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影响评价中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防护距离
摘 要:文章结合笔者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经验,对国家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以及《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推荐的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建议在工作中应考虑项目生产规模、污染物性质、污染源有效高度、建设地点地形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距离。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防护距离;设置
中图分类号:V216.5 文献标识码:A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其作用是为企业无组织排放的气载污染物提供一段稀释距离,使污染气体到达居民区时的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关系到厂址的选择、厂区平面布置等,是环境影响评价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目前,我国对炼铁、炼焦、炼铜及铅蓄电池和汽车制造等30多个行业制定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其余无相应标准的行业,则可采用(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QC/Cm=(BLC+0.25r2)0.5LD/A (1)
Cm标准浓度限值,mg/m。;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工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计算,r=(S/-rr)%;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表5查取,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
由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涉及到环境卫生学、污染气象学等多方面问题,加上现今工业企业类别诸多,涉及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一个标准或一个公式的计算结果难以完全概括这些复杂的情况。不知名人士针对电解铝厂长条形厂房结构特点,认为公式(1)的计算结果和实际情况不符,提出用线源扩散模式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并且应考虑同种污染物的点源扩散的共同影响。不知名人士等认为公式(1)只考虑了污染源自身的特点,而没有考虑到其与居住区之间的空间关系,即风向方位系数的影响。不知名人士针对石化行业涉及的化学物质种类繁多,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TJ36-79《工业企业涉及卫生标准》两标准无法涵盖其可能产生的所有大气污染物,提出了三条途径来解决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所需标准浓度限值的取值问题,并提出了一种新的确定石化装置废气无组织排放量的方法。等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卫生防护计算及水泥项目竣工验收粉尘无组织监测结果,确定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粉尘排放单元与居民区之间最小卫生防护距离,并对GB18068-2000《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提出了调整建议值。笔者在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发现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或商榷。
1 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前提条件
有些环评编制人员,习惯于工程分析中一有无组织排放源就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的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笔者认为,在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最大落地浓度超标的情况下,才需设定卫生防护距离。若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最大落地浓度达标,则未必需要设定卫生防护距离。由于《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从严原则,即“当按照公式计算的L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只要有无组织排放,无论排放量多小,按照公式(1)计算出来的卫生防护距离经圆整后都必然≥50m。这无疑会增加一些废气无组织排放量较小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难度。
2 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影响因素
2.1 生产规模工艺治理情况及无组织源面积影响
公式(1)表明,除了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外,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的大小对卫生防护距离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现有的30多个行业标准大多仅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的大小设置不同的卫生防护距离,除了水泥厂、塑料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等部分行业将生产规模的大小也作为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依据外,其余一半多的行业标准对此均未提及。事实上,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生产规模差别很大,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总量也大不相同,其影响的范围必然有所差异。此外,同一行业或产品往往可以采用不同的原料、工艺路线及设备,污染物的产生量也就各不相同,加上各企业采用的污染治理工艺的差异,最终的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差别很大。因此,不充分考虑生产规模、工艺路线、污染物治理水平等影响到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大小的因素而设置统一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
其次,由公式(1)可知,卫生防护距离与无组织源有效半径也密切相关。在实际生产中,同一规模的企业由于各地用地紧张程度的差异,无组织源所在生产单元的大小也不相同,因此对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但目前我国对各行业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均未考虑无组织面源大小的影响,其制定标准可能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偏差。
2.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有效高度及密度或粒度影响
公式(1)表明:卫生防护距离与有害气体的污染源构成类别、无组织排放源的面积及排放量、环境标准浓度限值,以及当地环境风速有关,但公式却未考虑无组织排放源的有效高度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影响。在环评编写过程中发现,在其余条件都不变,仅改变排放源有效高度的情况下,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大气影响程度相差很大。
以一个年产4000t铜排的炼铜厂为例,仅将排放源平均有效高度从6m降低到3m,其余条件均不变,则无组织排放的烟尘最大落地浓度将从主导风向下0.0705mg/m和静风下0.0597mg/m3升高到0.2041mg/m和0.2387mg/m。,分别是原来的2.9倍和4.0倍。由此可见,无组织排放源有效高度变化会大大改变其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则为减轻该影响所需的稀释距离无疑也会有所不同。但是公式(1)却不能体现这一特点,所以其计算结果难免与实际不符。此外,公式(1)也未考虑到污染物的密度或者粒度的影响。密度或粒度较大的污染物较易沉降,因此其扩散范围会比密度或粒度小的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小。如在铅的回收行业中,铅熔炼过程会产生铅烟,其粒度明显小于铅粉碎过程中产生的铅尘,两者的扩散行为有所不同。颗粒污染物因要考虑重力沉降而不满足“被动性”条件,不能直接应用气态污染物的扩散模式,而需对高斯扩散模式进行修正。但在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的时候却无法体现出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也需要考虑污染物密度或粒度的影响,使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更加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