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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与继续教育_远程教育课件在继续教育中的使用与保护

发布时间:2019-01-21 03:56:46 影响了:

  一、远程教育课件的组成      远程教育课件是将传统的教材和传统的课堂授课搬到网上,即把传统文字教材和课堂教学录像数字化后通过互联网传输给学生的教育方式。由于远程教育的使用和再现是数字化的作品,因此,远程教育课件与一般作品比较有明显的差异。目前,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卫星数字网、有线电视广播网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远程继续教育。
  (一)卫星数字传输网:能广播和分发数据、图像、音频和视频信号并进行监控;也能开展大学与校外教学站双向交互讨论、数据库查询和语音通讯的一种卫星双向传输教学模式。
  (二)有线电视网:利用现有的有线电视网,便于学生在家里随时点播学习课程,实现个人自主化学习。
  (三)计算机互联网:它是通过互联网向学生提供集声音、文字、图像、数据等多种通信媒体为一体的网络远程教育方式。其特点是覆盖面广,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现代通信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开展远程教学。
  三种网络系统,各尽所长,优势互补,发挥出远程教育最大的效率。实现了卫星与网络同时进行、互相渗透的远程网络教育体系。因为远程教育传输方式的多样性,所以远程教育课件客体具有复杂性。它无法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哪一种著作权客体来概括,它是由几种单一的著作权客体组成的复合著作权客体。
  
  二、远程教育课件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因为远程教育课件整体是数字化的作品,首先应当明确所有作品的数字化形式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新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认定远程教育课件整体的著作权人拥有远程教育课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远程教育课件使用了包括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产生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的问题,既涉及到整体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又涉及到各部分作品各自独立的著作权权利。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目前所存在的著作权管理的问题,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开设远程继续教育的部门,可以成为大学的远程教育课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远程教育课件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入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远程教育部门与教师签定著作权合同并向教师支付报酬后,获得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远程教育部门可以作为大学和任课教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远程教育课件统一行使著作权的权利。可以向远程教育课件的使用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统一收取使用费,另外当有侵犯远程教育课件的侵权事实发生时,远程教育部门应当作为当事人进行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三、远程教育课件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
  
  远程教育在开展继续教育中,远程教育部门可以对远程教育课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也是远程教育课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基础的工作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最为相关著作权人关心的问题。远程教育部门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所属的校外教学站签订《远程教育课件许可使用合同》,以促使校外教学站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远程教育课件的使用应当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确定具体的使用方式:播放、传播等。
  
  
  (二)许可使用权利的性质
  
  明确远程教育课件许可使用权人的地位,即许可使用人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包括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从属许可等。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确定远程教育课件传播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地域范围内使用作品。这也是对远程教育课件播放期限的限制。
  
  (四)支付报酬的标准和办法
  
  远程教育课件在使用过程中,在制定相关的付酬标准时,远程教育部门要充分考虑制造成本、远程教育传播的经验;并应当与著作权使用者就某一特定使用情况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制定标准化许可合同和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就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化条件和付酬标准进行充分、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五)违约责任
  
  这是双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远程教育部门与著作权使用者要明确、细致地约定。
  
  (六)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远程教育传播的需要,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内容,都可以约定在合同中,如担保的条款,变更、解除合同的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等。
  根据《远程教育课件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著作权使用者(包括校外教学站和参加远程继续教育的学员)恰当的使用远程教育课件,并应该向远程教育部门支付报酬。
  
  四、远程教育课件的保护措施
  (一)技术保护措施
  
  远程教育部门与远程教育课件许可使用方签定《远程教育课件许可使用合同》后,为加强远程教育课件在继续教育培训中的应用,还有必要使用技术措施进行保护。技术措施相较于法律保护,更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优越地位。技术措施可以利用IP过滤、防火墙、密码控制、访问权限控制、时间控制和次数控制等手段直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技术措施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有效手段,开始受到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的肯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已成为著作权立法的新趋势。
  我国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共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远程教育部门有权对许可使用的远程教育课件,加上技术保护措施,而且得到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认可和保护。
  
  (二)远程教育课件著作权被侵权的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在整个著作权侵权责任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著作权法修改后,远程教育部门根据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法律救济方式也需要作积极的探索。从实践来看,我国在打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活动中,实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的“双轨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有效的行政执法的同时,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救济。
  现行的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侵权盗版行为不仅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保留原有苹律规定的基础上,又从打击盗版的司法程序、行政和司法的执法范围及手段上,加大了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侵犯远程教育课件的知识产权时,远程教育部门可以作为大学和任课教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组织的民事责任。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远程教育部门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远程教育部门依据《刑法》第217条请求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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