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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下的撤销权性质研究及其现实意义】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9-06-15 04:36:30 影响了:

  摘要:合同保全制度是合同债权人权益受到债务人与第三人不法侵害时有效救济途径,其中的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或挽回债务人积极减少自身所有财产的行为。关于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的性质以及是否就该问题有讨论价值,学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笔者对这两个问题很感兴趣,将在文章中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撤销权 合同相对性 性质
  合同保全制度包含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这里的撤销权含义是“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事权利有多种分类,按照权利权能属性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支配权由权利人自行处理安排权利;请求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抗辩权是基于合理理由拒绝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的权利;而形成权是指一方行为可以引起双方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形成权在民事法律领域是特殊的,民法的宗旨是“意思自治——自愿”,形成权却是一方行为可以导致双方法律关系变动,因此法律对其权限进行了限制,规定除斥期间消灭形成权的永久持有可能性。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婚姻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接受或拒绝遗赠的权利都是典型的形成权,而关于保全制度当中的撤销权有学者主张形成权性质,另外的学者则主张是请求权性质或形成权和请求权相结合的综合性质的权利。
  主张形成权性质属性的学者认为,保全制度的撤销权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行为引起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不适当的买卖行为、赠与行为、延长次债务履行期限行为等的变化且有一年(最长五年)的权利履行期限,概念和特征上符合形成权。
  主张请求权性质属性的学者提出,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实现债权最终还是要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从根本上来说保全中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而是请求权。
  综合性质的观点把上述两派观点结合在一起,认为保全中的撤销权既具有形成权属性也具有请求权属性。
  由于争论不休,这个问题的研究价值亦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质疑群体指出无法确定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性质是法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的:表达法的语言带有歧义性,不同的人理解分析同一个法律会出现差异的解释,这是法的不确定性;人们需要做的不是一味地追求理解的同一化而是实现法在现实中的可适用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明确该撤销权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合同一个最大的特点是相对性,合同权利义务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但是随着社会形态发展变化,合同中逐渐出现了很多无法避免的涉他情况。比如无权处分合同中的真正处分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原因致使合同双方无法履行等。《法国民法典》第 1121 条规定了契约的利他性,德国法上的判例与学说创设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无独有偶,英美法系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318 条创设了“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显然合同保全撤销权也是涉及三方主体的,一旦涉及合同以外第三方主体就不能完全以合同法一般的理念原则去处理法律关系了。明确处理涉他合同关系的保全撤销权性质影响着规则运行的方式,不可或缺。
  首先分析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需要经历的过程。适用规则的前提是债务人积极地作为,使得自身所有的财产减少并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随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伤害债权的不适当法律行为;如果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则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消灭;最后,债权人可以就有效的到期债权向债务人进行主张。那么,确定撤销权的结构就从其经历的过程环节入手。
  过程环节中的前提环节作为适用保全撤销权的先决条件而单独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判断。债权人就有效到期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环节是保全撤销权结束以后的后续环节,意思是说,在法院判决消灭或不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债权人享有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已经完毕,至于后续债权人是否主张债权、如何主张属于另一个法律行为了。所以,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结构归结为: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主张以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裁判是否支持撤销主张两部分。
  这样一来,结构明了可很好分析权利性质。债权人一方通过诉讼提出撤销主张是一方主体的行为,这个行为经过法院的审理后使得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双方的法律关系产生了变动。其中债权人并没有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了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目的,充分符合了形成权的构成。
  综上所述,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具有形成权的结构以及除斥期间等特征。关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就到期有效的债务进行履行是撤销权结束后的另外环节,由另外的一个新的法律关系进行涵盖(一个独立的请求权),不能够被囊括在保全撤销权的组成中。
  参考文献:
  [1]高燕,卢佩玲.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9月第五期
  [2]刘跃峰.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反思
  作者简介:
  余瑷(1988.12- ),女,四川成都人,民族汉,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1级,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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