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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之“三国”演义 著作权法修改

发布时间:2019-04-16 04:36:17 影响了:

  著作权法就是平衡各个群体利益的机制,所以出现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江湖纷争实属正常,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后要做的是厘清众多争议背后各利益群体的立法述求,在核心问题上寻找到各种诉求的平衡点。
  今年3月底,《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刚刚挂上网,便引发了剧烈反响,公众参与热情之高,出人意料。首先吹响战斗集结号的来自于音乐界,高晓松、汪峰、李广平、小柯等著名音乐人立即在微博上对《草案》第46条密集开炮,其后网络作家唐家三少等也随即跟上,对“委托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版权许可费的收取和分配”一案提出强烈抗议。作者们面对未来自己“有权生,无权养”的“被代表”愤怒情绪如野火般迅速蔓延开去,一时间,整个网络犹如热油锅里滴入了凉水,顿时炸了开来。
  据官方公布,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正式回复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反馈意见之多,超出了预期。正如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所说:“88个条款中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
  历经3个月的纷争,在一片战火硝烟弥漫中,修改第二稿于7月6日出台。面对高达92%的改动率,几家欢喜几家愁。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彻底删除了第一稿中引发音乐人强烈不满的原46条,将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管理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还删除了第一稿中引发网络盗版争议的内容。第二稿的修改,真正体现出什么叫“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在此次修改方案中得到了进一步提升,而有关读者和公众权益的呼声却低弱了不少。
  这次内生的、自发的、开放式的著作权法修定无既有框架,且被寄予构建适应我国发展需求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厚望。网络上业界和民间掀起的暴风骤雨似的激烈辩论,其核心直指不同利益群体的角逐。如果将出版业中纷繁复杂的关系抽离成三大利益集团:作者、读者、出版者,《著作权法》就是协调这三方的作品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它既要保护作者的创造,又要促进读者的消费,还要维护出版者的利益,更要满足广大公众的智力和文化需求。正如柳斌杰署长所言:《著作权法》修改的难点在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要有利于保护创造,也要有利于促进运用,还要有利于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换言之,《著作权法》就是平衡各个群体利益的机制,所以出现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江湖纷争实属正常,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后要做的是厘清众多争议背后各利益群体的立法述求,在核心问题上寻找到各种诉求的平衡点。
  出版者——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魏集团”
  中国内地出版社的发展历程展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全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省从人民社到少儿社整齐划一的分封制,于20世纪90年代遭遇巨大危机。出版市场的逐渐开放,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过渡进程中,由出版资源不均衡所导致的出版社生存危机开始蔓延。1999年春天,中国第一家出版集团——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成立,从此出版业进入了集团化时代。但是,由行政主导的集团化并没有真正解决出版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其后的十多年间,出版集团发展的两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有关优秀选题的争夺战也越来越激烈,其间民营图书公司开始崭露头角。不过,出版社的公有制属性,隶属于国有资产且接受官方直管的先天优势,使其在企业化改革之后依然相对处于食物链的上游,占据优势地位。
  这样的优势可以从1991年正式推行的《著作权法》中寻到踪迹,因为众多出版者对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抱有怨言,认为修订后的法律扩大了作者的权利,相对缩小了出版社的权益。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事实上,《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是针中国对加入世贸的需求和作者群体自主意识的抬头而不得不做的调整。在很多隐性权益上,它给了出版者不少实质上的好处,例如取消对出版社处理作者主动来稿的时间限制,旧《著作权法》40条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这样一来,导致出版社在与作者发生纠纷时常常处于劣势地位,略有疏忽就得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时限,也解除了困扰出版社在处理主动来稿时的种种烦恼。再者,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图书脱销的证实权给了出版社,也给予出版社拥有版式设计的著作权,让其拥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内容无须二次获得授权,出版社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获得比以前更多的权利等。
  相对于2001年的修改力度,2010年的《著作权法》修改是基于在WTO有关涉及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争端结果,以及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在局部做了一些微调。从修改内容上来看,仅仅涉及两处:其一,在原有第4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添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原有的法令并无问题,但是我国对出版发行实行预先审查制度,这样导致一些内容合法但是没有经过审查或审查不过关的作品出现,这条法令的修改赋予了行政机关事实审批权的合法身份。其二,增加了“著作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条例,这样一来,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由于有了登记的初使证据,可以顺利地维权且减少维权成本。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订虽然切口很小,但却进一步加强了官方和出版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大如“曹魏政权”的出版者集团,也许其最大的敌人并非来源于外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出版阵营内部发生了裂变,网络出版者对传统利益蛋糕的划分方式形成直接威胁,他们凭借自身媒介的巨大优势和不按牌理出牌的竞争手段,让原本遭受民营图书公司冲击的传统出版社更是腹背受敌,压力倍增。这样的现实境况构成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Web2.0时代的到来,加速了版权相关问题由传统的“垄断出版”时代向“大众出版”时代的转变。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何今年出台的著作权修改草案初稿中赋予网络出版者“合理使用”范围的巨大空间。但是,胳膊毕竟拧不过大腿,读者还来不及为将到来的网络狂欢时代欢呼,就被出版者集团和“作者集团”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责骂声搞到集体失语。当然,早已被捆绑在一条船上的“汉献帝”在颁布的修改草案二稿中不得不将“合理使用”的定义整理了又整理,这才将“民愤”勉强安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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