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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论文_自然灾害的论文泥石流灾害论文

发布时间:2019-07-20 11:14:23 影响了:

中国农史(AgriculturalHistoryofChina)2010.3

两宋时期南京自然灾害考论

张可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两宋时期,南京倚为东南重镇,受气候变迁影响,气候性灾害频繁,对于社会经济破坏巨大。灾害主要有:水灾、旱灾、蝗灾、寒灾、疾疫、饥荒等,而尤以旱灾与水灾发生的频率为最高。国家与地方政府对于该地区灾害比较重视,虽小必闻,采取的救灾措施也是多种多样:有灾前防灾也有灾后减灾;以灾中赈灾为主,具体包括赈济、平粜、蠲免、倚阁、代输、养恤、私捐等多种应急措施,也注重救灾管理,兼问吏政。种种不同举措,因赈情而异,因赈者而别,尤因赈力而殊。

【关键词】南京;宋代;自然灾害;农业

【中图分类号】S-09;K244;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10)03-0065-08

ResearchofNanjing’sNaturalDisastersinSongDynasty

ZHANGKe-hui

(CollegeofLaw,NanjingNormalUniversity,Nanjing210097)

Abstract:NanjingisanimportantcityinSongDynasty,whichoccurrednaturaldisasterunceasinglyanddestroyedthesocialandeconomicaldevelopment.Themaindisasterincludingflood,drought,insectplague,colddisaster,plague,famineandsoon.Thecentralandthelocalauthoritypaidgreatattentiontothisarea"sdisaster,andtookvariousdisasterreliefmeasures.Theyalsopaidgreatattentiontothedisasterreliefmanagement.Thedifferentchoiceofallthesortsofdifferentactions,wasdependedonthedifferenceofthecircs,theadminister,andthestrengthofrelief.

SongDynasty;naturaldisastersKeywords:Nanjing;

自然灾害是自然界现象异常而致使人类社会蒙受损害的灾难。它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是地球表层孕灾环境(E)、致灾因子(H)、承灾体(S)综合作用的产物(D=E∩H∩S)。1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频发,而两宋时期气候变化频繁,自然灾害更是多发多生,通过文献记载统计,邓云特研究指出,“两宋灾害频度之密,盖与唐代相若,而其强度与广度则更过之”,虽然因为宋朝印刷术发展促进了各种官私著述大幅增加,并导致了对灾害的记述大幅增多,但有学者认为,从两宋时期的各项背景来说,邓氏

宋代农业自然灾害呈现出灾害分布普遍的特征,几的这一结论仍然是可靠的。2也有研究明确指出,

乎是无年不灾,各个省份都有;同时,各种灾害也呈现群发状态。3

从区域分布来看,两宋时期南京倚为东南重镇,也多灾多难,但尚未有研究对此专予区域分析,而历史自然灾害存在区域分异的表现,研究不同区域的自然灾害有利于区域防灾、减灾、救灾的参考,也

[收稿日期]2010-04-23

[作者简介]张可辉(1974-),男,历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1史培军:《中国自然灾害系统地图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

2张文:《宋朝的自然灾害与荒政等级管理思想刍议》,《中华文化论坛》2006第1期。

3邱云飞、孙良玉:《宋代农业自然灾害史论》,《安徽农业科学》2009年第7期。

2010.3

有利于自然灾害区划研究的进展。自然灾害的危害不必多言,旱蝗伤稼,水多滋虫,灾后又常伴随粮价踊涨、饥荒、疾疫等现象,甚至流盗偶有所作或大批人口死亡,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最为直接。本文宗旨不在于已有共识的灾害破坏性及复杂的成灾机制,而在于为理解自然灾害的破坏性,认识灾害与社会、经济的关联性,提供最基本的资料与分析。那么,两宋时期南京自然灾害的实际状况如何?国家、地方政府的赈灾措施及其对灾害续生的影响怎样?更值得深思的,这种措施实施的历史依据又是什么呢?

一、资料来源及数据处理方法

施和金等人《江苏农业气象气候灾害历史纪年》根据《宋史·本纪》、《宋史·五行志》、各县县志等文献对公元前190年至公元2002年的江苏农业气象气候灾害曾做过较为详细的考证,搜集了不少有关

23两宋时期南京的气象气候灾害资料。1此外,《景定建康志》、《至正金陵新志》、《万历溧水县志》4、

5678《续资治通鉴长编》、《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宋史·河渠志》、《宋会要辑稿·瑞异》、《宋朝诸臣奏

10议》9、《文献通考·物异考》等史料中也大量记载了两宋时期南京的各类自然灾害,也是重要的史料

统计来源。

两宋立国,自960年至1279年,凡320年,但宋于开宝八年(976)灭南唐时方据有江宁府,为了照顾南京地区两宋时期自然灾害论述的完整性,笔者作相关统计时是从宋太祖建隆元年(960)开始的。宋军败南唐,改江宁府为昇州,辖上元、江宁、句容、溧水、溧阳5县,天禧二年(1018),宋真宗诏以昇州为江宁府,仍辖5县,南宋建炎三年(1129),高宗诏改江宁府为建康府,府辖5县依旧,直到宋末。历经两宋,于今南京或设州或置府,皆倚为东南重镇,作为地方政区,等第往往在同级政区中最高,朝廷对它的重视也超过其政区等级。《宋史·地理志》“江宁府”条:“开宝八年,平江南,后为昇州节度”,为州之最高等级;置江宁府时,以皇太子行府尹、充建康军节度使;南宋时,高宗于建康府置行宫,是仅次于临安的军政要地。两宋时期,南京地位较高,自然灾害的记载自然也就多一些,通过其自然灾害的记载多寡,并不能论证一个地区自然灾害较其它地区多寡的规律性。地方文献详于地方史地,本是其体例使然,也不能据之以非总志、正史等等文献记载之不足,不能强调其补史功能。但无疑的是,通过地方文献进行该地区历史上自然灾害的统计,还原地区自然生态事实,探讨其防灾赈灾措施,则是可行的和有意义的。

北宋初年、南宋末年,因为军事、政治方面的因素,自然灾害情报的搜集比较难,记载也比较少,加之历史记载的标准不同,所作统计无疑是不完全的,也不尽十分精确。有时,诸部文献均记载某年江东灾,或是东南诸郡皆灾,我们对此数据一般录入统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即载,景祐元年(1034)

1施和金等:《江苏农业气象气候灾害历史纪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

2[宋]《景定建康志》,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

3[元]《至正金陵新志》,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

4[明]《万历溧水县志》,江苏省溧水县政协,2003年。

5[宋]《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86年。

6[清]《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中华书局,2004年。

7[元]《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

8[清]《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

9[宋]《宋朝诸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

10[元]

两宋时期南京自然灾害考论

闰六月己巳诏,“江南东路今年夏税,听民输见钱,以久雨害稼也”,《文献通考》卷303《物异考九·恒雨》又载,嘉祐六年(1061)七月,“河北、京西、淮南、江、浙四路淫雨为灾”。有的文献记载为建康府或是江东诸路灾而未言明为何种灾害,无法考实,《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7即载,大中祥符五年(1012)二月戊申,“江、淮安抚使李迪等上江南诸州夏秋税钱数,诏经灾沴处,皆倚阁之余,则宽其限”,卷八十三又载,大中祥符五年八月乙卯,“诏江南、两浙今岁灾伤民户夏租及承前倚阁、赈贷、逋欠者,并除之”。另有一些数据我们只能判断它们是何种灾害,却又不能判断发生于何年何月,也可能是经常发生,《景定建康志》卷40《田赋志一·税赋》“夏料管催”条即载:“折帛钱:三十四万一千四百三十三贯九百四十二文,钱、会中半,于内除豁江坍寨占,并本府运司合抱认江宁、句容县和买役钱,共一万一千二百四贯二百五十五文外,实催三十三万二百二十九贯六百八十七文,钱、会中半”,从中可知坍江为时有发生之事。也有的地方文献记载多为描述性用词,甚至是有失常理,但仍可判断其时其地之灾状,如《万历溧水县志》卷8《艺文》载宋人张璹《驱蝗记》曰:“九月,上元、江宁、句容、溧阳飞蝗蔽天,平地盈尺”,所言显然不太可靠,而上元、江宁蝗灾较重或为事实。因此,所作统计的各种数据只能是一个近似值,尽管如此,仍可在一定基础程度上显示出历史的真实,使我们对两宋时期南京的自然灾害有一个大致完整的了解。

要求得对南京历史上自然灾害的科学认识,确定其科学而合理的受灾标准,是不可避免的。作为使人类社会蒙受损害的灾难,自然灾害有两种属性:一是自然属性,是自然界的异常现象,比如水灾(包括雨灾)、旱灾、风灾、地震、蝗灾,在此基础上引发的饥荒、疾疫、大火、水土流失等也应该列入我们的统计范围;一是社会属性,对社会造成破坏,给人类带来灾难,如人口伤亡、建筑损坏、生产受损等,若某种自然异常现象发生在荒无人烟之地,就不能算作灾害。1

现在,各地都有气象台站,对气温、降水乃至风力、霜雪、日照等都有了较为可靠而准确的记录,对于自然灾害的程度也有一定的科学指标,如江苏气象局根据农时季节、作物生理特性和季风环流的变化规律,是这样确定夏季的旱涝指标的:连续两旬降水量之和≤20毫米,视作干旱;一旬降水量≥150毫米,或连续两旬降水量之和≥260毫米,视作雨涝。2而历史文献中有关两宋江宁府、建康府水旱等自然灾害的记录大多属于定性分析,没有精确可靠的定量记载。比如水灾,常常只有“水”、“大水”等简单记录,有时则加有文字描绘,或有“江水溢,坏庐舍”、“久雨伤稼”等类的记载;如是旱灾,则或为“旱”、“大旱”等简单记录,有时也有“旱,人多暍死”、“江东大旱,溪河涸竭”、“大燠,草木枯槁,百泉皆竭”的描述;记载风灾则有时有“大风吹石折木”等等文字描绘,都没有精确的数量记录。

历史上北京的自然灾害也是如此,尹钧科等在其研究中,根据受灾面积、致灾原因、受灾程度、受灾时间、赈灾措施等因素制定了一定的标准,分为一般灾害、大灾、特大灾害三个等级。如水灾等级:

(1)特大水灾:辖境全部被灾,甚至受灾面积更广;连续数月暴雨,淫雨连月,河流多处决口;田禾尽淹而无收,大批房屋坍塌,大量人畜淹毙;政府采取多种紧急赈灾措施。(2)严重水灾:辖境一半以上面积被灾;连续数日暴雨、淫雨经旬,河流决口;田禾淹没减产,部分房屋坍塌,少量人畜淹毙;政府采取一、二种赈灾措施。(3)一般水灾:辖境局部地区受灾;降雨强度较小或持续时间短,河流无决口;灾情较轻,损失较小;政府未采取赈灾措施或仅一般赈济。3这种划分标准具有较强科学性,对于两宋时期南京水灾的判定及统计具有一定适用性,对于水灾害以外自然灾害种类的判定与统计也有借鉴意义。

1阎守诚:《自然进入历史》,《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

2江苏气候编写组:《江苏气候》,气象出版社,1991年,第114页。

3尹钧科、于德源、吴文涛:《北京历史自然灾害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04~137页。

2010.3

二、自然灾害总体特点

气候变迁是带来自然灾害发生最重要的原因之一。20世纪70年代,竺可桢在其《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中认为:中国近5000年来的气候,呈现出4个温暖期和4个寒冷期的“四暖四寒”交替变化模式,其中公元600~1000属于第三个温暖期,公元1000~1200属第四个寒冷期,公元1200~1300第四个温暖期,两宋时期正好跨越此两个温暖期和一个寒冷期,气候变化相当频繁,特别是在12世纪上半叶,即北宋末南宋初,寒冷温暖交替期,更容易出现异常冷暖的现象,致使气候呈现灾害性特征。总结以上历史资料,两宋时期南京的自然灾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从微观层面考察,各种自然灾害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伴生现象,亦具有—定的连带关系。两宋时期,南京旱灾与蝗灾同年先后发生的年份有12个,约占旱灾总年份的1/4和蝗灾年份的3/4,《至正金陵新志》卷3中之中《金陵表五》载,皇祐五年(1053),“十月,旱蝗”,《景定建康志》卷14《建康表十》载,光宗嘉定二年(1209),“夏,大旱,蝗为灾”,同卷又载,嘉定八年,“江东旱蝗,运使真德秀忧之”,对此,《宋史·五行志》的描述更为详细,“春,旱,首种不入,至八月乃雨,建康府、真州、盱眙军为甚。五月,大燠,草木枯槁,百泉皆竭,江淮杯水数十钱,暍死者甚众”,“四月,飞蝗越淮而南,江淮群蝗食禾苗,山林草木皆尽”。水灾与螟灾先后发生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孝宗乾道六年(1170)五月,据《宋史·五行志》载,“平江、建康大水,江东城市有深丈余者,漂民庐,湮田稼,溃圩堤,人多流徙”,时至秋季,稼滋虫病,诚如《文献通考》卷314《物异考二十·螟》所载,“秋,浙、西、江东螟虫为害”。

各种自然灾害之间不仅存在较为明显的伴生现象,而且也具有—定的连带关系,往往有着“祸不单行”、“天灾人祸”的关联性,旱蝗伤稼,水多滋虫,灾后又常伴随着粮价踊涨、饥荒、疾疫现象,甚至流盗偶有所作或大批人口死亡。以孝宗淳熙二年(1175)为例,《文献通考》卷304《物异考十·恒旸》载,“秋,江、浙、淮皆旱,绍兴、镇江、宁国、建康、常、和、滁、真、扬、盱眙广德为甚”,卷301《物异考七·岁凶》又载,“淮东西、江东饥,滁、真、扬州、盱眙军、建康府为甚”。

第二、从中观层面考察,各种自然灾害有相对的多发期和少发期。

从南京地区两宋时期的135个有灾年份中,可以大致划分出几个各种自然灾害都频繁发生的时

),9年6灾;仁宗明道至皇祐年间(1032—1054),23年16灾;神期。如:真宗大中祥符年间(1008—1016

宗熙宁、元丰年间(1068—1085),18年9灾;孝宗隆兴至宁宗嘉定年间(1163—1224),62年66灾,有时一年数灾,寒灾、虫灾、风灾交替,或水灾、旱灾、饥荒并发,都是多种灾害的频发期。《宋史·五行志》载,孝宗淳熙二年(1175)“,夏,建康府淫雨,坏城郭”,“秋,建康、镇江、常州、扬州、真州、盱眙军大旱”,《文献通考》卷301《物异考七·岁凶》又载,同年,“淮东西、江东饥,滁、真、扬州、盱眙军、建康府为甚”。《至正金陵新志》卷3中之下《金陵表六》也记载说,理宗嘉熙三年(1239)十月,“风雹为灾”。

每一个灾种又各有其高峰期,北宋中期以旱灾、蝗灾较为突出,而在南宋前期,水灾、寒灾则明显增多。以20年为尺度,将自然灾害发生情况考证并以曲线图描述如下:

两宋时期南京自然灾害考论

第三、从宏观层面考察,发生频率较高,灾害种类较多。

在两宋的320年中,南京地区发生灾害年份为130年,且多一年数灾并发的情况,约占两宋总年数的40%,平均约2.5年即有灾害发生。自然灾害的种类则主要有有:水灾、旱灾、蝗灾、螟灾、地震、疾疫、饥灾、雹雪寒灾、火灾等等,共计178次。当然,这些自然灾害,有的是全国性的或是更大区域性的灾害,南京身列其间,不独南京被灾。于此近200次灾害中,尤以旱灾与水灾发生的频率最高,危害也最大。这一点与当时全国性自然灾害统计相似,两宋时期全国“水灾一百九十三次,为最多者;旱灾一百八十三次,为次多者”。1发生旱灾的年份为46余个,约占两宋总年数的14%,平均约7年1次;发生水灾的年份为27余个,约占两宋总年数的8%,平均约12年1次;发生冰、雹、雪、寒灾害的年份为32个,占两宋总年数的10%,平均10年1次;发生蝗灾、螟灾的年份为20个,其中蝗灾16次、螟灾4次,约占两宋总年数的6%,平均为16年1次虫灾;缘于旱、水、蝗等灾害影响,饥馑、疾疫之灾相随发生,共计39次,平均约8年有1次。

其他灾害相对要少得多,计地震6次,时在真宗咸平三年(1000)、神宗熙宁二年(1069)、哲宗元符元年(1098)、高宗绍兴二十四年(1154)、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宁宗嘉定十年(1217);风灾5次,“大风吹石折木”或“大风拔树”,时在英宗治平四年(1067)、高宗建炎元年(1127)、嘉定三年(1210)和十年、理宗宝庆三年(123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四“秋七月辛亥”条载,“以久不雨,屡有火灾”,这类灾害计4次,主要发生在北宋前期,时在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三年(1010)和天禧三年(1019),仁宗庆历八年(1048)也发生一次。

三、自然灾害赈灾措施

自然灾害发生以后,程度不同地给人们生产生活造成损失,严重一些的,更造成大批人口死亡,《宋史·五行志》载,孝宗隆兴二年(1164),“七月,平江、镇江、建康、常州、江阴军及淮东等地皆大水,浸城郭,坏庐舍、民田、军垒,操舟行市者累日,人溺死者甚众。越月,积阴苦雨,水患益甚,淮东有流民”。自然灾害也引发饥荒、疾疫,致人们无粮充饥、无银葺房、无钱看病、无力安葬的地步,没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救济显然是不行的。邓云特将救荒措施分为消极救济和积极救济,细分为12种(详见下表),两宋时期南京之于自然灾害,比较重视,赈灾措施多种多样,换句话说,至少邓云特先生所总结的赈灾措施无一例外地在两宋时期南京赈灾中都有使用。

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第22页。

2010.3

为行文之简和避免重复研究,这里不在对此措施一一明示,仅以并不被强调的节约措施为例加以说明,以证所论不虚。《景定建康志》卷13《建康表九》载,仁宗明道元年(1032)“江淮旱灾,官拨廪米为糜以哺流民,江宁府观察推官元绛职其事,躬自给视”。这次旱灾危害之重,正如《文献通考》卷304《物异考十·恒旸》所言,“种饷皆绝,人多流亡,因饥成疫,死者十二三”。朝廷方面也予以重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2载,明道二年(1033)春二月丁未日,“权罢江、淮发运司今年春漕”,之余,又“下裁造务、后苑作坊、文思院、粮料院,取祖宗岁用之成数校之”。

历代救荒措施表

赈济(赈谷、赈银、工赈)

临灾治标

救消极救济

荒灾后补救

积极救济

改良自然改良社会调粟(移民就粟、移粟就民、平粜)养恤(施粥、居养、赎子)除害(灭虫、祛疫)安辑(给复、给田、赍送、除积欠、宽禁捕)蠲缓(蠲免、停缓)放贷(赊放种籽、粮食、农具、耕牛等)节约(减少食物、禁米酿酒、节省费用)重农仓储水利(灌溉、浚治)

林垦(造林、垦荒)

说明:(1)资源来源: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第286-494页。

(2)给复,减赋、复赋以使流民还乡复业;给田,给处流民以闲田并免租赋而安之。

而养恤之举,宋人更为关注,程灏、司马光等人都有强调,诚如邓云特所言,“前代养恤之议,最切

1要而详尽者,惟两宋以来诸子之所论是也”,两宋时期南京赈灾养恤自不待言。蠲缓,包括蠲免和缓

征赋税,缓征是通过推延征收灾区赋税的时间以舒民力,此项政策始出于宋,时人称为“倚阁”,则关于该举更不必赘列实例了;关于蠲免措施,则不仅蠲免当年赋税,甚至连倚阁、赈贷、逋欠也一概免除。《景定建康志》卷十三《建康表九》载,皇祐四年(1052)二月丙辰,“顷江南岁饥,贷种粮数十万斛,且屡经停阁,而转运司督索不已。如闻,民贫不能尽偿,非遣使安抚远方无由,上达其蠲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六十七又载,英宗治平八年(1075)八月辛丑,“诏江宁府倚阁四等以下户六年、七年逋税,以岁旱故也”。

但总结两宋时期南京赈灾的所有措施,基于以上说明外,仍有几点值得补充:

(1)综合运用《文献通考》卷301《物异考七·岁凶》载,孝宗淳熙二年(1175),淮东西、江东饥,滁、真、扬州、盱眙军、建康府为甚,“诏赈以常平米,弛赋,通商,货种粮,劝布麦,立劝分赏格”,平粜、蠲缓、赈货一起并用。《景定建康志》卷14《建康表十》载,度宗咸淳四年(1268),“正月,创助籴西库,前有东库,故以西别之;三月,军民病疫,委官监医日造其庐,给以镪粟,至六月止,凡活军民共二千有奇;蠲放银林东坟岁额车船税钱四万贯,著为例”,仓储、祛疫、赈银、赈谷、蠲免等等措施也都有体现。

(2)官为瘗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载,真宗咸平三年(1000)春,吏部郎中、直集贤院、知泰州田锡上疏曰:“况掩胳埋胔,是国家所行之事,文王葬枯骨而天下归心,今积尸暴骨如是,而使僧人收藏,村保埋瘗,甚无谓也。伏乞陛下命使吊奠,以慰幽魂,遣人掩藏,免伤和气。”至仁宗明道元年(1032),江淮大旱,江宁被灾,《景定建康志》卷13《建康表九》载,“江淮旱灾,官拨廪米为糜以哺流民,

1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1984年,第216页。

两宋时期南京自然灾害考论

江宁府观察推官元绛职其事,躬自给视”,为了养恤灾民,朝廷不仅有赎子、收养弃孩的措施,而且也对无力安葬死者之户给予救济,《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2载,仁宗明道二年(1033)二月庚子,“诏淮南、江南民被灾伤而死者,官为瘗埋,仍祭酹之”。

代输即以银代粮输纳赋税,源自唐代两税法改革,《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户

口田赋”载,“唐德宗作两税以钱代输,明英宗折金银花而从银充赋,皆古今农政中更制之大端也”,目的在于“国家有轻税之名,又有征税之实”。两宋时期南京赈灾中,为减轻灾民负担,也时有代输之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3载,神宗熙宁九年(1076)三月己卯,诏曰:“闻今岁畿内夏苗茂盛,京师军食比向时颇减耗,东南蝗旱,上供米又多已截留。可令司农寺于府界屯兵县分广籴,拨与三司,以东南诸路折纳钱帛渐偿之。”《景定建康志》卷14《建康表十》载,度宗咸淳四年(1268),三月至六月军民病疫,政府赈银、赈粟与蠲免车船税钱之余,又用代输之法,“四月,代输五县下五等户夏税,钱关一十七万一千三百六十六贯有奇,计一十三万八千四十四户”。

私人义赈是官僚士绅等人捐献私人钱物以赈恤灾民的义举,是对官赈的有益补

充。这在现代社会中合情合理,容易理解,但在古代社会并不尽然,未经请示朝廷或官方同意,有着“矫诏”而受处罚的危险,有着与官赈争夺民心而应抑制的观念。两宋时期南京赈灾每有私人施善,政府对此甚至也有鼓励,也表明宋代政治清明的一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6载,真宗咸平三年(1000)春,吏部郎中、直集贤院、知泰州田锡上疏曰:“所贵王者,德泽及于存亡。然后访有兼并之家,能出财助国者优銟之;有储蓄之家,能发廪救民者旌酬之。”同书卷89载,天禧元年(1017)夏四月丙申,“发运使李溥言:江、淮去岁乏食,有富民出私廪十六万石粜施饥民”;《景定建康志》卷14《建康表十》又载,宁宗嘉定七年(1214),“江东旱蝗,运使真德秀忧之,合本道义仓及转般米数十万斛而厚其积,因户部罢夏税之请,以蠲其征……病者载药与之本之,……开寄纳仓出官钱籴之,吴中又不足,则以翰苑橐中金益之,不忍留都之不及,则发私财以赈赡之。”

为了维护赈灾秩序,尽量保证灾民能得到保障,政府对赈灾事宜常实行官员问责

之制,同时也委派官员进行巡检以加强管理,对于赈灾不力之人,严惩不迨。《景定建康志》卷13《建康表九》载,太宗雍熙二年(985)夏四月,“遣使赈江南饥”,但太宗显然对赈谷赈粟有所顾虑,《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载,同年秋七月庚申他即颁诏曰:“其有计度支用外,设法变易,或出粜借贷与民及转输京师,如不省视而致损官粟者,虽去官犹论如律。”为此,仁宗时置巡检以加强赈灾管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2载,明道二年(1033)春正月己卯,“诏淮南、江、浙、荆湖发运司比留上供米赈江、淮贫民,如闻流亡未已,今更以百万斛济之。仍命翰林侍读学士王随、入内供奉官邓守恭、入内殿头江从莹乘驿督视之”;同书卷195又载,嘉祐六年(1061)冬十月丙戌,“诏京东西、淮南、江、浙、荆湖南北路:比年水灾,盗贼仍起,其令逐路安抚、转运、提点刑狱、钤辖司,于控扼之地,相度增置都巡检以闻”。仁宗、徽宗时也确实都有因赈灾不力而遭惩罚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2载,仁宗皇祐四年(1052)二月辛巳,“朝廷以京东、淮、浙、江、湖灾伤,令转运、提点刑狱分路巡察。而肃(江南东路刑狱、都官员外郎张肃)等稽违不行,乃奏准编敕,每遇出巡,仍须同行,又请挈家于分定州军”,“故降之”;《文献通考》卷297《物异考三·水灾》也载,徽宗政和八年(1118)夏,“江、淮、荆、浙诸路大水,民流移、漂溺者众,分遣使者赈济。发运使任谅坐不奏泗州坏官私庐舍等,勒停”。

两宋时期南京地区的赈灾措施是复杂多样的,其整体上的效绩或弊端可参考相关成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赈灾措施多种多样,但从文献记载来看,并不是每灾都有赈灾记录,比如《宋史·五行志》载,孝宗隆兴六年(1170)五月,“平江、建康大水,江东城市有深丈余者,漂民庐,湮田稼,溃圩堤,人多流徙”,九年(1173)五月戊午,“建康大水,漂民舍,坏圩湮田”,但对相关赈灾情况却无迹可寻。只是,这种情况并不影响我们对于两宋时期南京赈灾措施实施依据作初步的判断:

(5)并问吏政(4)私人义赈(3)代输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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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以灾情轻重、灾民缓急为据。对于不同为害程度的灾害,政府会采取不同的赈恤办法,基本上重灾多赈,轻灾少赈,但甚至无灾时也可能格外加恩施惠。赈灾有时也将根据灾民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应对,一般地,极贫者赈之以谷,次贫者赈之以银,而稍贫者赈之以贷。如《宋史·五行志》载,孝宗淳熙七年(1180)四月至九月,“不雨,建康、常州、润州大旱”,其赈灾措施在《文献通考》卷301《物异考七·岁凶》中有载,“江、浙、荆、湘、淮郡皆饥”,“皆蠲赋,予粟,或一道至十四五万石”;次年建康府又旱,但救济则少了不少,《景定建康志》卷14《建康表十》载,范成大开府金陵,“适岁旱,招徕商贾捐阁夏税,请于上,得军储二十万硕振饥民,苗额十七万斛,是年蠲三之二,而五邑受粟,总四万五千四百余,户无流徙者”。以灾情轻重与民所缓急为依据,区别对待,自然是有科学意义。

其二,以官僚认识、朝廷重视为据。无论是君王还是官僚士绅,都是重视赈灾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1载,仁宗皇祐三年(1051)十一月乙亥,知谏院包拯进言:“江、淮六路,连岁亢旱,民甚艰阻,流亡者比比皆是。朝廷昨遣使命安抚赈贷,以救其弊……令州县官吏多方擘画,赈济饥民,不得失所,兼委逐路提转专切提举,如不用心赈济,以致流亡及结成髃盗,即乞一例重行降黜。”卷364又载,哲宗元祐元年(1086)春正月庚戌,侍御史刘挚进言:“陕西、河北、江、淮之远,有人来者,臣每询访,皆云大旱……麦不登则民饥,民饥则盗贼必起,又疾疫相承而作,天下之势,诚可大忧,非小小灾异,乃上帝警告以动圣虑也。”元祐二年(1087)四月上,时为中书舍人的苏辙又上书言赈灾事,《宋朝诸臣奏议》卷43《天道门·灾异七》载其《上哲宗论水旱乞许群臣面对言事》云:“臣谓宜因此时,明降诏书,许百官面奏公事,上以尽群情之异同,下以阅人才之贤否。人心不壅,天道必从,则久旱之灾,庶几可息。”面对自然灾害频仍不断,朝廷自然是多方筹画,而封建帝王们的禳灾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重视的表现,有助于施行仁政和督吏赈灾。《宋史·五行志》载,仁宗庆历四年(1044)三月,“两浙、淮南、江南久不雨,遣内侍至上述三地求雨”;《景定建康志》卷14《建康表十》载,高宗建炎三年(1129)六月,“以久雨不止,诏以四事自责”,等等,形式虽然不同,重视赈灾的思想渊源却是一致的。

此外,对文献记载的赈灾措施在整体上加以统计,也反映出,它们的选择与经济状况、赈灾能力有密切关联。如果说,陈正祥利用旧志中记载的蝗神庙、八蜡庙、刘猛将军庙等的分布,研究明代华北蝗1灾发生的频率,构建了研究自然灾害不同而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的话,那么,反过来,我们利用对自

然灾害赈灾措施的统计和分析,则可以为研究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经济发展作一注脚。根据经济发展和赈力强弱,两宋时期不同时间段采取的救灾措施也有变化。以20年为尺度,选择更能反应经济状况的6项赈灾措施,考证并以曲线图描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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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正祥《:中国文化地理》,三联书店,1983年,第50~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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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五月始开。……沸汤食之颇为美也。其汁治泻。泄痢疾甚效,土人呼韽菜,苗家尤多”。1韽菜实乃苗族之一大发明,尚有韽肉、韽鱼。苗族地区缺盐,要保住所收获之食物,惟有将菜、鱼、肉韽起来。其韽法甚科学,我们课题组在加勉乡吃韽鱼的时候了解到,无论是蔬菜还是鱼、肉,将其洗净,在没有盐的情况下,用草木灰盐水浸泡食物,然后放上姜、辣椒、花椒等作料,将食物放在事先准备好的坛子里,半月以后就可以开坛食用,韽鱼则可以放上一年甚至数年。我们在加勉乡主要吃的是韽鱼,据苗族主人家介绍,是为一年以上的韽鱼,可以生吃,味甚美。很多写苗族食俗的传统书籍均不正面介绍苗家韽菜,在我所见之中,受胡林翼影响而写的《黎平府志》能这样赞扬实属不易。

苗族为迁徙民族,在贵州定居后,他们的生产生活经验中,必然带有迁徙过程中的文化影响,尤其是中原汉文化及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这些影响与自身原有经验又同新的居住生态结合,在生产生活中重新凝结成适合当地生态的生产生活经验,形成极富民族特色的饮食文化。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达数千年之久,亦可理解为原生态,我们今天来重新认识,有重新认识的意义。

以上吉谷茶、草木灰代盐、野菜、韽菜、韽鱼、韽肉等食品,实为苗族在困难的日子和战争的艰难困苦中的发现与创造,这种创造很有生命力,到今天成为很有特色的苗族食品。过去主流文化歧视苗族文化,饮食习惯亦在其中。相信通过历史不断的发展,经济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认识可以逐步消化和纠正历史上的认识错误。苗族食品种类繁多且量大,亦是我国重要的食品资源,将它们开发出来,对于发展区域经济,丰富人民饮食文化,无疑将起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法]布罗代尔.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M].顾良,施康强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

[2]谢建西.近代贵州苗族社会的文化变迁[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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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说来,北宋赈灾中,灾后蠲赋、倚阁较多,辅之以放贷与平粜,特别是仁宗时期(1023-1063),灾后蠲赋6次,倚阁4次;而南宋则以临灾赈济为多,孝宗时期(1163-1189)即赈济6次,而辅之以倚阁与蠲赋。南宋时期,南京地区自然灾害频繁,赈灾难免疲于应对,自然影响了其经济的发展,又进而循环影响了赈灾的力度。

[参

[1]张考文献]文.宋朝的自然灾害与荒政等级管理思想刍议[J].中华文化论坛,2006,(1).

[2]邱云飞.宋代农业自然灾害史论[J].安徽农业科学,2009,(7).

[3]阎守诚.自然进入历史[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1).

[4]施和金.江苏农业气象气候灾害历史纪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1赵一鹤:《黎平府志》卷3,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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