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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

发布时间:2019-02-16 04:24:47 影响了: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满足本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自2007年开始我国台湾地区对其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公布并实施了几部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规定:2007年7月11日颁布,2008年1月11日生效的“专利师法”,2007年3月28日颁布,2008年7月1日生效的“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2007年3月28日颁布、2008年7月1日生效的“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和2008年4月24日颁布,2008年7月1日生效的“智慧财产案件审理细则”。随着上述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之前施行的与之不相吻合的实践做法将不再适用。
  
  新的专利师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从1949年起即建立起了专利制度,但从未形成行之有效的专利师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台湾地区的专利制度饱受专利申请人、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专利审查员、法官及专利从业人员的抱怨与批评。
  2008年1月11日之前,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依照“专利代理人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台湾地区的专利代理人进行注册登记并实行规范管理。随着“专利师法”于2008年1月11日开始实施, “专利代理人管理规则”于同一天被废止。在新规定施行前,已获取专利代理人证书的执业者可以继续处理专利代理相关业务并接受管理。
  新颁布的”专利师法”规定,今后只有专利师可以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以提升专利代理质量。但是台湾地区现有的近万名执业专利代理人,如果具备一定资格,仍可申请专利师全部科目免试,转任专利师,但必须于“专利师法”施行后3年内经专业培训合格,才能领取专利师证书:如果已领有专利代理人证书者不愿转任专利师,也可以继续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不过不能称为专利师,只能称为专利代理人。即该规定允许执业时间已达1至3年的专利代理人申请免试、经过培训后转任专利师,或以专利代理人证照继续执业,不致影响现有专利代理人的生计,从而较好地化解现有专利代理人对新规定的抗拒。由此可见,新规定采用的是“双轨制”的管理模式。
  在“专利师法”颁布之前,任何一名已经获得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者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地区公民,或者大学毕业并且从事专利审查工作超过3年的台湾地区公民,都可申请专利代理人证书,并在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进行注册登记。因此按照以往惯例,台湾地区相当一部分的专利代理人在注册登记之前并没有接受过专利知识及技能方面的专门培训。而根据新规定,任何一名台湾地区公民只有在通过专利师资格考试之后,才能获得专利师证书:而在获得证书之后,专利师还必须经过职前训练、修完上岗前的职业先修培训课程、在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进行注册登记并加入专利师公会之后,方能正式执业。
  新施行的“专利师法”旨在健全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师的业务范围和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该规定对专利师资格的获取和免除程序进行了明确。
  除此之外,该规定还着重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专利师公会的组织结构、章程以及人民团体主管机关对专利师公会的监督事项:应对专利师进行惩戒的事由、惩戒程序及方式,惩戒委员会的组成:对不具备专利师资格者擅自执业的处罚规定等。
  根据新规定,台湾地区于2008年8月举行了第一次专利师资格考试。自此,专利申请人可委托具备专利师资格的正式执业者为其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权的异议、举发、让与、信托,质权设定,授权实施的登记及特许等事项,也可以委托具备专利师资格的正式执业者在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时为其出庭答辩。
  
  “智慧财产法院”
  
  2008年7月之前,台湾地区没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院,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而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案件则必须提交“行政法院”审理。这种“二元制”的司法体制无论对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还是积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益经验、提高审判效率,都没有太大益处。
  2008年7月1日,台湾地区根据“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成立了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由普通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组建而成。我国台湾地区成为亚洲继泰国、日本和马来西亚之后第四个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地区。在“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之后,普通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除了审结2008年7月1日前尚未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外,在处理一些极为特殊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仍会发挥其原有作用,但是有关人士预测其最终会被撤销。
  根据“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智慧财产法院”将开拓新的领域以发挥其应有作用。与此同时,作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先行者,知识产权法官在向前探索的过程中,应该保持足够明智和审慎的态度,以免踏入之前审判过程中出现过的“雷区”。“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要面对与一般法院的法官们不同的问题甚至是困境,尤其在主管机关是被告的情形下。人们希望”智慧财产法院”能够公正合法地处理好争讼案件中主管机关和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司法关系。
  
  (一)管辖权
  根据2008年7月1日生效的“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规定,“智慧财产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①依”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光碟管理条例”“商业秘密法”“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和“公平交易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所产生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因上述规定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所产生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②在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相关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如伪造仿造商标商号或者泄露商业秘密等犯罪,由于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依照普通程序,简易审判程序或者协商程序进行的判决而上诉或者抗诉产生的二审刑事诉讼案件。③其他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经“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或者刑事纠纷往往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的行政诉讼,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成立与否,又以涉案权利是否有效为前提。根据台湾地区原有“二元制”的司法制度规定,在行政诉讼就权利的有效性作出判决之前,不得不延迟或中止民事和刑事诉讼审理程序,所以诉讼往往长达三至四年之久。而新组建的“智慧财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时,法官将会对案件争点独立作出裁决,而无须等到与争议权利相关的行政决定作出后再进行审理,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根据新规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综管一二审民事,二审刑事以及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这种“三合一”的司法审判新制旨在缩短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救济时间,发挥法院 及时保障知识产权权利的作用。在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可以向法院提交任何其认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原告方主张的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智慧财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同时审理由侵权行为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法院对刑事诉讼作出裁决时应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裁判;但是确有必要时,法院可以于刑事诉讼裁判作出后的60天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单独作出裁判。
  除了上述审判权外,“智慧财产法院”还有强制执行权。即当事人触犯知识产权有关规定又拒不履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促进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由此带来的司法改革给知识产权侵权补救措施的执行带来了更加快捷有效的途径。
  (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问题
  1 案件审理中的法官组成
  “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规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由“智慧财产法院”的1名法官进行独任审理;而民事、刑事二审上诉、抗诉程序及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由3名法官进行合议审理。对于二审审判结果,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抗诉至三审法院。
  2 设置“技术审查官”
  为了能够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充足的专业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在“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之前,普通法院的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专利技术问题的侵权诉讼时,往往由于欠缺对涉案技术问题的事实认定和判断能力,而过度依赖鉴定报告,导致其专业性和正确性备受外界质疑。
  随着“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颁布实施,来自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技术审查官”得以向主审法官提供本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意见。9名“技术审查官”的专业背景涵盖了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信息技术、化学工程、医学科学、生物技术和工业设计等领域。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选择或者指派具有相应技术背景的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审理,从而确保涉及技术问题的听证会和审判顺利进行。因此这一制度的设置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法官因缺乏专业技术知识而导致拖延诉讼进程的情形发生,并且在较大程度上提升裁判过程中的专业水准。
  “智慧财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请求“技术审查官”履行如下职责:①就诉讼书及案件相关资料,基于专业知识分析整理论点,使争点明确,并向法官提供专业领域参考资料。②就案件中的争点及证据的调查范围,收集次序及方法,向法官陈述参考意见。③参加庭审,经审判长或有调查证据权限的法官许可后,为澄清和明确诉讼中的争点、厘清诉讼关系,就事实和法律上的事项,基于专业知识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鉴定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就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供述中不易理解的专业用语向法官进行说明。④在勘验前或勘验时向法院陈述应注意事项,并协助法官理解当事人就勘验标的的说明,并对标的物进行处理或相应操作。⑤在证据保全程序中协助取证。⑥协助裁判书附表及图面的制作。⑦在裁判评议时,经审判长许可列席,陈述事件有关技术上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命令“技术审查官”就其拟陈述的意见,预先提交书面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与涉案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被法官作为判决的基础和理由,因此诉讼双方都应该获得提出己方对于该专业知识的观点并充分陈述理由的机会,在审理过程中,也应有权进行言词辩论。法官则应当在充分调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3 行政诉讼允许提出新证据
  为避免当事人就同一商标或者专利权的有效性发生争执而衍生出新的行政争讼,寻求在同一案件中解决争端的途径,“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特别允许当事人在撤销、废止商标注册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行政诉讼中,于言词辩论结束前,可以就同一撤销或者废止理由提出新证据,并规定知识产权专责机关须就该新证据提出答辩书,表明证据提出方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当事人有意延滞诉讼或因重大过失未在适当时期提出新证据,而对诉讼过程造成妨碍,法院可以驳回。
  很显然,这一改革不可避免地使得双方当事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争执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转移到了“智慧财产法院”。因此,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可以向法院提交任何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从而对原告方主张的知识产权权利提出质疑。这一做法对于被告方是明智而可取的。
  4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根据台湾地区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如果诉讼涉及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智慧财产法院”可以不进行公开审判,禁止或者限制另一方获取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但是禁止一方获取相关文件会对其言词辩论造成障碍,影响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为了平衡和兼顾诉讼当事人和商业秘密持有人双方的利益,“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参照日本法律制度,设立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秘密文件将会被封存,仅承办法官和书记官可以接触。
  当诉讼涉及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法院查明符合如下情形时,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请求及其提交的初步证据,向另一方当事人、其代理人,参与该案的辅佐人或者其他诉讼关系人发布秘密保持命令:①当事人的诉状,已调查或应当被调查的证据,记载,涉及或将会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②为了避免上述情况下商业秘密经公开或者用于除该诉讼之外的其他目的,有妨害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基于该商业秘密进行营业活动的可能性,有必要限制该项商业秘密的公开或者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当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辅佐人或者其他诉讼关系人,在持有商业秘密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之前已经以其他方法取得或持有该商业秘密时,不适用这两项规定。接受法院发布的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不得以该诉讼之外的目的使用该项商业秘密,或对其他人公开该项秘密,以免影响秘密持有人原本的营业活动和商机。申请秘密保持命令,应以书面形式记载下列事项: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符合前项规定所列事由的事实。法院一旦接到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请,即使案件正在审理中,在对该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发布的决定之前,要暂停有关商业秘密部分的审理。如果有必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要把秘密外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台湾地区引入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旨在鼓励持有商业秘密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交涉及该商业秘密的证据,但是这种改革是否能够真正起到推进涉 及商业秘密案件审判进程的作用,目前仍不确定。
  
  (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体问题
  1 初步禁令
  申请人就其争执的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关系,向法院申请初步禁令以期暂时维持现状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用来证明为防止发生重大的实质损害,急迫的危险或其他类似情形,确有必要申请该初步禁令。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法院在发出初步禁令之前,应给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但是如果申请人主张有不能于初步禁令发出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并提出确实的证据,经法院认为适当者,不受此限。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还引入了美国法院签发初步禁令时主要考虑的四个要素:①申请人(或者原告)是否存在较大的胜诉可能性。如果不签发初步禁令,是否会对申请人(或者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③如果签发该初步禁令,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大于不采取禁令时对申请人(或者原告)造成的损害程度。④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或者影响。
  可以预见,由于法院签发初步禁令非常审慎,面临的困难也很大,因此申请初步禁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认真准备必要的证据和理由。在法院向被申请人签发初步禁令30天之内,如果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被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该初步禁令。
  2 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三个步骤
  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规定,“智慧财产法院”按照如下三个步骤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①判断所争议的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如果法官认为该权利是无效的,则可以驳回起诉。②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法官经审理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样可以驳回起诉。③计算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法院将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披露其法律意见以及审理意见。
  3 判断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成立与否
  当一方当事人主张涉案知识产权权利应当被撤销或者废止时,“智慧财产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抗辩自行作出判断,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其他有关停止诉讼程序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确有撤销或废止的理由时,权利人在该民事诉讼中不得对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这一改革将有效地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过程。因为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实行之前,如果被告方主张或者抗辩涉案知识产权权利应被撤销或废止,法院必须先停止民事诉讼程序,待相关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应被撤销或废止的行政程序作出终局判断后,才能继续审理。因此被告方利用行政程序即可拖延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致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即时性的保障。鉴于此,“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规定,由“智慧财产法院”在诉讼中直接就涉案商标权或专利权有无应撤销或废止的争点白行作出实质判断,即由法院判断权利是否有效,以迅速实现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然,法院在判断权利是否应当被撤销或者废止时,如有必要,可以裁定知识产权专门行政机关参与诉讼。
  需注意的是,“智慧财产法院”并没有直接宣布本案争议的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无效的权利。换言之,法院所作的实质判断仅仅是在个案中判定当事人是否能够主张该权利,即该权利在此案中有效与否。对于该权利是否应当被撤销或者废止,仍需由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作出终局裁决。
  4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与否
  只有当被告方撤回了主张原告权利无效的抗辩时,法院才必须审查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当权利被证明无效时,法院无需进行审理。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的这一规定使法院得以避免不必要的审理工作。
  5 赔偿
  当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时,就需要计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当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时,法院可以不经调查即驳回起诉。
  人们期待“智慧财产法院”能够充分利用新规定实施的机会,顺利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改革进程,避免空洞和不切实际的口号。法官也应当尽量避免旧有的不适当的做法。
  从2007年开始,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每年都会列出优秀审查员候选人名单,并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选,每年选出5名优秀的专利审查员和2名优秀的商标审查员。当选的优秀审查员除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被授予证书以及奖金外,其出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无需被其他高级审查员审查。在必要的时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与该优秀审查员就授权范围直接进行沟通,交换看法。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希望优秀审查员评选制度除了能充分肯定和嘉奖优秀审查员突出的工作表现和对审查事业的贡献之外,还能鼓励其他审查员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面向申请人和代理人以及律师的服务质量,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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