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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道德义务的“公民不服从”问题】护士的道德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4-16 04:41:27 影响了:

  【内容摘要】本文阐述了合法权威与道德自主的悖论,分析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并最终在法理范畴推断出道德上的公民不服从与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治,最终认为,公民不服从,不仅是公民的道德义务,更应当为法律体系结构本身所包容,任何人都不应当以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为借口,从而放弃道德自律。
  【关键词】道德自主 合法权威 政治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074—02
  在雨果·亚当·比多的《公民不服从》中认为:“公民不服从”思想三个最有影响的根源是苏格拉底、梭罗和马丁·路德·金,但苏格拉底是讲为什么应当服从—个不公正的法律,而后两人则是讲为什么应当不服从。鉴于此,笔者想从梭罗的名著《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on the duty of civildisobedience)开始,解析公民不服从的哲学内涵,并开始这场新的论辩。
  一、哲理之辩:合法权威与道德自主的悖论
  梭罗在其《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一文中提出,假设在政府里不靠多数人,而是用良知来判断是非,多数人只决定政府该管或不该管的问题,这样的政府是否是可能的?难道一个公民永远应当在特定时刻,或在最低程度上迫使他的良心服从立法者吗?如果这样,人们要良心又有何用?
  梭罗在这里谈及的问题,可以转化为政治哲学上的一个探讨,就是沃尔夫在其《为无政府主义申辩》一书中提出的合法权威与道德自主冲突的“权威悖论”。在沃尔夫看来,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在什么条件下政府的合法性能够得到正当化证明,而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使个人的道德自律(这是康德伦理学理论的主要特征)与被马克斯·韦伯视为政府标志的权威主张相协调的问题。”这也正契合了梭罗所提出的“我们首先应该是人,其次才是臣民。”梭罗认为,仅仅为了公正而培养尊敬法律的习惯是不可取的。“我有权承担的惟一义务就是在任何时候做我认为是正确的事。”“所有的人都承认革命的权利:那就是当人们无法容忍一个独裁或无能的政府时,拒绝效忠并抵抗它的权力。因为一个人没有责任一定要致力于纠正某种谬误,哪怕是最不公正的谬误,他仍可以适当地从事其他事情。但他起码有责任同这谬误一刀两断。”也就是说,在梭罗看来,政府的权威并不能成为公民放弃道德自主而服从的行为理由。
  而在沃尔夫那里,首先区分了权威与权力。“权威是发布命令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得到服从(obedience)的权利”,而权力是指“通过运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强迫他人遵从(compliartce)的能力。”拥有权力,是指运用强制力或以强制力相威胁来强迫他人遵从的能力,而权威是发布命令的权利以及要求服从的权利,或者说拥有统治的权利。在沃尔夫的概念中,权威被界定为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是指发布命令并得到服从的权利,即“主张得到服从的权利”。权威的权利与权力之区别在于,后者是指通过运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强迫他人遵从的能力。主张权威就是主张得到服从的权利。
  同时,沃尔夫也区分了具有权威性的命令与具有说服力的论证。“当有人命令我去做一件事情时,即使我没有受到威胁我也可能会选择遵从,因为我被说服去相信这件事是我应该做的”,在此种情境下,人们是在对一个论证的效力或者一个指示的正当性的承认,但不能说这个论证具有权威,遵从这样的说法并不等于承认了论证的任何权威。在这种情形下,严格地说,虽然人们选择了遵从,但却不是在服从一个命令,命令者对其而言不拥有权威。因为服从权威与去做某人吩咐之事并不是一回事。
  在区分了上述概念之后,沃尔夫提出了关于道德自律的问题。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这是道德哲学最基本的假设。人是自由而理性的。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对行动做出选择,理性则是人们做出最佳选择的能力。人的这种本性给人们设定了一项道德义务:即每—个人都必须运用自己的理性去选择最佳行为理由,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人们尽了这项道德义务,他就是一个道德自主的人。
  权威是要求服从的权利,其要求的是服从权威的形式,而不论其内容如何。而自律要求对内容的考量,即怎样做是符合道德义务的。这就是权威悖论:权威要求服从,而不理会命令的内容。道德自主要求个人关注命令的内容,不得因为它是权威的命令而服从。沃尔夫简洁而有力地表达了这一冲突的性质:“政府的确定性标志是权威,即统治的权利。人的首要义务是自主,即对被统治的拒绝”。沃尔夫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演绎说明,合法权威的概念与道德自主在逻辑上是不相容的,从而否定合法性信念本身的道德上的合法性。
  通过沃尔夫的演绎,我们可以看到,从道德层面探讨公民的不服从是基础的条件,公民不服从的基础是道德的自律,而政府的统治显然在道德合法性上并非是先验的,是必须加以证明的。当然,这里的探讨的政府,是具有合法的事实权威的政府,是符合罗尔斯界定的公民不服从之前提条件的政府。
  如梭罗所言,政府的权威,甚至是“我甘愿顺从的权威,——因为我乐于服从那些懂得比我多、干得比我好的人,甚至在许多事情上服从那些懂得和干得都不如我的人,——仍然是不够纯洁的。严格说来,它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和同意。”
  二、规则之辩:合法性统治与赞同
  梭罗对待法律的立场是:制定的规则,并不是如功利主义的学者所言的,是人们“小心遵守,奋力批驳”的对象,更不能成为人们行为的唯一排他性理由,而是要从个人的正义和良知出发,作出自己的判断。人们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是正义的,一旦法律是非正义的,则人们不能仅仅满足于一边修正,一边服从,而是应当立即就反抗。当然,他倡导的反抗,是一种非暴力的方式,即公民不服从的方式。
  事实上,法律规则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成为社会存在的基础这一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自远古以来,人们可以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管理好他们自己。换句话说,他们并没有把强制力依赖为解决利益冲突的途径。即使是处于强制之下时,人们仍然保有自主行动,进行选择和享有自由的能力,然而当强制力被使用时,这些体现人之主观特性的东西就会遭到摧毁。强制力将会使胜利者和受害者非人性化。因此,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对强制力之滥用,会损害每个个人的合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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