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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 浅析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

发布时间:2019-06-24 04:17:59 影响了:

  摘 要:侵犯债权的行为必须是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毁坏标的物、引诱或威胁债务人故意毁约等。如果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致债务人履约不能,但该行为合法,则不构成侵害债权。
  关键词:债权侵权 构成要件
  所谓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侵害债权的行为后,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严格规制。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是三要件说,即侵害债权应具备:(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点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观点都是必要的。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为达到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目的,笔者认为,侵害债权行为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基于侵害债权行为的特殊性和我国基本国情,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侵权人是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这里的"第三人",既不是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而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与债权债务无任何关联。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应排除在债权侵权行为第三人之外。作为债权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和债务履行辅助人实施了为代理人委托授权范围外的债权侵权行为,因其与被代理人的委托无关,属于自己实施的行为,则构成债权侵权,如代理人或辅助人是按被代理人意志实施的行为,或者说代理人、辅助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内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代理人、辅助人的行为不构成债权侵权。另外,理论上一般认为,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债务人本身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人。但是在债务人为多数时,其中一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同样成立侵害债权行为。
  二、侵权人主观上必须属于故意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侵权人主观上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债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过错"不能是过失所致,而必须是故意所为。在债权侵权制度中,根据其构成要件的规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对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必要规定主观故意为债权侵权构成要件。所谓故意,指的是侵权人明知其行为会侵害他人债权,而希望或放任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施不法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妨害债权的实现。以故意为要件,以一定的技术规范来限制侵害债权制度适用范围,是要考虑到合同债权为相对权,在客观上不具有公示性,不能为一般公众所知道及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缘故。
  这一故意,须存在于其侵权行为终了之前,即第三人在实施行为之初,就有希望或放任债权损害发生的心态。第三人在行为之初不知债权的存在和行为的后果,但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已经知道债权的存在和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第三人仍继续实施该行为,则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仍可构成债权侵权责任。在行为终了之后知道其行为妨碍了他人债权实现的,则不构成债权侵权。如果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只是为了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第三人并不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或虽然知道二者之间有合同关系,但无侵害债权的故意,则第三人仅对债务人负侵权责任,不向债权人负侵权责任。这样可以防止侵害债权范围的无限扩张。侵害债权的认定,对过错的要求应当非常严格,只有加害人具有故意者,才能构成,对于第三人过失侵害债权的情况不作为侵害债权处理。
  三、侵权人的行为必须已造成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的前提,债权侵权也不例外,侵权人只有在造成损害事实的前提下,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害债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应指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或债务人迟延履行等。这种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是实际的损失,想象的、虚构的、不能证明的或不能以具体金钱数额计算的均不构成财产损害。债权侵权侵害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但也不可忽视侵害债权的财产直接损失。在一个侵害债权行为中,最主要的是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表现为期待的财产权利,是可得利益,也可能造成单纯的直接财产损失,如借用、寄存等合同债权,其内容就是期满收回所有财产,第三人如果损坏该财产,就造成了债权人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可能同时造成间接的财产损失。
  债权侵权的事实主要有:债务人因已向第三人为合法有效的清偿致使债务消灭;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债务履行能力;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人实现债权难度增加等。这里,债权侵害的事实仅指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第三人如果侵害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人身权,造成了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尽管也造成了债权损害的后果,但不能说侵害债权也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后果,只是产生了侵害债权财产损失赔偿和侵害人身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两个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第三人对债权实施了侵害行为,如第三人虽有劝诱债务人违约的行为,或者有试图损坏标的物的故意,但结果并未发生的,由于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并未因其行为而受到影响,不能构成侵害债权。只有在第三人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在事实上无法实现,或者虽能实现但实现困难或者费用增加的,才能构成侵害债权。
  四、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
  合法债权的存在是构成债权侵权责任的基础。不合法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在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时,是否可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笔者认为,在撤销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因此,第三人侵害这类合同同样构成侵害债权行为;当合同已被撤销,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谈不上侵害债权的问题了。这里存在的另一问题是,是不是只有己生效的合同才受到此种保护呢?我们认为只要合同已成立即可,也就是说已成立还未生效的合同和已生效的合同同样受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
  五、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犯债权的行为必须是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毁坏标的物、引诱或威胁债务人故意毁约等。如果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致债务人履约不能,但该行为合法,则不构成侵害债权。侵害债权行为的违法性,表现为违反《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债权。例如,不是债权人的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使债权消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妨害债权实现,债务人决定向债权人交付的标的物第三人故意毁损或消灭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第三人将作为债务人的演出者予以监禁致使演出合同的债权人遭受损失,通过劝说、利诱、欺骗等手段诱使债务人违背债务即引诱违约。
  六、侵权人的行为与债权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只有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在因果关系中,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害的侵权人的行为是原因,债权人债权所受到的损害是结果。由于因果关系的有无对于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关系重大,故在分析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时,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和当时的社会条件进行分析,科学的揭示因、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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