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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逆与继承:叛逆孩子的学校哪里有

发布时间:2019-04-01 03:58:53 影响了: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研读,得出从多维角度去审视法律文化。中国学术,中国法学学术需要的不再是在西方“话语权”主导下在西方“词”与“物”的迷宫里的颠颠倒倒,我们需要的是向西方的话语权威挑战和叛逆继承我国文化深处血液里、灵魂里的精髓,中国的学术理应有自己的表述、词汇、理路,理应从自己的文化中,从国粹学的深处探究并继承,而不是囚囿与“范式”、“后现代”等等的囹圄里。
  【关键词】法律文化;闻道;问道;寻道;叛逆与继承
  引 言
  晚清以降,中国帝制腐朽,官场**,民情腐烂,内有军阀瓜分豆剖,外有列强割地索款,数千年之华夏,国势颓败,文化萎靡,人心涣散,几近亡国亡种,凡此种种,实令人扼腕叹息。危亡之际,仁人志士拍案而起,挺身而出,遂有洋务运动,师夷技以制夷;戊戌变法,采西宪而行宪;辛亥革命,建民国而强国。然法治因革命而流产,启蒙因救亡而夭折,制宪因兵祸而窒息。百年民主魂、法治图和宪政梦,遂化作几曲悲歌。
  闻 道
  何为“道”?
  道理两字,在中国社会,己变成一句最普通的话。我们可以说,中国思想之主要论题,即在探讨道理。我们也可说,中国文化,乃是一个特别尊重道理的文化。中国历史,乃是一部向往于道理而前进的历史。中国社会,乃一极端重视道理的社会。中国民族,乃一极端重视道理的民族。因此中国人常把道理两字来批判一切。如说这是什么道理?道理何在?又如问,你讲不讲道理?这一句质问,在中国人讲来是很严重的。又如说大逆不道,岂有此理,那都是极严重的话。道理二字,岂不是普遍存在于中国现社会人人之心中与口中,而为中国人所极端重视吗?但中国人如此极端重视的所谓道理,究竟是什么一种道理呢?依照常俗用法,“道理”二字,已混成为一名,语义似乎像是指一种规矩准绳言。在中国人一般思想里,似乎均认为宇宙(此指自然界)乃至世界(此指人生界),形上及于形下,一切运行活动,均该有一个规矩准绳,而且也确乎有一个规矩准绳,在遵循着。但此项规矩准绳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我们人类的知识能力,又何从而认识此项规矩准绳呢?这正是中国思想史上所郑重提出而又继续不断讨论的一个大问题。
  若我们进一步仔细分析,则“道”与“理”二字,本属两义,该分别研讨,分别认识。大体言之,中国古代思想重视道,中国后代思想则重视理。大抵东汉以前重讲道,而东汉以后则逐渐重讲理。《宋史》有《道学传》,而后人则称宋代理学家。今天我们通俗讲话,则把此两字联结起来,混成为一观念。这正是两三千年来中国思想家所郑重提出而审细讨论的一个结晶品。
  道有时也可行不通,孔子说:“道不行,乘桴浮于海。”这是指大道言。子夏说:“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这是指小道言。《易经》又说:“君子道长,小人道消。小人道长,君子道消。”因有相反对立之道,故若大家争走着那一条,这一条一时便会行不通。于是又有所谓有道与无道。无道其实是走了一条不该走的道,那条该走的道反而不走,这等于无路可走,故说无道。
  以上述说了道字大义。何以说先秦思想重于讲道呢?如《论语》《孟子》多言道,六经亦常言道,少言理。庄老也重言道,所以后世称之为道家。但《庄子》书中已屡言理,惟《庄子》书中的理字,多见于外杂篇。在《内篇》七篇,只有《养生主》“依乎天理”一语。若说《庄子》外杂篇较后出,则理的观念,虽由道家提出,而尚在晚期后出的道家。又如《韩非子·解老篇》:“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管子·君臣篇》:“顺理而不失之谓道。”上引两语,都可归入晚期道家。他们都提到理字,与道字并说,但理字的地位显然在道字之下。
  又如《易·系辞》:“易简而天下之理得。”《说卦传》:“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乃及《小戴礼·乐记》篇:“天理灭矣。”此为经籍中言及理字之最要者。然《易传》与《小戴记》本非正经,皆属晚出,殆亦受道家影响。而后汉郑康成注《乐记》“天理灭矣”一语,云:“理犹性也。”可见直至东汉儒家,他们心中,还是看重性,看重道,而理字的观念,尚未十分明白透出,因此遂把性来解释理。孔门儒家重人,不重天,故仅言道不言理。但到宋儒,乃亦重言理字,却说“性即理”,才开始把上引“理犹性也”一语倒转过来,把理来解释性。这是中国古代和后代人对理字的观念看得轻重不同一个绝好的例证。此外如高诱《淮南子·原道训》注,说:“理,道也。”《吕氏春秋·察传篇》注,说:“理,道理也。”可见汉儒一般都对理字观念不清楚,看得不重要,因此都把道来解释理。但到宋儒则都把理来解释道。
  问 道
  自从80年代中国大陆学界掀起文化研究的“热潮”以来,进入90年代,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作品,已有不少专著论文出版[1]。有关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的作品,也有不少[2]。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下称《比较》)是一部最有代表性的,也是最为系统的著作。这部作品,不仅是大陆学界这一方面研究的首部专著,而且也是迄今为止同类研究当中非常出色的学术专著。一部号称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著述,自然应有基本的“方法”原则。可是,比较什么?怎么比较?等等一类的问题,当然也有作者的特殊考虑。譬如,按照当代德国比较研究名家茨威克特和克茨的意见:全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原则就是“功能”原则,一切比较法研究的关键总是具体的“事实”问题[3]。
  礼与刑两种规则系统也是由此造成的,《国语》所谓“国之大事,在祀在戎”即是指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团本位”或曰“家国本位”的特征,事实上就是宗法国家组织与家族社会结构的内在要求和必然反映。至于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封闭性”的特征,也与宗法政治权力和家族村落组织的“自我封闭”密切相关;因为自从汉唐以降,中国对外颇为开放,经济文化交流非常频繁,而且卓有成效,可是各种法律典章制度却没有发现中外交流的任何迹象。
  寻 道
  今天,我们不得不用西学的概念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以至于在本土问题意识与西方思想资源之间形成了复杂的紧张关系。一方面, 本土问题意识在不得不借助西学概念来表达时,本土问题与西学概念在西方所对应的问题之间发生了微妙的偏离,另一方面,研究西学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把西学所要解决的西方的问题当成了我们自己当下要解决的问题。这种复杂局面一方面要求我们在“词”与“物”的迷宫中,透过我们的法理学文献中对西学概念的想象性运用来把握中国思想的脉络,从而把握我们思考自身命运的方式;另一方面,它对我们的法理学本身提出了挑战,即如何通过西学传统进入西方世界的问题意识,在人类命运的最深处来真正把握本土问题,以此作为我们学术思考的出发点。
  结 语
  中国法律文化之道并不是一部小书就能概括全面的,也不是吾等妄自菲薄之辈的浅显阅读就能深刻体会的,更不是读几篇书评看几段商榷的文字就能参透和理解的。中国学术,中国法学学术需要的不再是在西方“话语权”主导下在西方“词”与“物”的迷宫里的颠颠倒倒,我们需要的是向西方的话语权威挑战和叛逆继承我国文化深处血液里、灵魂里的精髓,中国的学术理应有自己的表述、词汇、理路,理应从自己的文化中,从国粹学的深处探究并继承,而不是囚囿与“范式”、“后现代”等等的囹圄里。
  对于知识增量与学术传统的关注与追求是每个从事志性事业的学界中人应该平等审视的一个重大课题,惟愿认同此道者日众,“则中华民族终不至因我辈而沦为文化小国。” [4]
  注释:
  [1]比较重要的有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1994年版。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1999年再版;何勤华等:《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德]茨威克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57页。
  [4][伊朗]拉明·贾汉贝格鲁?:《伯林谈话录》,杨祯钦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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