼。美国、英国要求利比亚引渡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但被利比亚拒绝。1992年1月21日英、美两国将该事件提交联合国安理会,要求安理会敦促利比亚答应他们的引渡要求。
  1992年3月利比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利比亚按照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有权拒绝引渡,并请求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1992年3月31日,当国际法院尚未对是否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作出裁决时,安理会通过了748号决议。该决议要求利比亚引渡两名利比亚人;如果利比亚不引渡,安理会将对利比亚实施全球性制裁。[1]
  国际法院在1992年4月14日的两项命令中,均以11�5票通过下列命令:国际法院在本案目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根据国际法院规则第41条指示临时保全措施。[2]
  
  二、洛克比空难案的难题: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提出
  
  洛克比案的特殊之处并不在于安理会与国际法院在同一事件中的平行活动,[3]而是在于此案中的当事国分别向安理会和国际法院提出了不同的请求:美、英向安理会提出的请求是有关于制裁恐怖主义行为的政治争端,而利比亚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请求是有关于条约解释适用以及引渡的法律问题。
  法院在该案中所面临的真正难题是: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社会主要的司法机构是否有权力审查安理会决议的合法性?实质上洛克比案所触及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国际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随着安理会的机制在冷战结束后得以激活,安理会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状下开始受到国际法学者的普遍关注。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理论和逻辑模式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学术上的探讨,本文在对这种探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条约解释的逻辑模式从国际法的层面对国际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合法性进行考察。
  
  三、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分析国际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逻辑起点
  
  对于是否应建立以及如何建立国际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一些支持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的学者认为洛克比案件类似与在美国历史上奠定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国际法院可以参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来确定对于安理会决议的审查权。[4]我认为尽管这两个案件中的诸多要素的确具有相似性,但是,这种简单的类推显然忽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重要区别,忽视了国家司法权和国际司法权的区别。国际社会是一个主要由各个平等主权的国家构成的整体,体现出一种水平的构架,区别于国家体系的垂直构架。国际社会也不象民主国家那样建立在分权的基础上,强调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国际社会强调的是分工和合作。而民主国家的司法审查权恰恰是源于分权理论,而这一理论并不是构架国际社会的理论基石。
  作者认为在分析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考虑是从相关的条约中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依据,而无疑的是,在这方面,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两个条约就是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院规约。而鉴于《国际法院规约》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给我们以任何多于宪章的探讨的空间,又基于宪章的基础性地位,因而,宪章是我的分析的重点。
  
  四、从准备资料的解释角度分析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存在空间
  
  和平解决争端委员会在它的报告中指出“如果联合国的任何一个机构或者法学家委员会所作出的一个解释是不被普遍接受的,那么解释本身是没有约束力的。”[5]这就意味着法院有权力对其它机构作出的不被一般性接受的对于宪章的解释不予采纳,当然其中包括了安理会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决议。而法院要对安理会对于宪章的解释作出是否“被普遍接受”的前提就是要对相关决议进行实质的审查,这就为法院审查安理会的决议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此可见,从宪章制定的相关情况来看并没有排除一切形式的司法审查。
  
  五、从演化的解释角度分析国际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存在空间
  
  另一方面,宪章作为组织性章程又有它不同于一般的条约的地方。属于“组织”性质的条约应遵从略为不同的解释规则,从而允许其具有一部宪法那样的本质上属于演化的性质。[6]宪章作为一个组织章程,其本身并不是静态的。宪章和宪章创设的机构必须适应变化着的新的环境,同时必须满足会员的愿望。[7]把演化的解释方法适用在宪章上是合适的,因为显而易见的是,联合国的建立者当然认识到一个世界性的机构不应该是凝固的,应该具有随着时代而演进和调整的能力。[8]
  
  六、从国际法院的作用角度补充演化解释的效力
  
  但是,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质疑:由于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仅仅是一种建议而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而法院在诉讼案件中的判决的效力也是及其有限的,仅仅对特定案件以及特定案件的当事国有效力,那么,即使承认国际法院在一些具体的咨询案件以及诉讼案件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一定形式的司法审查权,然而,这些案件本身并没有普通法意义上的先例的作用,对于以后的案件,对于当事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尤其是对于联合国的其它机构是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的。
  这种论点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是,只要我们不仅仅从条约的规定上,而是从国际法院实际的工作情况,从联合国各个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从各个国家对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一般性尊重上就可以看到“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院通过在咨询案件和诉讼案件中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宪章》和国际法起着一定的演化和发展的作用,而这种演化和发展实质上维持了《宪章》的生命力,使《宪章》得以在较长的时期内发挥其调整国际社会的各种复杂的关系的作用。《宪章》本身不应该是静止的,否则宪章根本无法应付处于不断变化中的国际社会,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宗旨也难以在较长的时期内得以实现。因而,对宪章进行演化解释是由宪章本身的性质,由国际社会的性质和宪章的宗旨决定的。通过这种演化解释宪章的路径,我们有理由得出国际法院通过司法权的行使不仅仅没有否定一切形式的司法审查,而且为在国际层面确立一定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空间。
  
  七、结论
  
  通过运用各种合适的解释方法具体地对宪章和法院规约进行剖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从法律渊源的层面上,国际法院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有其存在的法律空间的。
  实际上,广义的司法审查权在国际法院工作的运行程序中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审查权的存在不是因为在洛克比案件中对安理会决议的直接的质疑,而是因为当事国请求法院审查的法律本身与安理会的决议有关或者其效力依赖于安理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发现很难避免对其决议的审查。法院甚至没有选择的余地来放弃这种审查。当安理会制定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官们往往发现很难避免对其的审查。[9]
  当然,一方面,由于国际秩序不同于国内秩序,国际社会更加注重分工与合作,而并不像国内社会那样注重分权与制约;另一方面,国际法院并不享有解释宪章的最终的权威,而且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而仅仅是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有约束力,因而,在目前的联合国体系之下确立美国模式的司法审查制度我认为不仅是不现实的,最终可能不仅会防碍安理会的工作,而且会损害法院自身的权威。因而,鉴于国际社会的特点,我们可以寻求一种相对温和一些的司法审查模式,使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联合国的其它机构尤其是安理会的权力,使它们在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的框架内行为,使国际法院真正成为护法使者,而且这一模式本身应该严格限制法院在个案中的司法审查权的行使,从而确保其它机构的正常工作得以维持,尤其是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行动中,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应特别的谨慎,应该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从实现宪章宗旨的原则出发,尊重安理会的行动,避免对安理会的正常行动造成不必要的防碍。而这一模式的构建,不仅需要理论的支持,而且更有待于实践的发展。
  
  注释:
  [1]见李薇薇:《从“洛克比空难案”透视国际法院与安理会地关系》,《中国国际法年刊》,1998年,法律出版社。
  [2]见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340页。
  [3]在科孚海峡案,爱琴海大陆架案,伊朗人质案和尼加拉瓜案件中,同一当事国既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同时提交安理会以期达到同一结果。
  [4]Thomas M. Franck, The "Powers of Appreciation": Who is the Ultimate Guardian of U.N. Legality?, 86 AM. J. INT"L L. 519 (1992).
  [5]Watson, supra note 6, at 14.
  [6]詹宁斯 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664页。
  [7]Leland Goodrich, Edvard Hambro, and Anne Patricia Simons,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ENTARY AND DOCUMENTS. 3rd e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pp.1-4,10-16.
  [8]Vera Gowlland-Debbas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THE SECURITY COUNCIL IN THE LIGHT OF THE LOCKERBIE CASE’, The American Journal International Law,1994, Vol.88.
  [9]Jose E. Alvarez,‘JUDGING THE SECURITY COUNCIL’,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January, 1996,Vol.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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