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建筑业管控下属单位_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建筑业管控下属单位_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发布时间:2019-06-19 04:27:54 影响了:

  建筑业是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征税范围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中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①
  这些建筑业的总分包合同经常涉及到总分包间营业税的差额抵扣,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或管理费用,总包代替分包扣缴营业税,总分包间的违约金和材料领发使用等涉税问题。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收风险,必须对以上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为此,本文主要就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管控策略。
  一、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发现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主要出现以下涉税风险。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分析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个人还是建筑企业(无论有无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待遇。
  4.总包人没有履行抵扣营业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为了抵扣营业税,总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申报程序。概而言之,主要符合以下申报程序: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基于此规定,一个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在总工程中一定超过50%,有的地方税务局在审查总分包时,如果总包只做工程的一小部分,则认定为总包发生转包行为,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另外,总承包人必须持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二)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
  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违约金以及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具体分述如下:
  1.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在实践中,总包为了促使分包方按照总包的要求及时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必须到分包所负责的工程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从而需要向分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进行扣除。对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到底要不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申报缴纳营业税,是按建造业3%申报还是按照非建筑业5%申报呢?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基于此规定,总包向分包指导、监督和管理服务而收取的配合费用或收取的形式上是配合费用,实质上好处费用(在实践中,由于“潜规则”的存在,总包根本没有给分包提供管理性的服务,但必须向分包人收取配合费用,实质上是分包给予总包的“好处费”,一般在总包与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是进行扣除。),必须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总包是接受分包的建筑劳务,既总包是劳务的接受方,总包向分包收取或在与分包工程结算时扣下的配合费用不是“价外费用。”②因此,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用应该按照5%申报缴纳营业税。

猜你想看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