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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8 09:24:37 影响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土资房发〔2011〕148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1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标准

自4月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加强资格审核

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实行日常受理,申请人代表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统一向户口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籍地的,向申请人代表的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青土资房发〔2010〕12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资格审核,切实提高资格审核的准确性。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本次调标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着眼大局、开拓创新,全面推进这项工作。各区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反馈。本次调标工作将作为对各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到全市的目标绩效考核中。

(二)做好新旧规划政策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因工程建设周期的限制,2008-2010年规划期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将优先对符合此规划期申请条件的家庭实施配租配售。各区在受理审核以及轮候配租配售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按新标准申请家庭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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