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冲突根源于利益冲突吗】引发冲突的根源是什么
[摘要]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探究后表明,利益作为功利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类型,利益冲突是价值冲突的一种形式。“价值冲突根源于利益冲突”的观点错误地把价值与利益割裂开来,把利益看作物质性的客观存在,混淆了利益和价值的现实存在和观念存在,在冲突问题上把价值还原为利益。这种观点在实践上会否定通过价值共识的和平方式解决冲突的可能性,助长一切冲突都通过实力解决的不良倾向。
[关键词]价值冲突 利益冲突 价值 利益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3-0013-05
从哲学视角谈论价值冲突与利益冲突的关系,有一种常见的观点,即认为价值冲突根源于利益冲突,可是众多有关价值冲突与利益冲突的实证分析的结论却不支持这种观点,因而这种观点颇令人生疑。而且,在实践上把价值冲突都归结为利益冲突会造成在冲突中形成利益至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因此,澄清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的关系,对于合理调节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思的平衡:“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的概念澄清
要澄清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的关系,通常的思路是首先澄清利益与价值的含义。但是利益和价值的使用极其混乱,甚至相互矛盾。就利益一词来说,通常人们把物品、金钱、权力等称为利益,但也有如功利主义那样在更大范围内把生命、尊严、自由等称之为利益。与功利主义不同的观点认为,生命、尊严和自由是与利益不同的价值,否则将没有价值存在的余地。不仅对利益的理解存在混乱,对价值的理解也存在着差异。价值的主观主义认为价值纯粹是观念。与之对应的价值的客观主义理解也是歧义纷纭:或认为价值是一种如同柏拉图的理念世界的客观存在,或认为价值是现实性的存在关系。可以说价值这个词在不同人的观念中有截然不同的意象。因此,采取先验地对利益与价值下定义的方式来澄清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的关系极为困难,我们只能另辟蹊径。
在澄清利益与价值的概念、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的关系时,可以借用罗尔斯的反思平衡的方法,即通过人们对概念的使用、判断与界定原则相互调整来厘清它们。也就是说,我们的解决路向在于通过人们对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的使用和判断来揭示出利益与价值的含义及界定原则,并反过来进一步用它们观察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的关系及修正人们的判断,从而使我们对它们的理解能够相互支持和相互印证。
正如罗尔斯所说,在研究中没有一个确定的点,但是有比较清晰的判断。在分析冲突问题时,如果进行现象的描述,人们对把哪些归类为利益冲突、哪些归类为价值冲突的判断比较清晰和一致,这可为我们提供一个分析的入口。人们通常把与对物和金钱的争夺有关的冲突称为利益冲突,而把那些不直接指向物和金钱的冲突称为价值冲突。如改革中的财物分配冲突,人们称之为利益冲突,而效率与公平的优先性冲突,人们称之为价值冲突。依据这种区分,我们首先可以揭示利益的一些性质。
利益具有两个方面的性质。第一,利益具有以物为基础的一面,也即利益具有物性。要注意的是正如哲学上的物质不是指具体物质形态一样,物性并不是指具体的物,因此利益并不是指具体的物,而是指要依赖于物,以物为基础。人与人在最早的物物交换中就形成了不同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当货币出现后,就用货币来代表,但这些货币所代表的仍然是物性。第二,利益同时有以价值为基础的性质,利益的这一性质通常被人所忽视,但已被许多哲学家所揭示。仅仅具有物性并不构成利益,利益指的是对于某主体有好处,这里的利和益都指的是好,好即是价值,因此,从中文词义上说,利益具有价值的一面。在英文里,利益即interest,这个词既可以译为利益,又可以译为兴趣,而兴趣直接与主体的价值相关,如培里认为,价值就是兴趣的一种功能。哈特曼也强调了“社会的利益冲突……并不依赖于指向他们的利益的本质,而是依赖于价值的本质”。也就是说,利益之所以成为利益,并不仅仅是因为它的物性,而且也是因为它对人所具有的价值,只有对人有价值,某事某物才成为对人的利益。
以此可以进一步分析利益和利益冲突。第一,利益具有物性,因此利益冲突是直接指向物而进行的争夺。第二,利益具有价值性,利益冲突又是因为其价值而被争夺,如果只有物性而没有价值,那么对于人来说就是没有价值的废物,不会引起人们的争夺而产生利益冲突。利益的价值性可以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方面表明了物本身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表明了抽象化的物的交换价值。在利益冲突中有直接为了物本身的使用价值而产生的冲突,也有为了物的交换价值而进行的争夺,或同时有这两种。据此,利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得以明确,因为它可以抽象化为物的交换价值,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可以交换,利益是善物的功利价值,正是这一特征使功利价值不同于真、善、美等价值。利益的可交换的特征也使我们理解了价值与利益可以在某种条件下转换,不可交换的价值在某种情况下转换成利益,如权力、良心、自由、尊严、人的器官等应是无法交换的价值,却成为可以在市场进行交换的功利价值,即利益。第三,利益冲突只是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因为涉及物和利益的争夺只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就单个人或对于利益完全一致的集团(可以暂时有,但常常不会持久)来说对某物是不存在争夺问题的。在同一主体中,涉及的是利益与其他价值的冲突,如利与义的冲突。
通过以上结论,我们对价值和价值冲突的分析也可以得到一些进展。第一,价值必然包括功利价值,也即利益。利益与其他价值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对主体的好,只是利益与物的关系更为紧密,而其他价值则相对来讲虽然离不开物,但是较为疏松,常常会遭到忽视。而利益与物的关系非常紧密,直接指向物,以至于利益的价值特性常常被掩盖。此外,人们通常把同一主体发生的义利冲突称为价值冲突,而把利益理解为作为功利价值也与此判断相符。如果利益不作为一种价值和理解为功利价值,那么就无法理解把义利冲突称之为“价值冲突”。利益冲突并不会在同一主体之内发生,而价值冲突却会在同一主体之内发生。如果把利益排除在价值之外,那么,在同一主体内发生的利与义的冲突就会被排除在外,而义利冲突是人们最为常见的冲突,因此按照反思平衡的方法,把利益排除在价值之外不具有合理性。第二,价值必然涉及善物,因为凡价值必指的是某物对价值主体的价值,但是与善物联系的紧密程度却不尽相同。例如,审美价值离不开自然物,一件艺术品的美的价值并不同于艺术品可以拿来交换而获得的功利价值,但是美的价值却离不开艺术品这件物。因此,功利价值直接指向善物,而其他价值与善物的联系更为疏松。但是要避免进一步可能会产生的错误认识:所有的价值都与功利价值一样直接指向善物,从而所有的价值冲突都是利益冲突。这种错误一方面是把其他价值与功利价值和善物的联系程度混淆,另一方面是还原论的理论,把所有的价值都还原为功利价值。涂尔干批判了这种还原论,认为“价值有不同的类型。经济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审美价值和思辨价值各不同。任何将一种价值还原为另一种价值(如善、美、真和利的观念)的尝试,终将流产”。从我们的立场看,还原论极度忽视了价值的丰富性,而且可能会导致将不同的价值冲突混为一谈,使人们解决价值冲突的努力走上歧途。第三,价值冲突与价值观念冲突的区别。价值冲突指的是在人的价值活动中,不同价值实现的方向发生了冲突,如自由与秩序的冲突、效率与公平的冲突。而价值观念冲突则是价值冲突在价值主体观念中的反映,是人们在面对价值冲突时所持不同的价值优先性命题的冲突,如所持“自由优先于秩序”命题的主体与“秩序优先于自由”命题的主体产生的冲突。有时人们会把价值观念的冲突与价值的冲突相等同,这强调了不同主体的观念在价值冲突中的作用,但是仍有必要把两者区分开来,因为价值冲突的现实性在先,并不只是观念中的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