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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问题的思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2 03:47:51 影响了:

  摘 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社区矫正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惑与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基层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方向的把握程度。以社区矫正权的辩证分析为出发点,在分析与把握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对于司法所的职权定位、警告与治安处罚的实施重点、如何有效落实社区服务、如何按需开展矫正与帮扶、社区矫正依靠什么人等问题能够得出清晰的解答。而更为重要的则是通过这些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建立在社区矫正权属分析基础上的矛盾分析法是基层社区矫正探索中破解难题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权;刑罚权;矛盾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8/09-0138-03
  作者简介:岳桂军(1980- ),男,山东烟台人,硕士,中纪委研究室,副主任科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与纪检监察相关问题;郭怀广(1982- ),男,山东临沂人,博士在读,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主任科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文化产业和刑事司法;桑先军(1980- ),男,山东菏泽人,江苏省司法厅研究室副主任科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实施,是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实施办法》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主体地位以及在撤销缓刑假释司法程序中的职权地位,明确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所的职权,确定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权责。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既是任务落实的过程,也是创新发展的过程。在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县级机构与司法所的执行协调问题、社区矫正奖惩多样性问题、社区矫正专群结合的队伍建设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加以整理,并进行思考,对于推动社区矫正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创新发展中的困惑与难题,既要着眼于事业发展趋向的整体性,又要着眼于具体问题的特殊性。由此,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些困惑与难题进行以下分析:
  1.司法所的职权定位问题。《实施办法》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1]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机关毋庸置疑,司法所是不是作为派出机构享受刑事执法权呢,还是只是承担日常的辅助工作?或许两院两部制定《实施办法》并未存在抛弃司法所刑事执法权的蕴涵,但是,司法所履行刑事执法权却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基础,那就是司法所全部收编直管,司法所管理体制集中畅通,这是社区矫正权本质属性的现实要求。如果以行使社区矫正权力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畅通司法行政管理体制,那么司法所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刑事执法的派出机构,反之则难以成立。综合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经验与司法行政体制现状,司法所作为执法派出机构履行刑罚执行权存在着人员、机制等限制。相反,作为社区矫正权中社会权与公民权属性的实际承担则更为现实。这就是说,司法所就是承担社区犯罪关系的修复、社区群众的吸收与培训以及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的引导与帮扶等工作,工作重力应进一步深入群众工作之中。如此,才更符合社区矫正中国特色化、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也能进一步增强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动力与活力。
  2.警告与治安处罚的实施重点问题。奖惩措施是社区矫正公权力效能作用的重要载体。《实施办法》对警告与治安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扬弃了表扬、记过、记功等一些现有做法,而且,警告与治安处罚之间留有大量空白,形成了下一步的探索创新的空间与压力。各省市地区加快多样化奖惩机制创新步伐,尽快形成较为多层次的完善的奖惩机制,这是基层社区矫正落实警告与治安处罚等措施的现实背景。在此阶段,基层实施警告措施的重点是深入分析警告适用的6种行为的特点,努力提高适用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并全面评估警告措施的适用效果,分析警告对于社区矫正人行为矫正的效应。适用治安处罚的行为隶属在广义的犯罪行为范围之内,是社区矫正履行犯罪防控职能的重要内容。基层社区矫正与公安机关协调实施治安处罚,一方面要将适用治安处罚的矫正个案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及时分析监管教育取得的成绩与教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另一方面要注重增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预防、控制违法行为的实战能力,强化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探索违法行为修复方式,拓展社区矫正修复功能空间。抓住这些重点内容,就能为多样化奖惩措施的探索创新积累丰富经验,增强惩罚措施的认知行为矫正效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3.社区服务如何有效落实的问题。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参与社区服务的义务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的职责。郝赤勇副部长特别强调“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是为了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纠正其不良习性,帮助其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达到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走向新生的目的”。[1]那么如何将社区服务落到实处,更有效地实现矫正目标呢?社区服务是一项重要的认知行为介入方法,与社区矫正人社会化进程切合度越高效果就越好,对社区矫正人价值观的潜移默化作用也会越明显。具体而言,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规范性。社区服务必须要由社区矫正机构合理有序组织。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与管理职责,强化劳动纪律约束力,突出服务活动的集体性。二是灵活性。要注重社区矫正人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统筹协调社区矫正人正常工作生活需求,分类、分层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三是关联性。社区服务内容要与社区生活相关联,避免旷野或相对封闭的劳动项目,突出劳动成果与居民日常生活的联系,在日积月累中增强社区矫正人的社区归属感与责任感。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充分总结实践中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符合实际的劳动方式,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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