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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种“业余爱好”的违法之嫌 业余爱好

发布时间:2019-04-07 05:37:49 影响了:

  假如你对某个人的某种事—比方“风流韵事”,特别感兴趣,在不妨碍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你耳朵长得特别长,到处打听—这虽然在情调方面未免下作,但也无碍大局。不过,这种“业余爱好”应以不侵害当事人权益为度。如果这种“爱好”超过了某种限度,不论你的动机是多么正经,目的是多么高尚,都可能适得其反:你原是证明别人违纪、违法,而你自己却实实在在地违纪、违法了。
  我且举三个司空见惯、习焉不察,却又不能不诉诸“法”的观念加以商榷的例子。
  第一谓之“捉奸”。一个人怀疑另一个人与某位女士有所谓不正当关系。为了证实这一事实,拟定了“捉奸必双”的战斗方案—“掏一回窝子”。这位“业余探子”不仅跟踪某人,而且潜伏到某人住宅的窗下,冒着寒风大雪,从各种缝隙往里窥视。而果然有一日,认为战机已到,在夜深人静之时,巧妙地破窗或破门而入,大喝“奸夫淫妇,哪里跑!”这时候,不论你如愿以偿还是徒劳一场,是否意识到这是一种严重的犯法行为呢?这样说,你也许以为冤哉枉哉。但如果把事情反过来,如你酣睡之时,有人破门而入,并声称“调查**”,吓得你出一身白毛汗。你认为干这种事是很庄严的呢,还是以为是对你的侮辱和侵害呢?即使你不是单枪匹马,而是拉上所在单位的同事乃至领导,打这样的“伏击战”行不行?也不行。因为没人授权,允许你可以突然袭击一个公民的住宅。
  第二谓之“窃听”。一个人怀疑另一个人有某种“不轨的行为”。为了证明其可能“偷窃试卷”、“倒卖文物”等等“犯罪事实”,你便悄悄藏在办公室的书柜里,或以类似的方式,偷听另一个人和别人的谈话;或利用工作之便,长时间地抱着电话机,窃听别人的电话。你还要求司法机关,根据你在电话和在私宅听到的“蛛丝马迹”或“板上钉钉”的事实,即刻把这位“不轨之徒”捉拿归案。我可以说,这种要求是荒唐的;不仅荒唐,而且违法。未经司法机关允许,这种窃听活动的的确确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窃听不是不可以,甚至可以安装“窃听器”,但那是司法机关的事。你不行,因为你没这权力,也未有人向你授这个权。有人授,也还得看是谁;你的支书不能授,甚至你们的保卫科也无权授。
  第三谓之“信函、日记检查”。白纸黑字,是确凿的书面证据。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检查书面证据的两种来源(这里只说两种)—书信和日记呢?这问题在不少地方相当混乱。一个人怀疑另一个人“思想有问题”,却抓不到“口柄”。于是,这个人把另一个人办公室的抽屉撬开,从头到尾地翻看日记,并作了证明另一人“有思想问题”日记摘抄。干这种事居然受到该单位领导表扬,说是对敌斗争机动灵活。幸好,过了几年,时势大变,那“日记摘抄”反倒证明那个因日记被整的同志,是个有觉悟的同志。这似乎是命运开的玩笑,但对那位撬抽屉的人以及他所办的这桩事,能以一玩一笑了之么?另一件事更奇,一位邮递员有拆信癖,一次,发现这位和那一位在通信中,透露的全是不轨的图谋。他自鸣得意地找公安局报案。可没受到表扬,相反,却先被拘了。别人的事,另说。
  以上三种“业余爱好”,同别的“业余爱好”,诸如赌、偷、抢,是不同的。但不论其动机是多么庄严和堂皇,这样做,轻则是不道德的行为,重则可说是有违法之嫌。倒不一定象赌、偷、抢一样的故意犯罪,而是由于缺乏起码的法律观念误把错事当对事。鉴于热衷于此种事的人不少,而且在这些常识性的问题上常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因此,还是说明白的好。
  其实,我是主张发动群众同坏人坏事坏现象作斗争的。但不是说就可以滥斗—至少武斗在一般情况下是被法律禁止的。而是说,要以法律为武器进行斗争。不仅对被斗的人要绳之以法,就是斗别人的人也要框之以法。而什么事可以办,什么事不可以办;什么手段可以用,什么手段不可以用;什么办法你可以用,什么办法你不可以用;这些,都应以法作为依据。我之所以说上述三种“业余爱好”有违法之嫌,还是因为它逾越了职责的权限,做了不该你做而你偏爱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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