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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均应征消费税

发布时间:2019-06-19 04:27:52 影响了:

  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政策背景  从1985年4月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办法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经历了数次大规模调整,申报审核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但是也存在着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2012年5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整理并公布了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办法。除上述两项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追溯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外,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39号文和24号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以往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的数理和整合,但这两项新文件也对原有政策作出了一些调整,而且其中大部分的政策调整都有望对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积极影响。39号文和24号公告总计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了108份与货物劳务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处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规定,构建起了较为清晰完善的出口退税政策、管理体系,为我国的出口退税机制提供了系统化的政策指引。
  政策新变化
  1.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次年的4月30日,也就是说,对于当年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最迟可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并办理退(免)税申报。申报周期调整后,最长可达470天,为企业退(免)税凭证回笼提供了足够的时间。
  2.扩大了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2)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有关凭证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货物证明》的。
  (4)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5)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8)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3.扩大了生产企业外购出口产品“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1)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合规记录较好的大型制造企业,如果其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可视同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如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除外)、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外购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货物。
  (2)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资产货物,可以被认定为“视同自产货物”。
  提醒纳税人注意,39号文并未对“同类型”和“具有相关性”进行明确,实践中,是否能够真正享受到退免税可能会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理解和判断。
  4.将部分原先不得享受出口退税的情形由视同内销征税调整为免税
  (1)对于以下情况,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退税: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但是,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可申请免税。
  提醒纳税人,当出口货物劳务被视同内销并征收增值税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如果出口企业不能向其客户收取这部分出口货物的销项税时,那么出口企业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这部分增值税成本。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免税还是征税中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处理。此次出台的文件赋予了出口企业以选择权。
  (2)对于一些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出口销售将被视为国内销售并征收增值税,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5.调整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规定
  增值税退(免)税以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以及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来确定出口退税额,同时:
  (1)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
  (2)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原规定下,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的退税额由两部分组成,加工费部分的退税额根据出口货物退税率确定,外购原材料的退税额根据原材料的退税率确定,计算方法较为复杂,新政策下的计算方法更加直观和便于操作。
  6.明确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凭证
  39号文中第四条明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新政策明确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直接凭证之一。
  7.取消出口退税审核期
  新政策取消了对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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