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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权利运行保障机制研究_如何完善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19-07-18 03:52:03 影响了:

  [摘要]大学生在高校权利结构的运行中,其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尊重,学生权利缺失。面对学生权利缺失的现状,文章从决策主体构成和价值取向两个方面分析了造成权利缺失的原因,并对如何构建学生权利运行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建议:教育管理者应树立正确的学生权利观;为学生权利运行提供组织保障;在法律上确认学生权利的合法身份与保障原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增强维权意识。
  [关键词]高等学校 学生权利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陈阳(1970- ),男,江苏盐城人,盐城工学院高教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苏 盐城 224051)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大学制度下多元权力结构的优化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1SJD880071)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4-0048-03
  大学生作为高校的主要成员和高等教育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在高校权利结构的运行中,其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尊重,学生权利被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所取代,学生组织成为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辅助工具和实行民主管理的点缀。针对各高校普遍存在的学生权利缺失的现状,如何构建学生权利运行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权利在学校权力体系中的运行,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建设,是摆在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一、我国高校学生权利运行存在的问题
  1.学生权利的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管理者方面来看,高校学生权利还没有得到管理者应有的重视,由于受中国传统的师道尊严思想的影响,许多的管理者并没有在内心深处将学生看做是学校构成的一个主体,实践中只是依据一些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引导学生的行为,学生在学校始终处于被规训和看管的境地。学生只能是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开展和管理活动运行的被动接受者,没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力,他们参与学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从学生角度来看,许多学生刚刚从中学踏入大学之门,还存在着对家长、老师的依赖思想,习惯于被动接受,对于自己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持怀疑态度,从而影响了他们参与管理的热情。
  2.学生权利的运行缺乏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在我国,除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了非常笼统的规定外,在我国的教育大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却没有得到明确的确认。而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也仅仅是在第四十一条确认了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对学生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例如对学生权利在学校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说明,对学生在哪些领域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在哪些领域的决策活动必须吸纳学生参加,哪些组织必须给予学生一定的席位和学生席位所占的比例,以及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实现快速有效的救济等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学校层面,对学生权利内涵的界定也是千差万别,制定的规章没有统合性。制度的缺失,导致实践层面的缺失。
  3.学生权利运行范围较小、程度较低。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了学校的管理,但总体上还处于小范围和低层次的方面。他们的管理范围一般还主要局限于学校的图书馆管理、学生生活区和宿舍卫生的管理等方面,而在涉及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学校发展定位的选择、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等方面却没有学生的参与。大学生的权利组织也只是作为学校行政权力的附属组织,停留在决策的初始阶段,仅仅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点缀,并没有真正的话语权。在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教学管理者往往是站在为管理而管理的位置上思考教学管理问题,在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计划的制订、专业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设置以及任课教师的选择等方面学生参与的程度较低,是一种低层次的制约式管理。
  4.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缺乏。学生的个人权利一般是通过学生组织来行使,学生组织机构是学生权利运行的载体。笔者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情况做了一次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在被调研的100名学生中,有61名学生表示未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占被调研对象的61%;在“学校除学生会、学代会外,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的学生组织,代表学生行使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重大决策”这一问题上,被调研对象中48人的回答是“没有”,31人回答“不清楚”,占79%。由此笔者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学校里大部分学生并没有参加到学校的管理活动中;二是学校缺乏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在制度层面并没有对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学生通过何种组织或权力载体来行使学生权利,参与学校管理也没有说明。因此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只能是一句空洞的承诺,而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5.学生组织作用发挥欠佳,学生缺乏维权的意识。学生组织的作用未能得到较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会、学代会等组织机构工作效能不高。高校学生会是由广大学生组成的,在学校权力结构中代表学生行使权利的合法组织,其主要作用在于服务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学生会却演变成为在团委领导下的、协助学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助工具,而本身真正应该具有的职能却没能得到发挥。另一方面,学生组织在有些高校成了学生权利争夺的场所,成为少数学生获取个人政治资本的工具。学生缺乏维权意识,表现在学生在市场环境中如何维护权利,在措施和思想上准备不足。
  二、我国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1.从决策主体构成来看,决策主体过于单一化。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应是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们对学校的一切教育管理活动都应具有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和决定权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学生权利在很大程度上都被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所取代,学校内部各项管理活动的决策权往往过多地掌握在少数学校高层领导手中,缺乏民主参与,形成单一的决策主体。教师、教育管理者、学生是构成教育活动的三大主体,他们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分工上虽然有所差异、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但他们却共同存在于同一个教育整体中,成为高等教育活动开展不可缺失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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