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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行业自律模式探析:征信行业自律管理的三种模式

发布时间:2019-06-12 03:52:04 影响了:

  【摘要】在针对电视低俗化的纠偏中,行政手段一直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而行业自律则明显缺失。本文分析了电视媒体在运用行业自律实施低俗化纠偏时所面临的内在动力不足、执行主体虚设、执行标准空泛三大难点,并结合国外电视媒体实践以及自身工作的探索进一步提出了低俗化纠偏的三种模式,即依托各省广电协会成立社会型组织定期评议;将行业自律的目标任务纳入电视台综合栏目评价体系明确考核;在电视台内部搭建监播平台上报监播结果等。以期通过高水平的行业自律,达到优化媒体生态的效果。
  【关键词】行业自律;低俗化;纠偏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电视的娱乐功能凸显,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对电视低俗化的非议。自那时起至今,政府规制一直作为应对该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虽然从短期来看,政府规制有利于遏制电视低俗化倾向的蔓延,但就长期而言,由于其本身所蕴涵的过度规制和规制失灵的风险,故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言论自由与文化繁荣的制约,且出现了“治乱循环”这一新的矛盾。事实上,在对于电视低俗化的纠偏中应有三股力量互为补充、互相制衡,协同发挥作用。这三股力量分别是政府规制、社会舆论以及行业自律。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电视行业自律在低俗化纠偏中的运用。
  行业自律纠偏的难点分析
  早在上世纪40年代,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就明确提出,“改善新闻界业绩的主要动力必须来自发布者”。这是因为,“虽然新闻界表现的标准主要源自公共形势和需要,但是这些标准是由新闻界自己来掌握的”。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传媒机构而言,积极寻求并认真施行行业自律已经内化为一种高度的自觉。在他们看来,面对社会的指责与不断加强的政府控制,行业自律是媒体为自身赢得主动的最佳手段,而且它还能带来高水准的节目与更好的服务。每一次媒体危机事件都会成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的契机。如“戴安娜车祸身亡”事件中媒体不可推卸的责任促使英国媒体自律机构“报刊投诉委员会”(简称PCC)修改完善了“职业准则”,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媒介借口“公共利益”滥用职权的可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纳豆减肥”事件的虚假报道则直接助推了日本媒体自律机构“广播电视伦理·节目提升机构”(简称BPO)的重组。中国的情况与上述不同,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长期的宣传纪律控制导致媒体行业自律环境缺失;另一方面出于现实考虑,目前的电视媒体身兼机关、企业、事业三种属性,内容生产上同时受到喉舌论、受众决定论的双重制约,又加之网络、手机等拥有更大自由度的新兴媒体的剧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主动给自身的自由划限,强调履行更多媒体责任的行业自律往往被看做是一种自缚手脚的多余之举而很难得到认同。此外,由于某些媒体人对“无冕之王”这一称谓缺乏正确的理解,遂造成了个体私欲的膨胀,其膨胀的结果甚至会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自然不可能给“自律”以成长的空间。内在动力的普遍不足成为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一个难点。
  行业自律还要求具备十分明晰的执行主体。从各国普遍的情况来看,电视行业自律的执行主体一般为电视行业协会。如日本广播电视协会以及日本商业广播电视联盟;美国的全国广播电视工作协会(NAB)等,或者是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机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也同样承担着行业自律的职能,这一点在协会的章程、内部职能部门“自律维权部”的设置上都有体现。但由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不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而是隶属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它是政府行政规制的延续。除行业协会之外,电视行业自律可以依赖的另一类执行主体是具体的电视机构,如前所述,内在动力的不足使得电视机构要么将行业自治放入“宣传底线不突破”的总体要求由总编室负责落实,要么将其纳入“行风评议”的范畴由党务、纪检部门负责查处。总编室对各节目生产部门虽然存在业务上的指导,但行政上仍是平行关系,在没有上级领导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相关工作很难开展;党务、纪检部门对电视业务比较生疏,即便发现问题管理起来也不足以服众,这样一来,电视机构内部行业自律的执行主体也是似有似无。执行主体的虚设构成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二个难点。
  执行标准的空泛是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第三个难点。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涉及的反低俗的内容有:“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抵制格调低俗、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颁布的《中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自律公约》中涉及的反低俗的内容有:“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在节目采访、编辑、制作、播出工作中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坚持健康向上的品位,拒绝血腥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反对低俗之风……”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电视行业自律标准中有关反低俗的内容多为原则性的阐述,这就造成了对照执行时的困惑与歧义。
  除此之外,采取何种内部控制,如何在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控制成为电视媒体行业自律的又一难点。在媒体自我监督体系较为健全的英国,作为报刊业自治的执行主体,报刊申诉委员会(PCC)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保证执行效果的刚性:一是要求被判定违反《报刊业职业守则》的报刊以醒目的字样刊登PCC的判决全文;二是将这一守则写进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合同,严重违反者可导致解雇。实践证明,来自社会舆论与竞争对手的压力以及个人利益的考量均可成为制约新闻机构、新闻从业者的力量,从这些方面入手寻找提升行业自律效果的相应手段是可行的。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实践是否也同时证明,电视媒体与从业者冒险获得的利益足以抵消违反行业准则所须付出的代价。所以从根本上说,电视行业自律与优化合理的体制机制、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密切相关,没有这些条件的保证,行业自律很难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追求自身效果的完美呈现,这也正是行业自律在中国的电视界更加错综复杂的原因。
  电视行业自律的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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