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汽车私人包 “半价”优惠被取消:丽江汽车票网上订票
编缉同志: 我从部队退役已将近二十年,是一名残疾军人,残疾等级为八级。有关部门给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过去乘长途公共汽车时,我只要掏出残疾军人证,售票员对我都很尊重,票价上也予半价优惠。最近几年,我乘车再掏残疾证时,售票员往往爱理不理的,有的能给优惠,有的不予优惠。前几天,我乘长途车时,再次掏出了残疾证,但售票员却对我说:“现在公司把车包给了个人,就是个体经营,我们不能再给你优惠了。”这时,车上还有少数乘客随声附和,我只得付了全价。
不知这位售票员的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 戎明
戎明同志:
来信敬悉,据情以答。
优待残疾军人,有利于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全社会都应当关怀、尊重残疾军人。
我国对残疾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仍称之为残疾军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受到法律特别保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该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第34条第2款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需要说明的是,客运公司内部的承包,仅仅是一种经营方式的改变,对外仍以公司名义经营;即使是私营客运公司或个体汽车在公路上营运,也同样使用了公共社会资源,也应依法对国家和社会承担责任。因此,长途客运汽车承包人以承包为由,拒绝给残疾军人“半价”优惠是不合法的。
钱军 梁文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