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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督查督办 [银行XX省分行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7-06 09:33:12 影响了: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省某行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总行一级法人、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各项决策指示在全行得到坚决贯彻执行,结合省分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省某行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总行一级法人、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各项决策指示在全行得到坚决贯彻执行,结合省分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是指:根据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由督办职能部门立项,交二级分行、省分行机关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对办理过程、办理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进行,坚持服务党委决策、全程跟踪督办;坚持规范操作、讲求质量效率;坚持严肃认真、切实问责到人;坚持督办必要结果、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由督办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督促,承办、协办单位(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做到有序衔接、按责落实。

  第二章督办范围

  第五条以下工作列入督查督办范围:

  (一)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来文或领导同志指示交办的事项;

  (二)总行来文、总行到xx分行调研检查或领导同志指示交办的事项;

  (三)xx银监局、人民银行某市分行、内外部审计部门、xx省“财专办”等业务监管单位来文要求办理或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重要工作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省人大、省政协、省信访局、省纠风办交办、转办要结果的事项;

  (五)省分行党委会、行务会、行长办公会以及年初、年中工作会议议定或列入全行工作计划的事项;

  (六)行领导在各类公文上批示或口头交办,有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的事项;

  (七)二级分行报送请示中有必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八)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九)重要信访事项;

  (十)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党委统一指挥,分管行长直接领导,督办、承办、协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横向分工协作、纵向按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省分行办公室是全行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

  省分行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起草制定督查督办工作相关规定;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交办、催办、审核把关、建档立卷和信息反馈;

  (三)发现被督办单位或部门存在人为拖延、推诿塞责或不能按期办结督办事项的现象,有权提出改进工作直至责任追究的建议;

  省分行办公室一旦启动督查督办程序,坚持全程督办、办必要果。信访督查科督办困难的,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督办;副主任督办困难的,由主任协调督办;主任难以督办的,报主管行长协调,直至按层级报行长、行长办公会、党委会协调。

  第八条各承办、协办单位(部门)是督办事项的具体办理部门。承办单位(部门)负主要责任,应及时与协办单位(部门)协调,明确主办、协办的具体内容、工作分工、日程安排和完成时限,组织好承办事项的落实,并负责向督办职能部门反馈。协办单位(部门)负次要责任,负责配合承办部门做好所承担的协办工作。

  第九条二级分行办公室、省分行机关各处室承担综合职能的科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对所承办或协办的督办事项负具体工作责任。省分行机关未设科的处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督办工作。

  第四章督办工作程序

  第十条督办工作应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办结等流程操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立项

  对符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十种督查督办事项,由省分行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负责立项,填制《中国某银行xx分行督办查办处理单》(见附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根据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具体立项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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