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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3-30 04:58:55 影响了:

  摘 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三大成就之一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体系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其内涵丰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践推进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体系 形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中虽然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整概念,但中国共产党人确立并完善这一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过程。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始于毛泽东,成于江泽民和胡锦涛时期并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发展不断创新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逐步完成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计划经济,国有经济,按劳分配为主全方位进行改革到全面建立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到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思路的确立;从加强党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到进行政府机构的调整改革,从完善党自身的净化机制到完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从执政能力建设到党的建设科学化,积极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机制,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自己的力量。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在经历六十年风雨立法路构建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最终在我国各个领域形成了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几十年的实践历程和根本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科学概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新境界,同时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推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整套制度体系,由根本层面的制度、基本层面的制度、具体层面的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不同层面的制度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共同构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
  首先是根本政治制度,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层面的制度,体现着国家的性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
  其次是基本的政治制度和基本的经济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基本层面的制度主要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这三个基本政治制度反映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性。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它是改革开放以来创造中国发展奇迹的重要保障。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实质,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再次是体制与机制,这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具体化,是社会基本制度的表现方式和实现方式。这些具体制度是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制度的文本体现、制度的规范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让我们有了一个大体的制度框架与制度轮廓,让我们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方面迈出了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但制度的确立并不等于制度的定型。邓小平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指出: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依然在不断变革过程中。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尚且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是如此。不断变革的社会状态当然需要制度的不断变革与创新。
  其次,制度的不断变革意味着一些已经成形的制度体制还要进一步变革,意味着要对既定利益结构进行与时俱进、顺应历史潮流和民意的调整。这一过程必然会招致一些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会有极其巨大的阻力和意想不到的波折。在这方面,要像邓小平所说的“这个任务,我们这一代人也许不能全部完成,但是,至少我们有责任为它的完成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
  最后,制度的真正完善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制度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客观必然性。马克思曾对制度下了一个定义,把它作为“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但这一“特殊物”并不是人想当然的自我选择与设计的,而是基于客观的社会历史形态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决定制度形态的深层次原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并不是我们想完善就能完善的,而要在中国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社会主义化的前提下展开。没有社会主义的不断成熟,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过程任重道远,这一过程没有止境。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1年07月01日 新华网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当代中国发展的制度基石——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青年报》2011年07月25日
  作者简介:李健(1980.6-),男,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郑州华信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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