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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调查法律规制 [完善快递行业市场法律规制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9-05-02 03:58:10 影响了:

  【摘 要】随着新疆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新疆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有所提高,在市场的需求和居民消费的促动下,由网络购物所带动的快递行业在新疆快速的发展着。当前快递行业相应的市场法律规制并没有适应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需要我们针对快递行业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加强快递行业法律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快递行业;法律规范;市场监管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新疆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各族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随着新疆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新疆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有所提高:新疆网络购买的消费增速排在全国网络购买增速的前列。在市场的需求和居民消费的促动下,由网络购物所带动的快递行业在新疆快速的发展着。当前快递行业相应的市场法律规制并没有适应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需要我们对快递行业市场法律规制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西部大开发背景下,快递行业迅速发展的现状
  (一)新疆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
  近年来,新疆经济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特别是2010年,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正式批准了新疆喀什成立经济特区,同年新疆GDP首次突破5000亿大关,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乌洽会”脱胎换骨,正式升级为“亚欧博览会”。2011年新疆GDP达6574.54亿元,增长12%,高于全国平均增速2.8个百分点,同时人均收入和财政收入也齐头并进,有力地为新疆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这种良好的发展迹象为新疆经济在“十二五”期间再创佳绩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快递企业在新疆投资发展。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生问题的改善,居民的消费欲望不断膨胀,新疆居民在保障生存资料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发展和享受资料的消费支出,说明疆内消费将会有很大的市场吸引力,新疆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需求为快递行业的市场开创了更广阔的局面。
  (二)新疆地区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
  在科学技术进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背景之下,新疆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同时新疆网络购买的消费增速也排在全国网络购买增速的前列:2011年全国平均网购用户数量环比增长83.5%,新疆环比增长达到106%,仅次于增长达到107%的河南省,列居全国第二。据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的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新疆城镇居民人均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商品及服务支出为46.36元,比2010年同期增长1.8倍。由此可以看出:新疆经济在宏观和微观上都保持了良好的迹象。因而,有理由相信新疆经济已迎来了大好的发展时期,同时由网络购物带动的快递行业也在市场的需求下迅速的发展。
  在诱人的“钱景”和低门槛要求之下,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和经营网点在新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由于新疆快递市场的货量及成本限制,导致在新疆的大部分快递公司都存在规模小、生产场地简陋、营业网点少、网络覆盖面窄、交通工具简单等问题,使快递公司成长异常艰难。为了抢夺市场,各快递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相互竞争。在不良竞争的背后,存在着快递服务的不规范和快件安全无法保障等问题。马克思曾说:“法律是市场的记载。”这说明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缺陷,使得一个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无法得到相应的全面的法律监管。由此看出,快递行业迫切的需要市场法律规制。
  二、快递行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快递业务是内在环节性很强、协调配合能力要求较严格的系统工程,任何环节出现纰漏,都将导致递送业务的失败。以下是快递行业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快递货物丢失、破损维权难
  我国快递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大都规模较小,操作及管理水平有限。大部分企业在包装、分拣、装卸、搬运等环节上还是采取手工作业,这就容易因工作人员的疏忽而造成货物的编号错误、录入不及时、中转站之间沟通不畅、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破损、派送时间长等现象的频繁发生。
  2011年3月某日,小王将原本价值5万元的内存条从广州托运至乌市,结果货物不翼而飞。当小王拿着托运单向快递公司寻求赔偿时,快递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只愿意赔付1000元,小王断然拒绝了这一赔偿标准。然而,小王也面临着尴尬的局面:由于货款一栏的报价是他随意填写的,尽管货物的价值不止1000元,但白纸黑字的单据和没有填写保价的局面又让他十分懊悔。在工商局的介入下,快递公司勉强赔偿了小王5000元,小王也为这场托运交了一笔不菲的“学费”。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消费者维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快递合同其实是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货品的完好,否则应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需要赔偿损失。目前物流行业纠纷只能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意味着小王即便将这家快递公司告上法庭,也只能获得“3倍资费”的赔偿,这样使得消费者的维权难上加难。
  (二)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许多消费者在收快递时曾面临尴尬的局面:买的是鞋子,快递时却收到装有一堆废报纸的盒子;买的是手机,快递时却收到一块肥皂。消费者在收到货物时应该先拆件检查,确定货物无破损缺失后再进行签收,但快递公司往往要求消费者必须先签字,然后才能打开货物,这已成为快递业的一个惯例。但是一旦消费者签收了,货物的一切损坏也就与之无关了,这其实是要消费者先认同快递货物是安全完整到达的,把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这一系列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所谓行规,则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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