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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时机 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9-02-22 04:24:14 影响了:

  摘要:视听资料证据破案已成为继刑事科学技术破案,行动技术破案,网络侦查技术破案等三大常规破案方式之后又一大破案方式,怎样完善侦查讯问之前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怎样更好地在侦查讯问中运用视听资料证据,本文针对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讯问中运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公安机关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侦查讯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利用视听资料证据破案已成为继刑事科学技术破案,行动技术破案,网络侦查技术破案等三大常规破案方式之后又一大破案方式,其发展趋势日益明显”【1】。例如伦敦地铁爆炸案,“艳照门事件”的处理都采用了视听资料证据,怎么完善视听资料证据,怎么更好在侦查讯问中运用视听资料证据都是值得我们调查、研究的。
  
  现状与研究的目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对磁记录技术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开发和运用,使案件中各种语音证据的获取越来越容易,案件的数量日趋增加。由此产生了“通过以录音、录像、图像、声音、数码信息,计算机储存资料技术以及其它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语音特征信息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这类证据统称为视听资料证据”【2】。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刑事诉讼法》四十二条第七款规定视听资料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国外有些国家已经开始质疑数码相机在证据收集中的使用,是否有篡改之嫌,其趋势有再次回归普通胶片相机的使用。
  视听资料证据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审判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显重要。然而其在收集、提取、保全、运用、审判中存在这相当多的问题与不足,尤其在侦查讯问中,存在这相当多的问题!无论是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固定,还是在侦查讯问中的具体运用,以及犯罪嫌疑人对视听资料证据的翻供,抵赖。至今很少有就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侦查讯问中的具体运用形式进行探讨和分析的!这样在侦查讯问中就产生了许多问题,给侦查讯问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被动,本文就视听资料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怎么在侦查讯问中的具体运用,以及作为一种手段在侦查讯问中的具体运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其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讯问中更为完善的使用视听资料证据进行破案提供相应的参考。
  
  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所存在的问题
  
  (一)视听资料证据完善中存在的问题
  视听资料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无论是从侦查中获取的还是原告、被告提交的视听资料都必须经过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只有经过审查属实才能在侦查讯问中运用。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证据的可采性有时直接被称为证据的合法性”【3】。存在的问题有侦查人员认为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审判时,必须要查证属实,但是在侦查讯问中,其真实性却不太重视。这样将导致视听资料的收集缺少程序的合法性,来源与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关联性的审查。直接的后果就是在最终的司法审判中证据经不起质证,使证据丧失证据效力,更会产生刑讯逼供之嫌,从而致使整个司法审判陷入僵局,不利于侦查破案,影响正常的侦查讯问。
  (二)在侦查讯问的具体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不善于创造和捕捉使用视听资料证据的有利时机,使用过程中没有事先做出相应的计划。具体表现在侦查讯问中就是其使用不讲究方法和技巧,比较盲目,出示随意性较大,缺乏针对性。这样很难达到所期望的效果,甚至有可能暴露我方掌握证据的底细。在实际审讯活动中,由于时问紧,任务重,有的审讯人员总想急于求成,速战速决。在出示视听资料证据的时候,随手就拿出来了,而没有相应的计划,往往欲速则不达,从而导致侦查讯问工作的被动乃至失败。“尤其是视听资料证据,案件中的出现是比较少的,但往往其作用又是很大的”,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使用必须谨慎,而现实当中侦查人员对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讯问中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不能发挥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询问中应有的作用。
  
  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讯问中运用的措施
  
  (一)在侦查讯问之前要对对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1、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不仅包含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取得程序是否合法,不仅要审查制作程序是否合法,还要审查搜集是否依法进行。
  审查视听资料中的声音、图像、数据等是否为客观事实,有无伪造、夸大或篡改;视听资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看所记录的信息、反映的事件前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剪辑痕迹;对司法机关录制的视听资料,要审查其是否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下制取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视听资料要审查是否在威胁、欺骗、或者引诱下录制的。
  2、视听资料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视听资料证据的客观性是视听资料证据的核心,其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鉴定性审查。一般性审查通常除应当审查发现、提供证据的证人与嫌疑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应该审查证据形成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证据是否有被篡改、删节和损坏的痕迹;证据在形成、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误操作、网络故障、设备差错;证据在运输、保存过程中,措施是否严密、得当,是否有损坏。
  3视听资料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视听资料证据的关联性,也即视听资料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性。对这方面的审查,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视听资料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要结合其他的证据进行审查。如银行出具的视频资料,要根据其显示的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和嫌疑人或受害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凭证进行对照审查,然后才能确定该视频资料是否为所查案件的证据。很多有图像、文字等视听资料证据都需要用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对照,或者由受害人、证人的辨认等方式进行审查,然后确定其和案件之间的联系。
  (二)对不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的刑事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可以制定如下的排除规则及其措施
  1、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刑事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可以制定如下的排除规则及其措施: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应予排除。在法学界有“一概排除说”的说法,强调视听资料证据的“不合法性”,否认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注重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视听资料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侦查人员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不能与其它合法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的,一般予以排除。
  2、不符合客观性、关联性要求的刑事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可以制定如下的排除规则及其措施:
  把视听资料证据与案件中的其它证据结合起来考察,看是否矛盾,各自证明的结论是否一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案件要素逻辑上是否统一。对于没有其它证据印证的视听资料证据来说,我们可以尝试用同样的设备、同样的方法对视听资料证据的生成、传递、存贮、保管等进行检查、验证,看其内容是否会发生变化。
  (三) 公安机关使用视听资料证据,创造和捕捉使用视听资料证据的有利时机
  1、在被审讯人心理发生动摇时使用,如果有其作案时的监控录像,作为最有效的证据方式可以直接出示,对犯罪分子的心理将是致命的打击,撕破其心理防线,使其当场交代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其作案时的监控录像,就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犯罪份子作案的现场及其进出作案现场的路段具备安装监控设备的条件,即使没有犯罪份子现场作案的监控录像以及其进出现场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可以伪造其作案的监控录像(只能作为一种讯问策略,而不能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犯罪份子作案的现场如果是农村偏远地区,经济不够发达,而且经过先期的调查,犯罪份子进出现场的道路也没有安装监控录像的可能,那么可以换一种方式,谎称在其家里面安装了监控设备。
  2、在被审讯人的心理防线尚未形成时使用,当犯罪嫌疑人刚刚被拘捕时,心理压力大,情绪处于极度的紧张、恐惧、焦虑之中,惶惶不可终日,度日如年,如坐针毡,思绪混乱,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心中无数,心理防御体系尚未形成时,容易产生错误判断,此时使用视听资料证据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公安机关可以伪造其同伙已经交代的监控录像,利用相应的计算机技术伪造其同伙已经交代的既成事实,从而达到分化瓦解犯罪份子心理防线的目的。
  3、在被审讯人的供述出现矛盾时,在被审讯人顽固抵赖罪行时,当犯罪嫌疑人死顶硬抗,拒不交待或胡搅蛮缠、无理狡辩时使用,这时候就可以利用讯问现场的监控录像,直接揭穿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出现的矛盾,视听资料具有“直观形象性”,揭穿其矛盾的最直接,最简洁的方法,更可以有效的打击其嚣张气焰。
  4、“用视听证据资料,打破侦查讯问中“一对一”对峙的僵局”,制服犯罪。侦查讯问中常常会碰到对于同一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与证人之间各执一词,相持不下,而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在证据充分性上的欠缺,给我们侦查讯问带来很大的困难,它常常使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处于定不死,放不掉,进退维谷境地。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诉讼证据,为侦查询问提供了有效手段。尤其是在贪污受贿案件里面,可以成功地运用视听技术固定行贿人与受贿人的犯罪场面,从而获取犯罪证据,就能打破侦查询问中“一对一”的僵局,获得侦查讯问的胜利。
  5、有些侦查员错误地认为,“口供是最可靠的,是证据之王”,证明作用最大,没有口供就不能定案,因而在讯问中不惜一切手段强取口供,甚至认为不动刑,就难以使犯罪嫌疑人如实招供。这样做即便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由于取证手段的非法性,也难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还会因此而影响该口供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在侦查讯问中进行现场录像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以及固定证据,为将来在司法审判中提供有效帮助,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参考文献:
  [1]郝洪奎,视听资料证据的使用
  [2]翟鲁平. 视听资料证据应用的法律依据.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6月第7卷第3期
  [3]陈浩然.证据学原理IM I.上海:华东理工人学出版社.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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