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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_论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与预防控制

发布时间:2019-07-09 03:57:21 影响了: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界定,找出了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成因的特点,提出了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预防控制的三种对策,进而提出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关键词】 职务犯罪;成因;对策
  
  进入新世纪,伴随着经济体制结构的深入调整和发展,腐败的魔影也在不断的扩展,特别是职务犯罪的泛滥和蔓延已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预防职务犯罪和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在此,我就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与预防控制这个课题作一尝试性的论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与预防的前提和基础。对此,诸多领域的学者以自己独特的视角作出了阐释。个人以为,职务犯罪首当其冲的是“职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中,“职务”一词常被解释为“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而犯罪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刑法上讲“职务犯罪”一词中所指的“职务”,理解为公职即公共职务更为妥当。所谓公职,是指行为人依法或受委托代表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和权限。刑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实际上称为“公务犯罪”更为严谨,“公务犯罪”也就是基于公共职务而实施的犯罪。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成因探析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所特有的现象。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存在弱点,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监督乏力、权力失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国企职务犯罪高比例发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固有的潜在矛盾的现实反映。在这一时期,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政府丧失了过去传统体制下对企业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权,又尚未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功能丧失,出现国有企业多家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的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缺乏必要的产权制度的约束,不必顾虑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风险责任,加上企业内部纪检、监察体制存在弊端,不能对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监督,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运用其掌握的经营决策权,以侵害所有者权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的微观原因。
  国有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体现在个人的人生追求、生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修养、价值观念,以及与群众的关系等方面。它虽不直接表现为企业经营者的能力和政绩,但它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却常常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行为准则。由于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加上选人用人上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综合素质不高的人走上国有企业领导、管理、财务和其它一些重点岗位。这些人往往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有的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攫取了权力,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制约不够有力,国企改革存在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甚至化公为私违法犯罪就成为不可避免。
  三、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预防控制对策
  (一)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需要完备的工作制度作为保障,制度要有具体的工作流程,并且需要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工作的具体步骤,融入实际工作的每个细节加以开展,还要随着企业实际工作不同时期的变化,对制度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做到随时、随地的适应实际工作的发展、变化。
  (二)抓好制度的落实执行,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制度是完备的,文化是先进的”但执行时“虚无缥缈的”,这样的现象势必导致问题种种,难关重重。要想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开会、发文件、全面部署、整体安排”是需要,但不一定是必要的,必要的是执行。执行需要几个方面的保证,首先是领导层,也就是决策层必须“率先垂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是管理层,必须“一视同仁、执行到底”,最后是职工群众要“加强监督、有法必依”,只有这样循环往复才能真正使法律制度起到实用。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在国有企业里,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的,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加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实行厂务、党务等多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都是防止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职务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此外,职务犯罪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它本身包含多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对待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我们应根据其具体特点区别预防。
  总而言之,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可能孤立解决,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科学的从根本上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代宏亮.浅谈国家人员职务犯罪及预防[J].经济管理论坛.2005,(13)
  [2]杨中领.职务犯罪预防研究[J].经济师.2005,(3)
  (作者单位: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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