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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协会_晋中市茶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7-27 09:31:47 影响了:

晋中市茶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晋中市茶叶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为进一步加快我晋中市茶叶贸易的发展、促进茶文化的研究,根据山西省有关规定,由茶叶经营、茶文化研究等领域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系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广泛联合各晋中市茶叶生产经营、教育、科研、文化研究等领域的各界人士,倡导茶为国饮,贯彻科技兴茶、健康饮茶的理念,在文明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环境下,携手弘扬晋中茶文化,发展晋中茶经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晋中市商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佳地花园紫珊四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四) 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科技攻关、信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六) 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应诉工作,以及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申请并协助政府完成相关调查;

(七)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

(八)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实施;

(九)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茶业界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个人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茶叶行业要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干部和具有实践经验的茶行业技术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晋中市茶叶协会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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