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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开庭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9-06-17 03:56:03 影响了: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范围,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既是支持起诉,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人权,确保审判公正的需要。本文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人手,探寻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合力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可见,现行法律和修改后的法律均仅对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提出了快速审理要求,未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要求。
  (二)对公安机关没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该规定也只能对检察机关有直接约束力。同时。尽管第8条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这也仅仅是建议,不是强制性规定。特别是侦查机关不捕直诉案件更是无法监督其快速移送审查起诉。
  (三)没有较好体现公平与效率
  因过分强调庭审效率,会弱化庭审审查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在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时,诉前证据开示由于是在公诉人主持下进行的,法官未参与,公诉人只对开示笔录进行举证,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更不利于旁听观众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多数简易程序案件省略了被告人陈述,法官通常也没有就犯罪事实及细节多作讯问,这种情形不利于通过庭审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使得庭审发现案件事实的功能没有彰显。一般来讲,程序越完备,则越能体现程序公正价值:程序越简单,则越能体现诉讼效益价值。
  (四)没有统一的工作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简化出庭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在快速办理机制上,提出“采取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在出庭工作模式上,也只是宣告式地规定了“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宣读起诉书、讯(询)问、举证、辩论方式”,但是,如何确保案件质量又兼顾好公正与效率的具体操作内容和程序均无详细规定。
  二、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保障,确保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是履行其追诉职责的重要内容;是审判构造的要求:公诉人出庭是行使其控诉职能的需要:是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需要。为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简易程序中的实现,应当强化两个保障。
  一是强化人员数量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对人均办案在50件以上,尤其是在100件以上检察机关来讲,办案人员将面临较大压力。因此,需在人员结构上改善。如增加5年以上公诉年限人员比例。降低指定专人集中出庭时出现的突发风险。
  二是强化人员素能保障。通过组织不同类型案件和不同庭审方式观摩庭以及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工作细则。提高简易程序案件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分离的应对能力。包括如何讯问、举证、辩论,如何解决从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开展诉讼监督等。
  (二)强化机制,规范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
  1.完善协作机制,规范实现程序提速。一是强化督促协作提速侦办移送。检察机关对外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建立沟通协调联动机制:对内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共建信息平台。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办理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缺失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证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严格审查羁押必要性并予以跟踪监督,公安机关严格侦查时限及时通报变更措施情况。一并告知公诉部门。二是注重灵活运用三个集中提速审理,尽量确保当庭宣判。针对案件性质不同,强制措施不同,在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采取相对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开庭原则,尽量保证公益律师介入。确保当庭宣判。
  2.强化实施细则,规范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现“繁简分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实现便捷有序。一是告知与确认程序合并。受理案件三日之内的权利告知时一并讯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记入在卷:二是讯问与证据开示合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无异议案件,证据种类多、涉案事实多,被告人人数多等有选择性的采用庭前证据开示,讯问嫌疑人时一并进行证据开示,庭审时无需讯问被告人。三是简明举证。庭审举证时,适用概括式组合举证和以出示开示笔录的方式相结合,坚持有利于指控犯罪: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益;应出示风险节点证据、实物证据:定罪和量刑证据不必截然分开等,提速庭审举止质证实效。四是集中辩论。因简易程序案件系被告人认罪案件,其最关心的是量刑,法庭辩论的重点应在量刑及法庭教育上,以凸显简易程序的价值功能;五是科学裁减相关工作。如推行审查报告简化版,采用填表式模板:量刑建议采用填表式的一案一文;针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签批适当放权,授权部门负责人签批。
  3.强化制约措施,规范全程监督。一是规范检警衔接,强化侦查监督。针对侦查环节出现直诉案件的时间长,或批逮后,用满2个月的羁押期限后方才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定期通报督促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和侦查效率。二是注重环节衔接,强化审判监督。在告知程序和庭前注重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加强公诉人与审判人员。注重把握好庭中监督环节。通过公诉人出庭注重监督审判程序是否违法,诉讼参与人权利是否被侵犯,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注重精细庭后监督环节。进一步明细改进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判决裁定表,突出审查实体与程序并重、主刑与附加刑并重,修八后未成年人再犯罪不适用累犯等问题。
  (三)统筹兼顾。提升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
  1.探索适宜办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中,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宜办理模式,“相对集中模式”及简易程序办案组承办人“定期轮换,合理配置”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目前,与法院协商相对集中开庭比较容易,与公安协商相对集中移送难度较大。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特殊性,只有就某些类案可以选择适用相对集中移送。如取保候审直诉的交通肇事案件、轻伤害案件。此外,将简易程序办案组与普通程序办案组之间定期进行人员交流,办案可以有松有驰,这样既发挥了“繁简分流、简案专办”制度的优越性,又能有效克服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2.切实简化办案流程,兼顾公正效率。科学合理、简繁得当、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审理方式,是简易程序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案件办理包括告知、审查、讯问、文书制作、出庭等一系列工作,在创新办理模式时注重遵循诉讼规律,科学裁减。切实防止单纯突出庭审效率,而增加公诉工作量,防止表里不一。
  3.设置法庭教育程序,突出教育功能。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即是支持起诉,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而后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使被告人能深刻反思犯罪原因,悔过自新。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庭审理中,引导未成年人被告人反思犯罪原因,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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