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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惯例_国际商事惯例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民商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6-22 04:23:45 影响了:

  已存主要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就其用语而言,国内学者亦有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商业惯例”,国外学者也有称“商人习惯法”。  当前,在国际上影响力较大的成文国际商事惯例,主要存在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领域,内容涉及贸易术语、运输、保险、仲裁、托收、信用证、担保、银行保函、福费廷等诸多方面,国际商会则是国际商事惯例编纂的最主要贡献者。在贸易术语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及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其中,《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自1936年由国际商会编纂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2010年修订补充,最新修订本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推出,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运输和保险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于197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1974年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及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支付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前者对办理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规定,自1933年公布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分别在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2007年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本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者是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明确托收业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后经1978年修订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对该规则进行了再次修订,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在担保方面,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1978年)和《支付请求担保统一规则》(1992年)。在保函方面,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为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具见索即付保函提供了统一规则,该规则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以来,主持起草和订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的示范法,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前者于1976年4月26日制订后,被广泛地应用于临时仲裁、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仲裁,以及常设性仲裁机构管理的商事仲裁,被誉为是在仲裁领域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成功的规则之一。为适应国际仲裁实践的发展变化,2010年6月2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修订的《贸发会仲裁规则》,于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
  主要国际商事惯例的新发展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到近十年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10年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进行了修订,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此次修订主要在于术语类型调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的变化、取消了“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点。由于“船舷”是一个虚拟的、不易界定的虚拟垂直面,在实务中对于风险转移点不能精准地确定,加之集装箱运输日益发达,《2010通则》代之以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3年5月,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批准对UCP500进行修改,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通过,从而,取代UCP500的UCP600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UCP600的最大变化在于两方面:首先,明确、精准了UCP500中的诸多较为模糊的术语及定义,例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等,同时取消了UCP500中一些不具实际意义的术语,UCP600力求术语界定上的清楚、准确,以此避免实务操作中的混淆;其次,加强了可操作性,尤其是审单、单据遗失、拒付处理、信用证转让方面增加了许多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增加了贸易结算的便利。
  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制订的《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DG758)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从而取代实施了长达18年的《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DG458)。相较URDG458,URDG758有以下明显发展:第一,在URDG758规则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化特征更加明显,与信用证更加接近。URDG758体现了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的单据化特征,单据化的要求非常严格,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规则对单据化的要求,体现了见索即付保函为受益人提供迅速资金补偿的担保功能。第二,URDG758关于保函操作的具体规则比URDG458更加详尽。URDG758充分吸纳了ISP98、UCP600中关于审单、付款的合理时间,关于拒付通知的内容等。同时,对于原有相关条款的规定,也进一步细化,并增强了惯例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此外,关于保函终止条件的变更、未规定保函失效条件的后果、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则都有进一步发展。
  4.有关福费廷业务的统一规则。早前及现阶段,由于福费廷业务涉及信用证项的融资操作流程,在国际适用的规则主要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IFA国际福费廷规则》,其审单、交单、传递事宜一般按《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规则》(SWIFT)执行。就福费廷协议本身而言,《IFA国际福费廷规则》及《用户指南》是目前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国际规范。在统一的国际惯例层面上,早在2007年10月25日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会议上,国际商会成立了“福费廷特别行动组”,负责分析《IFA福费廷一级市场指南》(the IFA Forfaiting Primary Market Guide)并给出反馈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协同国际福费廷协会,为福费廷市场制订出较为统一的国际规则。2009年3月11日,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决定,在国际商会与国际福费廷协会(IFA)的配合下,共同负责启动《福费廷统一规则》的起草工作。截至目前,该规则第二次讨论稿业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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